合同纠纷
席丽娜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5.13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席丽娜,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娜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丽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丽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丽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席丽娜负担。
审判长李建立
审判员窦天星
人民陪审员刘长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