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秋生与赵金刚、程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2.09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张秋生,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金刚,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锐芳,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被告赵金刚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生与被告赵金刚、程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生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秋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秋生负担。
审判长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李亭亭
人民陪审员黄露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宇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