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夏松林与刘长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769号

原告:夏松林,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长年,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夏松林与被告刘长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0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夏松林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2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夏松林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柴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