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志敏与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2.2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4655号
原告:张志敏,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赵玉敏,女,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敏与被告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志敏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敏负担。
审判员张园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