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李敏、张守民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342号
原告:李敏,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号。
原告:张守民,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星,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敏、张守民与被告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敏、张守民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张守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张守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李敏、张守民负担。
审判员李志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