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启超与孙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1.0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900号
原告:李启超,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自政,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超与被告孙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超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启超负担。
审判员汤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