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启超与孙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1.0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900号

原告:李启超,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自政,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超与被告孙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超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启超负担。

审判员汤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