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张贵兰与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1.0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4803号
原告:张贵兰,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中段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贵兰与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贵兰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贵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贵兰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