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张建波与赵铁民、相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23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1561号
原告:张建波,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莲,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建波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铁民,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相力,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洲,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建波与被告赵铁民、相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张建波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
审判员李军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