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旺、席红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566号 原告:赵永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席红星,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张银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张化甫,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占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化收,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候艳卫,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薛晓,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原告:薛天兵,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刘原村西垆二组。 上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涛,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佘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闫志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75603。 法定代表人:闫少春。 被告: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277号启迪科技园(宁波)11号5-1室(D2栋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2KA59M。 法定代表人:何建芬。 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诉被告佘俊、佘涛、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以款项已付清为由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彦伶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春艳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566号
原告:赵永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席红星,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张银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张化甫,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占波,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李化收,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候艳卫,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薛晓,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原告:薛天兵,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刘原村西垆二组。
上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涛,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佘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闫志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75603。
法定代表人:闫少春。
被告: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277号启迪科技园(宁波)11号5-1室(D2栋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2KA59M。
法定代表人:何建芬。
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诉被告佘俊、佘涛、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以款项已付清为由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旺、席红星、张银生、张化甫、李占波、李化收、候艳卫、薛晓、薛天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彦伶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