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宋雪丽、杨振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09.2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执异244号

案外人孙会芳,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宋雪丽,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杨振富,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卢学郎,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史永利,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宋雪丽与杨振富、卢学郎借款合同纠纷欠款一案中,案外人孙会芳于2016年8月3日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孙会芳称:2015年4月28日,其从卢学郎处购买了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2街坊2号楼2层的206、207、208、209号四套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见证,于当日交接房产并占用至今。2016年7月29日,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封了前述房产。案外人认为法院在未查明前述房产权属关系的情况下,将案外人合法购买的房产查封明显错误,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购买的前述房产的查封执行。并提供了与卢学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以及律师见证材料等。

本院审查查明:因宋雪丽与杨振富、卢学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宋雪丽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001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学郎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2街坊2号楼2层206、207、208、209号房产。并于2015年5月8日向三门峡市住建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义务人对卢学郎购买的位于前述地址的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四套房屋协助查封。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雪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再次对前述房产张贴了封条和查封公告。2016年8月3日,案外人孙会芳向本院提出异议。

在异议审查中,本院还查明:卢学郎于2011年3月9日为购买前述房产,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借款257万元,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在三门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三房预字第55436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00157-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三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卢学郎尚未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孙会芳提出卢学郎已将房产转售于其,因孙会芳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并不必然产生物权效力,所以,其异议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孙会芳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林

审判员王明忠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凌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