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亚琴与薛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6.12.01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822民初2156号

原告:李亚琴,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帅,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博爱县。

原告李亚琴与被告薛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琴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告薛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自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借款。

薛帅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我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亚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据二份,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上述证据被告均认可是其书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夏朋波与原告李亚琴系叔嫂关系。被告薛帅与案外人夏朋波因经济往来,欠下夏朋波款,2015年12月25日,被告薛帅为夏朋波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借到夏朋波20000元,于2016年2月25日还款,款项期间内无任何利息。后原告李亚琴将该借据持有。2016年3月25日,被告薛帅为原告李亚琴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借到李亚琴人民币20000元,月息2分。(从5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还款2000元)。同时声明之前借夏朋波20000元,声明作废。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夏朋波对被告薛帅享有债权,案外人夏朋波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李亚琴,被告薛帅向原告李亚琴出具了借据,故原告李亚琴与被告薛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借据约定还款期限来讲,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到期,但就被告薛帅不按约定还款的情形来看,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债务,故原告李亚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亚琴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0%0计算,2016年3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薛帅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