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左璇与李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1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1316号

原告:左璇,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蒙,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左旋与被告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左璇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璇负担。

审判员聂全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