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留柱、陈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23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064号

原告:王留柱,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敏,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王留柱与被告陈乐、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留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留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王留柱负担。

审判员田晓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