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绪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6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745638。

法定代表人:郇述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绪海,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被告:郇述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绪海、赵卫及原审被告郇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宋海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燕妮

书 记 员付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