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财、崔家志、李瑞福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解文东敲诈勒索罪;于维杰、王德福、杨焕和、殷献辉、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盗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吉75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财,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逮捕。因其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14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辩护人王殿学,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于维杰,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卫东,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逮捕。2019年8月26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兆堂,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3月22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逮捕。2019年8月26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家志,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苏密沟乡永兴村四道沟二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瑞福,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德福,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珲春森林公安局从江城监狱解回到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孙书慧,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1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解文东,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焕和,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逮捕,于2020年3月12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殷献辉,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振富,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段庆生,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孝光,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在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财、崔家志、李瑞福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解文东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于维杰、王德福、杨焕和、殷献辉、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吉7505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成国、黎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财及其辩护人许兰亭、王殿学,原审被告人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刘兆堂、于维杰、王德福、孙书慧、解文东、杨焕和、殷献辉、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财在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青龙台林场经营红松果林期间,雇佣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解文东及巡山人员看护。为防止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松塔被盗,陈财制定制度,规定抓到偷松塔的人先是没收松塔并全部上缴,再以赔偿损失为由,向偷松塔的人按每人最少5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罚款以奖励的形式分给参与人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财2019年6月1日和6月2日供述、被告人刘兆堂2019年5月24日供述、朱卫东2019年5月30日供述予以证明。
1.2011年9月,珲春市紫金矿业职工崔某,在珲春春化金铜矿附近红松果林内打完松塔,下山途中被被告人陈财雇佣的巡山人员乔铁成等人抓获,被告人刘兆堂在接到通知后与被告人崔家志、朱卫东、孙书慧、殷献辉开车赶到现场,以找松塔为由,非法进入到被害人崔某住宅内进行搜查,将搜出来的松塔和崔某一起拉至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院内看押,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对崔某进行辱骂和殴打,以送派出所失去工作为由,威胁崔某交纳15000元罚款,并勒令崔某给其妻子方某和姐姐崔某1打电话,让其二人交钱赎人。崔某1凑齐15000元人民币后,将钱送至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在交钱过程中,崔某1女婿金某3向陈财等人要罚款收据,遭到陈财、刘兆堂辱骂和威胁,陈财等人收到钱后,放崔某离开。后陈财将15000元罚款分给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殷献辉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崔某陈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崔家志、孙书慧、殷献辉、朱卫东供述、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崔家志、朱卫东、孙书慧、殷献辉指认笔录、证人方某、金某、金某1、赵某、何某、柳某、王某、崔某1证言予以证明。
2.2011年9月,赵某1、刘某夫妇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三角洲附近的红松果林内,捡拾20余个松塔回家途中,被巡山的被告人崔家志抓获,被告人刘兆堂接到崔家志电话通知后,安排被告人孙书慧、李瑞福开车赶到现场,期间刘某逃跑躲在河沟内。孙书慧、李瑞福赶到现场后,孙书慧以扇嘴巴子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赵某1,强迫到其家中搜松塔,在赵某1提出家中没有松塔的情况下,孙书慧、李瑞福押着赵某1,并进入到赵某1的住宅内进行搜查,未搜查出松塔后将其带到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看押,刘兆堂以殴打辱骂和威胁送派出所的手段,强迫赵某1交纳10000元罚款,并让赵某1给其妻子刘某打电话来交钱赎人,刘某接到电话后,到邻居朱某、郭某家中借到5000元钱后,来到珲春市春化镇的综合场交钱并看到赵某1脸和鼻子上有血,经陈财同意并收取5000元后,放赵某1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赵某1陈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供述和指认笔录、证人刘某证言、证人赵某2证言和辨认笔录予以证明。
3.2011年9月,孔某和张某在珲春市春化镇大房子检查站附近山上打松塔下山途中,被巡山的被告人朱卫东、孙书慧、刘兆堂抓获,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对被害人张某、孔某进行殴打,将张某带到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看押,强迫其交5000元罚款。期间刘兆堂、孙书慧押着孔某强行进入到张某住宅内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出的松塔没收,孔某趁机翻墙逃跑。张某在综合场被看押期间,看到周某并求其帮忙说情,周某与刘兆堂和陈财交涉后,未收取罚款就放张某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供述、证人孔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孔祥风、周某证言予以证明。
4.2011年11月,珲春市春化镇兰家趟子村村民孙某与妻子于某在春化镇三人沟山上红松果林内打完松塔回家途中,被巡山的被告人刘兆堂、殷献辉抓获,刘兆堂、殷献辉等人以拿回松塔为由,进入到孙某住宅内进行搜查,将搜查出的松塔没收后,以送派出所等语言恐吓、威胁其交纳5000元罚款,孙某夫妇拿出家中卖玉米的1200元交给刘兆堂后,二人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孙某陈述、被害人于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兆堂、殷献辉供述和指认笔录予以证明。
5.2011年年末的一天,夏某、夏某1、夏某2父子三人在珲春市春化镇兰家大房子检查站附近红松果林内打松塔过程中,被手持刀、锯的被告人刘兆堂、殷献辉等人抓获,刘兆堂对被害人夏某实施殴打,将三人带回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内,后刘兆堂、殷献辉等人开车押着夏某2到夏某的住宅内进行搜查,将搜查出的松塔没收带回综合场,陈财、刘兆堂等人以开皮送派出所等语言威胁、恐吓三人交纳15000元罚款,后经春化镇兰家村李某向陈财说情,并替夏某三人垫付3000元人民币交给陈财后,放三人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夏某、夏某1、夏某2陈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财、刘兆堂、殷献辉供述和指认笔录、证人李某(李某)、孙某1证言予以证明。
6.2015年9月中旬,张某1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南山红松果林内打30余个松塔回家途中,被巡山的被告人崔家志、刘兆堂、朱卫东抓获,刘兆堂对被害人张某1殴打并用刀架在脖子上,强迫到其家中搜松塔,朱卫东进入到被害人长期居住的泵房内非法搜查,将搜查出的松塔没收后,以送派出所等语言相威胁,强迫张某1交纳5000元罚款,张某1凑齐5000元钱(包含向臧某借款2000元)交给刘兆堂,刘兆堂三人离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兆堂、崔家志、朱卫东供述、证人张某2、臧某证言和辨认笔录予以证明。
7.2011年9月,李某1、铁某、吕某三人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附近红松果林内打松塔过程中,被巡山的被告人殷献辉和乔铁成抓获,被告人朱卫东、孙书慧接到通知后开车赶到现场,并和殷献辉一同将被害人李某1、铁某、吕某三人押到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院内,被告人刘兆堂对李某1实施殴打、朱卫东、孙书慧、殷献辉等人用语言威胁并看押被害人,强迫李某1、铁某、吕某三人每人交纳5000元罚款,三人妻子在接到电话后,到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院内,将15000元钱交给陈财,因吕某妻子找人说情,陈财将5000元还给吕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1、铁某、吕某证言、被告人陈财、刘兆堂、朱卫东、殷献辉、孙书慧供述、证人李银凤证言和取款银行流水、证人左某、刘某证言、被害人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予以证明。
8.2011年10月,李某1、沈某、于某1等人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北山采伐作业过程中打松塔,被巡山的被告人崔家志等人抓获,崔家志向陈财、刘兆堂汇报后,将李某1、沈某、于某1带到春化镇综合场,刘兆堂、崔家志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交10000元罚款,后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副场长高某找到陈财求情,陈财将于某1释放,并同意李某1交3000元罚款,陈财收到3000元罚款后放李某1、沈某离开。陈财将收到的3000元交给刘兆堂让其奖励给参与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兆堂、崔家志供述、证人于某1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高某证言予以证明。
9.2016年9月,被告人崔家志在三人沟的一处蛤蟆场找到丢失的5袋松塔,向陈财汇报后,陈财、朱卫东等人赶到现场,将搜查出的松塔没收后,崔家志、朱卫东等人以送派出所为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潘某、潘某1交纳6000元罚款,潘某向闫某借款并凑齐6000元后交给崔家志,后崔家志向陈财汇报后将钱分给参与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潘某陈述、被害人潘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财、崔家志、朱卫东、段庆生供述、证人潘某3、张某3证言和辨认笔录予以证明。
10.2018年9月,侯某、蔡某在珲春春化金铜矿附近山上打松塔过程中,被巡山的被告人李瑞福、解文东和解文生(另案处理)抓获,李瑞福以送派出所相威胁,强迫被害人蔡某、侯某每人交纳2000元罚款,李瑞福、解文东与赶来的朱卫东,一同押着侯某到自助银行取款2200元,押着蔡某向赵某3借款1800元,在收取到4000元罚款后,放二人离开。后李瑞福分给自己2100元、朱卫东1500元、解文生、解文东各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侯某陈述、辨认笔录和工商银行取款清单、被害人蔡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朱卫东、李瑞福、解文东供述、证人赵某3证言和工商银行取款清单、证人解文生证言予以证明。
原审判决还认定:被告人陈财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捡柴禾为名,指使被告人于维杰带领被告人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进入林区非法采伐林木,并提供油锯、斧子、拖拉机、铲车、货车等作案工具,非法获得的木材归陈财所有。
2017年7月至8月,于维杰经请示陈财同意后,与崔家志、杨焕和、段庆生、郭振富、李瑞福、王德福、李桂乐(已死亡)驾驶三菱猎豹车、四不像等车辆到桦甸市永吉街道清水林场内,使用油锯和斧子盗伐红松、落叶松、樟子松10余株,运输至陈财高丽帽山看护房院内,后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600元。
2018年4月份左右,于维杰经请示陈财同意后,与崔家志、杨焕和、段庆生、郭振富、李瑞福、王德福、李桂乐等人,驾驶三菱猎豹车、凯马车等车辆到桦甸市永吉街道清水林场、大勃吉林场内,使用油锯和斧子砍伐20多棵樟子松(枯立木)、柞树站杆及捡拾4、5株柞树,将柞树造段后运输至高丽帽山陈财山庄内,用于种木耳使用;将樟子松造段后运输至高丽帽山养牛场院内,后驾驶凯马货车,以铺稻草的方式隐蔽运输至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院内,出售给他人获利7000元左右。期间将上述林木剩余枝丫材出售至凯迪发电厂。
2018年6月至7月,于维杰在陈财的指使下,与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李桂乐(已死亡)等人,驾驶凯马汽车到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内,使用油锯盗伐落叶松30-40株,后运输至陈财的看护房院里用于搭建棚子、围栏使用。其中崔家志、杨焕和负责使用油锯采伐,于维杰、李瑞福、李桂乐、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负责使用斧子打枝丫并装车,李瑞福、殷献辉、段庆生负责开车运输盗伐的林木。
2018年6月份,于维杰与崔家志共同请示陈财同意后,带领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李桂乐(已死亡)等人,驾驶三菱猎豹车、凯马车、拖拉机等车辆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内,使用油锯和斧子分两次非法采伐天然红松枯立木7株,造段后运输至山下加工成板材,用于陈财的嘉禾公司松子托盘、跳板使用,部分出售给他人获利12000元。
根据被告人于维杰、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的指认,经鉴定,盗伐林木共135株,立木蓄积为18.1403立方米,原木出材为14.1214立方米,木材价值10490.71元人民币。盗窃的林木49株,立木蓄积为30.4842立方米,原木出材为24.2177立方米,木材价值12446.8元人民币。非法采伐的7株红松为天然红松,立木蓄积7.4648立方米,原木出材5.9597立方米,木材价值6555.67元人民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作案工具一辆东风牌拖拉机(红色)、一辆四不像车(蓝色)、一辆信邦牌铲车(黄色)、一辆山东临工牌铲车(黄色)、两辆凯马牌货车(吉B954**,辽D633**)、一辆解放牌货车(吉B9B7**),上述财物扣押于吉林省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交警队;一辆三菱猎豹(吉B·37Z30)、两台西德牌250型号油锯、一台国产180型号油锯、四把斧子的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附件、现场照片、其他证明、大勃吉林场关于高丽帽山采伐情况的说明及附件、清水林场关于高丽帽山采伐情况的说明及附件、机械设备全款合同及附件;3.证人凌某、付某、杨聪敏、张某4、刘某、单纪有、陈某、王利军、侯长文、刘娟、刘某2、李某4、王某1、方某、陈柏彤、刘某、刘某6的证言、证人李某42020年6月3日的证言和证人刘某42020年6月4日的证言;4.被告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郭振富、段庆生、王德福、殷献辉、孙孝光的供述;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延森涉字(2019)第292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延森涉字(2019)第377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和鉴定人李永哲、李英钊的当庭证言;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出材计算表、被告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予以证明。
为证明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陈财、崔家志、李瑞福、朱卫东、孙书慧、解文东、于维杰、杨焕和、殷献辉、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无犯罪记录证明、李桂乐死亡证明、抓捕被告人经过说明、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陈财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及决定、桦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夏茂军(含陈财)等同志辞去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决定、被告人刘兆堂、王德福的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陈财在珲春经营红松果林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刘兆堂、崔家志、朱卫东、李瑞福、孙书慧、解文东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勒索现金人民币52200元,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财在共同犯罪中以制定制度、决策指挥的方式指使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在全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兆堂实施敲诈勒索七起,勒索现金人民币42200元,数额巨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家志实施敲诈勒索五起,勒索人民币34000元,数额巨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卫东实施敲诈勒索四起,勒索现金人民币36000元,数额巨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瑞福实施敲诈勒索两起,勒索现金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书慧实施敲诈勒索三起,勒索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解文东实施敲诈勒索一起,勒索现金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在其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按照被告人陈财将被偷松塔全部没收上缴的规定,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李瑞福、崔家志、孙书慧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财以制定制度的方式指使他人实施非法搜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兆堂实施非法搜查五起,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卫东实施非法搜查两起,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瑞福实施非法搜查一起,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书慧参与非法搜查三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崔家志参与非法搜查一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陈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指使被告人于维杰、崔家志带领被告人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使用油锯、斧头、铲车等工具,盗伐林木共135株,立木蓄积为18.140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490.71元,数量较大;盗窃林木49株,立木蓄积为30.48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446.8元,数额较大;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天然红松枯立木7株,立木蓄积7.464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555.67元,情节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对于被告人陈财,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于维杰,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崔家志,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敲诈勒索、盗伐林木、盗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非法搜查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瑞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敲诈勒索、非法搜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盗伐林木、盗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植物犯罪中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书慧、解文东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殷献辉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德福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从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陈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崔家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德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于维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瑞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书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殷献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解文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崔家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王德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犯盗窃罪已判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刘兆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于维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朱卫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瑞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被告人杨焕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郭振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段庆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孙书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孙孝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殷献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解文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作案工具红色东风牌拖拉机一辆、蓝色四不像车一辆、黄色信邦牌铲车一辆、黄色山东临工牌铲车一辆、凯马牌货车(吉B954**,辽D633**)两辆、解放牌货车(吉B9B7**)一辆、三菱牌猎豹汽车(吉B·37Z30)一辆、西德牌250型号油锯两台、国产180型号油锯一台、四把斧子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财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减轻改判,其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财在珲春经营红松果林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刘兆堂、崔家志、朱卫东、李瑞福、孙书慧、解文东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勒索现金人民币52200元,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要求偷盗人员赔偿偷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法占有。(二)不能将上诉人向有关机关报案视为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更何况是偷盗人主动要求不要报案,提出私下和解。(三)上诉人要求偷盗人员赔偿自己损失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财将被偷松塔全部没收上缴的规定,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六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法律适用错误。(一)上诉人并未安排护林人员搜查他人,护林人员也未实施搜查行为。(二)护林人员取回松塔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能构成犯罪。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财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所有木材及其制品、枝丫来源合法的合理怀疑,其所有或者交易的木材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涉嫌犯罪的根据。2.确定涉案伐根数量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法采伐及他人采伐遗留的伐根。4.《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使用的鉴定材料、鉴定方法有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1)关于鉴定报告使用的GPS数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2)关于鉴定报告使用的林相图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3)鉴定人在庭审中证实其对林场存在的合法采伐情况并不知情,不能区分伐根是合法采伐遗留还是非法采伐遗留。5.即便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其也只对捡拾烧柴承担责任。(1)上诉人没有参与砍伐林木,也未指使他人砍伐林木。(2)上诉人对于维杰等人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并不知情。(3)现有证据证明盗伐柞木、落叶松、樟子松等林木并且私自出售是员工自作主张的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陈财的辩护人许兰亭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陈财的辩护人王殿学的辩护意见:(一)关于敲诈勒索罪,认为上诉人陈财对偷松塔人的罚款,是为了赔偿松塔被偷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看护成本和以往被盗损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关于非法搜查罪,认为在盗窃行为人告知家里还有松塔的情况下,前往其家中取走松塔,查找行为有凭有据,不构成非法搜查罪。(三)关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红松为天然红松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枯死的红松不具有科研、历史研究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价值,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的出庭意见:
一、珲春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75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上诉人陈财在吉林省珲春林业局承包经营红松果林期间,以防止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松塔被盗为由,制定了在地戗子内住人和在红松果林内巡山的方式抓获偷松塔的人,并没收松塔,再到家中搜松塔,进而规定对偷松塔的人每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上诉人陈财及其雇佣的原审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解文东等人,以弥补松塔损失为由,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没收搜查到的松塔后,对被害人处以罚款,勒索财物共计52200元;以找回自家松塔为由,非法进入到偷松塔人的住宅内进行搜查,符合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主体和客体的构成要件。第二、上诉人陈财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于维杰组织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郭振富、王德福、段庆生、殷献辉、孙孝光等人盗伐、盗窃林木,共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红松7株,盗伐林木135株,立木蓄积18.14立方米,盗窃林木49株,价值人民币12446元,符合盗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上诉人陈财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一)上诉人提出认定其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认为:1.上诉人陈财在吉林省珲春林业局承包经营红松果林期间,以防止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松塔被盗为由,制定了在地戗子内住人和在红松果林内巡山的方式抓获偷松塔的人,并没收松塔,再到家中搜松塔,进而规定对偷松塔的人每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上诉人陈财及其雇佣的原审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解文东等人,以弥补松塔损失为由,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没收搜查到的松塔后,对被害人处以罚款,勒索财物共计52200元;以找回自家松塔为由,非法进入到偷松塔人的住宅内进行搜查,符合非法搜查罪、敲诈勒索罪主体和客体的构成要件。2.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对于所承包的红松果林进行日常巡视、管护是其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进而没收偷盗松塔人的违法所得也是合理的行为,但是在取回自己所有的松塔后,采用威胁甚至是殴打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的财物,这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畴。而且综合本案证据来看,在本案中的被害人一时拿不出陈财等人要求的所谓的罚款数额时,陈财等人就威逼其亲友必须缴纳相应数额的财物,才放人离开,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3.在已经抓获并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刘兆堂等人按照陈财的安排,到被害人所居住的住所进行搜查。陈财、刘兆堂等人本身并没有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利,而本案中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了更多的没收上缴所谓被盗的松塔,公然对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搜查罪。(二)上诉人提出认定其犯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认为:1.上诉人所进行的采伐林木、捡拾烧材以及砍伐红松枯立木的行为均是在没有取得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违法行为。2.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2015年森林抚育明细账和红松母树透光抚育承包协议、预售木材款明细账、木材销售明细账等等书证恰恰能够证明2017年之后,陈财并没有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3.关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枯立木)的问题,首先,采伐枯立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取得或者申请采伐许可证。其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所保护的是国家对珍贵树木的特殊保护制度,本案中的枯死天然红松虽然已经死亡,但其性质仍然应当认定为天然红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4.本案中对于所盗窃、盗伐林木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计算方法合规,应当予以确认。
三、综合以上情节,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审核证据的情况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破案经过,抓捕被告人经过,逮捕证证明本案的来源和各被告人被抓获到案事实。
2.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陈财、崔家志、李瑞福、朱卫东、孙书慧、解文东、于维杰、杨焕和、殷献辉、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无犯罪记录证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刘兆堂、王德福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李桂乐死亡证明,证实本案破案前已死亡。
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陈财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及决定、桦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夏茂军(含陈财)等同志辞去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决定证明,被告人陈财已辞去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
①被害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证人臧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证人张某2辨认出被告人朱卫东
②被害人夏某、夏某1、夏某2辨认出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孙书慧;被害人夏某、夏某2、夏某1指认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大院东侧房屋内是被敲诈勒索的地点
③被害人吕某、李某1、铁某辨认出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孙书慧;被害人吕某、李某1指认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大院内陈财居住的房子是被敲诈勒索的地点。
④被害人崔某辨认出被告人陈财、崔家志;被害人崔某指认珲春市春化镇综合场大院内陈财居住的房子为崔某被关押的地点,门卫室是被敲诈勒索的地点,刘兆堂居住的工棚子是被殴打的地点。
⑤被害人赵某1辨认出被告人刘兆堂、陈财、孙书慧、李瑞福、崔家志。证人赵某2辨认出被告人李瑞福、孙书慧。
⑥被害人潘某3、潘某1、张某3辨认出被告人陈财、刘兆堂、崔家志、朱卫东。
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财、刘兆堂、朱卫东、崔家志、李瑞福、孙书慧、殷献辉、解文东指认其敲诈勒索、非法关押被害人的地点及被告人李瑞福、解文东指认被害人侯某、蔡某在曙光金矿中国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取钱地点和收取罚款的地点。
6.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珲森公(森)鉴通字(2019)100-104号共5份证明,分别送达给上诉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对五名被告人盗伐林木、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的地点、株数、立木蓄积、价值进行科学鉴定。
7.现场勘查笔录、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陈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现场位置图、桦甸市清水林场永吉街道、大勃吉林场陈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现场位置图、天然红松出材计算表及各种类树木出材计算表证明:被告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孙书慧盗伐、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地点、现场、数量
8.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孙书慧指认笔录证明各被告人盗伐、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地点、现场、树种、数量、木材存放地点、使用作案工具。
9.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扣押被告人陈财提供的盗伐、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使用的车辆、油锯斧子等作案工具种类、数量及犯罪所得木材。
10.发还清单证明:上诉人陈财犯罪所得的落叶松杆子60根,烧柴柈两处(长11.9米,宽7.2米,高3.7米;长8米,宽4米,高2.8米),跳板贰块,松籽托盘拾柒个;木方叁拾根发还给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
(二)证人证言
1.张某2证言证明:2015年9月中旬,我老公张某1和一个陌生男子来到我紫金矿业回水泵站的住处,我看到我老公脸色发白,他说他在陈财包的山上打松塔的时候被人抓着了,让我把家里的松塔都拿出来,再拿5000块钱,他们去仓房拿松塔,总共拿走了61个松塔和一捧的松子,我家只有3000块钱,我们副厂长臧某帮忙,我老公才回来了。
2.臧某证言证明:在2015年9月有一天,我们大矿厂的职工张某1在上山打点松子让人给抓了,还被揍了,还要罚款5000元,他只有3000元,向我借钱,我说钱是有,来我这取钱。我去西南岔子派出所报案去了,派出所的人就告诉我说,让抓张某1的人把张某1带到派出所来,我就给张某1打电话说让他们来派出所取钱,他们说什么也不去。我就从派出所出来和向辉一起走到0号泵站附近碰到了张某1,就跟一个矮胖的人说:你看这松塔你也都没收了,已经给你3000了,人也给打成这样,2000就给免了就完事了呗。那个矮胖的人就说不行,少5000不行,你要不拿钱我就把人带走。我就从兜里掏出来2000块钱给了那个矮胖的男子,他们拿到钱就开车走了。
3.李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的一天17时许,我们村的孙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夏某1、夏某2及爱人夏某在兰家村大房子陈财承包的红松果林山上打松塔,被扣了。我说:你别着急,我认识综合厂的刘兆堂,我到综合厂后我看见夏某2、夏某1、夏某在一个小屋里坐着,我就去问夏某2挨揍了没有?夏某2说:恩挨揍了,把我俩都打了。我就给刘兆堂打电话:你们是不是抓了三个兰家村的人,那个是我亲戚,放了吧。刘兆堂和我说:放人可以,但是抓到偷松塔的必须得罚款,因为老板(陈财)定规矩了,你给他俩交两万元罚款吧。我说:你这太多了交不起,能不能少点?再说了你这收钱,也是不对的,刘兆堂说:你们随便,要是不交的话我就给他们拉到桦甸那面的派出所,到时候让桦甸法院给这三个人都判刑,这样你给六千吧。我说:六千元也交不起啊。刘兆堂说:这个罚款也不是我定的,是老板(陈财)定的,不行我领你去见陈财你和陈财说,我和陈财说你看看能不能少点。陈财说:我们定的规矩就是每个偷松塔的人交六千元罚款。我说:你这六千元太多了。陈财说:这样吧,我给你个面子,你说多少钱。我说:给你三千得了。陈财说:那就三千吧,就给孙某1打电话说:陈财说了就罚三千块钱,你看行不行。孙某1说:行,然后我从兜里拿出来三千元钱给了陈财,我就把夏某2、夏某1、夏某领走了。
4.孙某1证言证明:2011年年末,我二儿子和陈财的两名手下从车上下来对我说:妈,赶紧拿几个袋子,快点、快点。这时我看见陈财的手下直接就进屋里翻,我家一共有三个屋,一个屋是做饭的地方,两个屋是睡觉的地方,都是炕屋,陈财的手下每个屋都进去了,但凡能藏松塔的他们都翻,把箱子、鞋柜里的衣服和鞋都翻出来了,翻的乱七八糟,我家炕上有个衣柜,平时睡觉的时候把被褥放进衣柜了,陈财的手下直接打开衣柜门,把衣柜里的被褥全翻出来看,我本来就身体不好,吓得我全身哆嗦,陈财两个手下翻完屋里发现屋里没有松塔,他们又来到院内,在仓库了发现了3000个松塔,大概装了有10多袋子,问我儿子:还有没有了他们把松塔装进皮卡车,带着我儿子就走了。我赶紧给李某打电话说:李某,有人来我们家把松塔全拿走了,你快去帮我看看把。等到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丈夫夏某,我儿子夏某1、夏某2回来了。后来我听我老公和儿子说是李某说拿了3000元钱,把陈财把这事给解决了,我知道后从家里拿了3000元钱还给了李某。
5.李银凤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丈夫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和铁某、吕某在上山打松塔被抓了,现在人家不放我们走,让我马上拿5000块钱,这钱要不马上准备好,他们可能还要揍我。我赶紧到金铜矿ATM取款机取了5000元,然后去找铁某妻子左某和吕某妻子刘某一起去拿钱赎人,我们到了春化镇综合场之后,我就说我是李某1的妻子,来交钱赎人了,综合厂的老板就把钱拿过去了,我老公李某1就走了。在现场我看见我老公李某1脸部有外伤,看起来肿了,那名老板收了我5000元说:明天在家里把偷的松塔都准备好了,我们的人去拿。当时吕某媳妇和铁某媳妇也都交了钱。第二天上午进来三名男子在院子里到处翻,在仓房搜出来一袋松塔问我们还有没有,我们说没有,他们就去吕某、铁某的家了。
6.左某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我前夫铁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李某1、吕某在春化镇金铜矿家属区附近的山上打松塔的时候被抓住了,让我马上准备好5000块钱送到春化镇综合厂去救他。我带5000块钱现金,跟李某1的妻子李银凤,吕某的妻子刘某,一起到春化镇的综合厂去了。我们把钱交给一个老板,那个人对我们说:家里还有松塔的都准备好,明天我让人去你们那拿。我看李某1应该是被打了他的脸都肿了。第二天上午冲进来三名男子二话不说就进仓房里到处翻,凡是能看见的地方都翻个遍,柴火垛子里都没放过。他们从仓库搜出来一袋松塔,也就没再进我的屋子里搜松塔,他们拿着松塔就走了。
7.刘某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丈夫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李某1、铁某打松塔被老陈家的人抓住了,让我马上送5000块钱去救他。我想起来吕某的妹夫李某3好像能找到跟老陈家说上话的帮忙讲讲情,我给李某3打电话说:帮忙找人讲讲情,看能不能不罚钱了。我给了他们5000块钱,他们收完钱对我们说:明天去你们家拿松塔。我看李某1脸上都肿了,我老公吕某和铁某脸上身上没什么伤,在我们要走的时候,那个老板,又把5000块钱塞给了我老公吕某。第二天上午进来三名男子直接冲仓库就过去了,把仓库门踹开进就去到处翻东翻西,他们从仓库搜出来一袋松塔,也就没再进我的屋子里搜松塔,他们拿着松塔就走了。
8.金某3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我大姑崔某1给我电话说,我叔叔崔某因为打松塔被人抓了需要交15000元钱,我这钱不够,你借我7000块钱,然后我给我婶婶方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我婶婶方某和我说,我叔叔崔某因为打松塔被抓了,现在已经被关了一天了,抓崔某的人要30000元钱,家里实在是没钱,让交15000元钱,如果今天24点之前不交钱,崔某就出不去了。我问方某:咱们报警吧,我婶婶一边哭一边和我说不能报警响,抓崔某的人说了,如果报警的话就让崔某蹲拘留,我就在家拿了7000元钱送到了我大姑崔某1开的饭店,后来我姑姑和我姑姑的女儿赵某4、女婿金某3一起开车去的珲春市春化镇送钱了。
9.金某3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我丈母娘崔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崔某出事了,我和我爱人赵某4就开车去接我丈母娘崔某1,我丈母娘崔某1拿了15000块钱现金,我就开车拉着我和我爱人赵某4、我丈母娘崔某1一起去的春化镇,大概23点多的时候我们到了春化镇找到了关着崔某的地方,我看见屋里能有4、5个男子,崔某当时在炕上坐着,当时没穿衣服低着头,当时脸上特别红,应该是被抓崔某的人打了。我就问你们是不是动手了,抓崔某的人说是,我就和抓崔某的人吵起来了,我和我丈母娘就和领头的男子说:能不能少罚点钱,领头的男子就和我们说:不行,你们必须把钱交了,松塔我也得留下,不交钱你们就回去吧,崔某今天走不了了,我问那个领头的男子:那既然你们非得要钱,我们把钱交了之后你们给我开个收据吧,那名领头的男子就骂我,我就和那个领头的男子吵起来了,我丈母娘看抓崔某的人要打我,就赶紧把15000元钱交给那个管事的男子,然后让崔某穿上衣服,我们就一起离开了。
10.赵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大概晚上22时许的时候,我母亲给我丈夫金某3打电话说:你舅舅崔某因为上山打松塔被抓了,他们让送15000块钱罚款钱去赎人,咱们现在去给你舅舅送钱。我老公就开着车拉着我和我母亲,我母亲已经把15000元钱准备好了,一起去了春化镇,我母亲崔某1和我丈夫金某3就拿着15000元钱进去了,大概第二天凌晨一点钟的时候我母亲和我丈夫领着我舅崔某出来了。
11.柳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何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我朋友的丈夫打松塔被人扣了,要她拿钱去把罚款交了,你能不能开车拉我们下。我就开车拉着何某和姓崔的妻子一起往春化镇综合场去,我们三个就进了关姓崔男子的屋里,看见屋里几个男的看着姓崔的男子,过了一段时间姓崔的亲戚上来了,当时他亲戚说:我可以把钱给你们,你们能不能给我开个收据当时那些扣着崔的男子中有一个男说:你是个什么东西还他妈的要收据,姓崔的家人就把钱交给他们,我们就回来了。
12.何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的9点左右,方某来到我家找我说:你崔哥打了老陈太太家的松塔,被人抓住了,那帮人还来我家四处翻东西,现在让我拿15000元钱去春化赎人呢,小兰你陪我先去春化镇看看吧。我给我们金铜矿的司机柳某打电话,让他开车拉我们去趟春化,我们一进屋看见方某的老公崔哥光着膀子在那站着,表情慌张一句话也不敢说。方某和扣住崔哥的那帮人当中管事的像是老板的开始求情说好话,老板就是不让步,还说一分钱也少不了,赶紧交罚款这样的话。这个老板还骂方姐骂的很难听。过了一会,崔哥家那边的亲戚来了,也向这个圆脸老板求情少罚点,这个老板也是根本不干,必须交15000元,这时候崔姐的亲戚我记得是一个男的说:我们交罚款你们能给我们开收据吗,一听这话那个老板生气的骂道:开什么收据,你算个什么东西。崔哥的亲戚一看,就赶紧交了15000元钱,随后那伙人放了崔哥我们就离开了春化。崔哥的亲戚回珲春去了。
13.崔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左右,一天晚大概是22时许,我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说:你弟弟偷我们的松塔,被我们抓起来了,带15000元钱来交罚款,如果不交罚款就让你弟弟蹲监狱。当时我不相信,他就让我弟弟接的电话,我弟弟接过电话说是真的,我就相信了。当时我就特别害怕,立刻去凑钱去了,当时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只有8000元,我就给我侄女金某3打电话向她说了我弟弟的事,向她借了7000元钱。钱凑齐了我的女婿金某3开车拉着我就跟我的女儿赵某3往春化走。大概24时许,我们到了春化,找到了陌生男子押我弟弟的地方,我就跟在场的一名管事的陌生男子说罚15000元太多了,能不能少一点,管事的男子就说:一分钱不能少,不给钱就不让走然后我女婿金某3就说:你们有收据吗,能开收据吗?管事的男子就说:你算什么东西。还要打我们,我们当时特别害怕,就把15000元钱给了管事的男子。管事的男子点了点钱说:以后别他妈再打松塔了然后就让我们走了。
14.方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7点左右,突然听见好像有人端门的声音,我起身看有几个黑彩直接去了仓房、有的直接奔着我家的屋子来了,进屋后我看见了我的老公崔某被几个男的带着进来,这几个男的连鞋都不脱,直接抬腿迈上我家的炕上,对我家的大衣柜、抽屉、碗架柜、箱子这些地方一顿乱翻,结果全被这些男的翻乱了我有心脏病,看见屋里当时很混乱,翻东西的声音骂人的声音都有,我吓得浑身哆嗦感觉心脏很难受。我缓了几分钟问我老公崔某,你怎么了,这些男的是谁啊?我老公说:他在山上打松塔被这些人抓住了,他们要来家里搜。我当时很生气,看见一帮人在院子里的仓房在向院外搬东西,这时我老公就被这几个人给拽了出去,拽的时候我还听见有人骂他。我记得还有一个男的和我说:你老公我们领走了,你赶给你老公准备钱,你交了钱你老公才能回来,这时天已经很黑了,过后我手机来了个电话,我一看是我老公的号我就接起了电话。我老公在电话里声音颤抖说:他打了人家的松塔被扣住了,让我赶紧凑一万五千元钱送到春化综合厂,我就找何某帮我联系一台车,拉我和何某一起去春化综合厂,我看见了一个挺胖留着短发的男子,周围人都听他的挺尊敬他,他对我说:钱带来了没有,我说:您放过我家老崔吧,他年纪也大了。这个叫三老板的说:你老公来我家的林子打松塔、按照我家山里的规矩必须交罚款。我说:一万五千块钱太多了,我家实在没有那么多钱,这个三老板说:这样不要脸我就给你老公送到派出所,让你老公进监狱他工作也别想要了,我向这个老板说了很长时间好话,这个老板根本不听就是要钱,过了一会我看见我老公的姐姐崔某1,她女儿赵某4、女婿金某3也来到了春化综合厂,一进屋崔某1就向这个三老板求情说:你少罚点吧,那个三老板的很不耐烦的说:没门,不交钱你们就别走,崔某1的女婿金某3问这个三老板,我们交了罚款,你们得给我们开收据,话刚说完,这个老板很生气大骂:来这跟我要收据,我让你出不这个综合厂,你信不信?崔某1赶紧把钱给了这个老板。这个老板接过钱后数了数。对我老公崔某说:把衣服穿上滚吧,我们就离开了综合厂。
15.刘某证言证明:我记得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的时候,我和我丈夫赵某1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三角洲种地时,我们捡了有20来个松塔,快到家的时候,有个男的骑着摩托车来了,他说让我俩把筐放下,我丈夫赵某1让我赶紧跑,我就跑河沟里去躲着去了,我一直躲到下午15时左右,我才敢回的家,我回家之后发现院门都开着,仓房门,屋门都开着,我进屋发现有的柜门也开着,家里被翻的很乱,我接到个电话,有个陌生男的跟我说:你丈夫在我这,你拿钱过来赎人吧。管我要的一万块钱,我说我没有钱,后来我丈夫接的电话说,让我拿一万块钱过来春化镇综合场,把他赎走,他被这帮人打的不行了,我就赶紧去元之商店管老板朱某借钱,他那只有3000块钱,我就管他借了3000块钱,我又找的郭某借了2000块钱,后来我实在借不着了,我就拿着5000块钱去春化镇综合场,我丈夫被关在一个砖房里,一个男的管我要钱,我跟他们说:我就这5000块钱了,你把我丈夫放了吧。一个男的说:怎么就5000块钱呢?我说了一万块钱,我说:我说我就借到5000块钱了,你能要就要,要不你就给我俩打死得了。然后这个男的骂骂咧咧就把钱拿着了,有一个男的过来了,收我钱这个男的就把钱给他了,后来过来这个男的就让我俩滚,我就搀着赵某1赶紧走了。
16.赵某2证言证明: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当时于老三急忙跑过来说我哥赵某1家被人抄家了,我就赶紧跑过去,有5、6个人正在搜我哥家,他们把屋里的柜子都打开翻了,仓房门也是开着的,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的,我就问我哥:这是咋回事?我哥跟我说:我捡点松塔,让他们抓到了,我说我家里没有松塔,他们非要过来搜家。,他们搜完家之后要拽我哥去春化,我跟他们说:给你们点钱得了,别把我哥带春化去了。他们其中一个人说:给点钱就完事了,不行,不好使!,他们就把我哥拽上车了。
17.郭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左右,刘某着急莽荒的跟我说:老郭,快借我点钱,我有急事。我问她:什么事这么着急?当时没跟我说是什么事,我问她要多少钱,刘某说:借我2000多块钱也行,有钱的话3000多块钱也行。我就借她了2000块钱。刘某拿着钱赶紧走了。第二天我上班的时候就听同事说刘某的丈夫赵某1因为偷松塔被老陈家的手下抓住了,挨了顿打还罚了5000块钱。
18.凌某证言证明:2017年8月份左右,崔家志来到我的木材加工厂问我,要不要陈财家采的樟子松,我说那我去看看吧。我看到牛场的大院里都是樟子松木段,能有70-80米左右(原木材积),我跟崔家志说,我先要4-5米破板看看,如果好的话你给我拿手续,我就全要了,第二天崔家志和另外一个人就开着货车把樟子松木段拉到了我的加工厂,有一个领头的人开着绿色越野车来的,木段上盖的稻草,原木材积能有1米多,我记得我给了领头的那个人600元钱,过了3-4天左右,又送来一车,原木材积大概是3米多,我给了领头的这个人2000多元,因为当时我破板后的质量不太好,之后就再也没收过他们的木材。2018年5、6月份的时候,崔家志给我打电话问我,还要不要樟子松了,陈财公司的院里还有,我说,那我去看看吧。随后我就去了陈财的公司院里,我看了这些樟子松,一共是14米左右,我把这些樟子松木段都拉到了我的木材加工厂院里,一共给了公司管账的8000多块钱。
19.付某证言证明:2018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有一个自称是老陈家的人,开着一台绿色的三菱越野车,领着一台蓝色的平头小型货车拉的红松和白松原木来到了我的渤海木材加工厂,让我把车上的原木加工成板材、板方和一副跳板,我就问他有手续吗,他说这个是老陈家自己山场的木材,我一看车上装的都是陈材,上面都是虫眼,材质也不好,还有木材运输过程需要经过木材检查站,没有手续检查站都过不了,所以我没多想就答应给他们加工了。当时我记的检了16立方米左右的原木,加工费是100元钱一立方米,当天就给加工完了,他们拉走了,给了1600元钱左右的加工费。
20.周某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一天下午5点多时候,当时刘兆堂叫我去春化综合场吃饭,我上厕所时听见有人喊我,我一看是张某,他跟我说:我在山上打陈财的松塔,被陈财手下抓到综合场了,我开的车也被陈财手下扣了,陈财手下让我交钱,我现在也没有钱啊,你给求求情,我把打的松塔还给他们,让他们放我走吧。我问张某:你打了多少松塔?,张某说:我打了三袋子松塔(大概100斤)。当时陈财不在综合场,我就找刘兆堂说了这个情况,我说:张某是我朋友,你看看张某把打的松塔都还给你们,把张某放了得了。刘兆堂说:行,我可以给你面子,但是张某偷的松塔必须得给我拿回来,而且我们扣的车必须留下,松塔拿回来把车还回去。我说:你看看能不能把车也让他们开回家,没有车怎么把打的松塔给你们运回来啊。当时我和刘兆堂求情的时候,张某妻子孔某1也来综合场了,我跟张某、孔某1说:我跟他们(陈财手下)说完了,你们回家吧,把松塔跟他们拉回来就行。
21.刘某2证言证明:2017年5月末6月初的时候,我们清水林场的护林员方某跟我说发现桦甸市高丽帽子山陈财的养牛场内有堆放的人工红松木段,我和房某、赵某5来到养牛场院内看到确实堆放了红松木段,于是我就询问了养牛场的一名工人说这些人工红松木段哪来的?谁捡的?那名工人说是他们在林子里将风撅折和雪压断树头的人工红松捡回来的,我问他谁让你们捡的?他说陈财让他们捡的,我就给陈财打电话问他谁让他捡的这些木材,陈财就和我说这是风撅折树头的林木,放在林子里怕被人偷,他就安排工人把这些木材拉回来了,我问他是否有相关的手续,陈财说了半天也没和我说明白,之后我告诉陈财,我先对这些木材检尺,把这些木材暂时扣押在这儿,不让他动这些木材,陈财同意了,之后我让房某和赵某5对这些木材检尺并记录,对养牛场的那名工人说这些木材你别动,我暂时把这些木材扣押在这,你要是动了出了事你负责,我们回到清水林场了,我就找到我们林场李书记并汇报了这个情况,李书记和我研究了这件事决定按程序立案,第二天,李书记和我说陈财在昨天下午来林场交了2000元钱的保证金,我和李书记说我还要找陈财打材料立案吗,李书记说那你去找陈财打材料吧,之后我开始联系陈财,陈财就推脱说有事,我联系几次没联系上,这件事就一直这么放着没有处理。
22.李某4证言证明:2017年夏天的时候,副场长刘某2和我说在桦甸市高丽帽子山陈财的养牛场院内发现了一堆人工红松木段,并且先扣押在陈财的养牛场了,我就和刘副场长说这事走正常程序,刘副场长也同意了,我又向刘副场长要了陈财的电话并给陈财打电话说让他到清水林场来一趟,陈财来到清水林场找我说明了砍伐林木的情况,我让他配合工作接受处罚,陈财就说先交点钱吧,他交的钱要是不够罚款少了就再补上,陈财当时同意了,他就拿出了2000元钱交给我,我直接将2000元钱交到清水林场的财会,财会就将钱收起来了,后来刘副场长找陈财调查砍伐林木的案子陈财一直都不配合,最后这件事也一直没处理。
23.王某1证言证明:2017年夏天的时候,清水林场场长李某4交给我2000元钱,我问他这是什么钱,李场长告诉我这是陈财交的保证金钱,然后我又问他这钱用不用入账,他说这钱先不用入账,等处理结果出来再说,之后我就将这笔钱收着了。
24.房某证言证明:在2017年6月初左右,我在巡护时发现陈财的养牛场院内有砍伐的林木,我找到副场长刘某2和他说明了这个情况,刘某2就开车拉着我和赵某5到了高丽帽子山陈财的养牛场院内调查,我们在院内发现了一堆人工红松木段和一堆树头,刘某2就问养牛场的一名工人这些木材哪来的,那名工人说是风折木,刘某2副场长叫我和赵某5对那堆人工红松木段进行检尺,刘某2就和那名工人说这些木材不准动,等待处罚,过了几天刘某2和我说陈财没来清水林场接受调查,我联系过陈财几次,始终是不接电话,后来的事情因为我退休就不知道了。
25.张某4证言证明:2017年,陈财的工人于维杰拿着一张票据到我这和我说,他们今天去加工木材了,这是加工费的票,你把钱给我,我去给加工厂加工费,我就按照票据上的金额给了于维杰钱。2018年的时候,也是于维杰拿着一张票据找到我说他们今天去加工木材了,让我给他拿加工费,之后我收下票据并按照票据上的金额给于维杰钱。于维杰给过我两次木材款,一次是2017年的时候,于维杰拿着一张收条和2000多元钱给我,说这是卖木材的钱,我当时把收条和钱都收下了,等老板陈财回来后我就把收条和2000多元钱给他了。还有一次是2018年的时候,于维杰领一名棺材铺老板过来给了我8000多元钱,说这是卖木材的钱,我就给这个棺材铺的的老板打了一个收条,等陈财回来我就把这些钱给他了。2018年4月份左右,殷献辉跟我说,于维杰安排他把送到凯迪发电厂的枝丫材的检斤小票送到我这里,让我找凯迪发电厂结账,我就收下了。后来我跟于维杰说,你送过来的发电厂的检斤小票我找谁结账?于维杰说,你找陈某就行,殷献辉一共给我了20多张检斤小票,我给陈某打过电话,问他能不能结帐,他说凯迪发电厂没有钱,就一真不给结帐。
26.刘某证言证明:在2018年7、8月份的时候,陈财安排我开车往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送修道用的涵管,陈财告诉我别空车回去,他安排人往我开的车上装的木材,陈财让我把车开到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他的养牛场院里,安排了李瑞福用大铲车往我车上装木材,车厢底先装了两层木段,之后再上面都装的烧柴柈子,装满后又盖了一层苫布,装完之后老板陈财和我说让我把木材都拉回公司院里。隔了两天左右,我要开车往吉林省桦甸市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陈财的养牛场,送围院子的铁栅栏,陈财告诉我回来的时候再拉一车木材回来和第一次装木头的方法一样,装了两层木段,之后上面装的都是烧柴木段,装满后再盖一层苫布,我就开车拉回公司院内了。
27.张某3证言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潘某、潘某1、潘某3在珲春市春化镇三人沟的蛤蟆沟内看护时,陈财领着崔家志、朱卫东还有2、3个男的就开车过来了,就开始翻我们住的平房旁边的仓房,然后我和潘某、潘某1、潘某3就出来了,问他们干什么,朱卫东就跟我们说:你们哪来的松塔?,当时我就说我捡的,崔家志说:你们蛤蟆沟西房那边的松塔哪来的?他们就拽着潘某1的脖领子要揍他,潘某1就承认了,朱卫东就让潘某1和潘某交钱,他俩怕挨揍不敢不同意,就跟他们下去了,晚上挺晚了才回来,潘某跟我说他总共交了6000块钱,其中有5000块钱是他管别人借的,潘某还跟我说他们让我也交1000块钱,潘某帮我交的。
28.潘某3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我爸潘某,我叔潘某1还有张某3在三人沟里抓蛤蟆,在溜沟抓蛤蟆的时候我们捡了些松塔,放在仓库了,还有就是我叔捡了两袋松塔放在了另外一个空房里,过了几天,就来了5、6个人到我们住的地方,他们说松塔丢了,是不是我们偷的,还要翻我们的房子,随后这5、6个人就进我们住的屋里开始翻,把屋子了的翻的乱七八遭的,看屋子里没有,他们就去仓库、鸡窝开始翻,仓库里翻到了松塔,这5、6个人就要揍我爸,我叔就说是他捡的,这些人就要打我叔,我爸就去拉开他们说,有什么事好商量,别打人。然后其中有个人说,要么就把我们送到派出所,要么就罚我们钱,是按松塔个数罚还是按袋罚。我爸说别上派出所了,我们能不能少交点罚款,然后我也去求了他们领头的那个人,那个领头的人说,你们就知足吧,要是之前就打你们一顿还得给你们送到派出所,那你们今天就交罚款吧。然后我爸和我叔就被他们带走了,晚上才回来。
29.李某4证言证明:2019年9月份,陈财的朋友刘某4给我打电话说陈财让我到你们林场开一个2000元钱的说明和收据,我说这个事是有,他向林场交了2000元钱保证金,但是这个事需要陈财本人来,要不办不了,刘某4说陈财在外地呢来不了没时间,我要是办不成这事,也不太好回去也交不了差,后来我就说过两天给你打电话。后来我就和我的两个副场长刘某2和刘某5研究这个事,当时我们也不想给开这个说明,因为多次找陈财来处理这个砍伐人工红松的事情,他也不来我们就挺生气的,也不想给他退这2000元钱的保证金,人家还要这个说明,我们三个人就研究决定增加人工红松米数,筹够2000元钱的保证金,因为当时他砍伐的人工红松木段检尺在0.76几立方米,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以600元每立方米作价,这些木材也不够2000元钱,所以我们就给提高了木材米数,以陈财购买的方式给刘某4开具了这个说明。后来你们公安机关来我们单位调查陈财盗伐林木案的时候,我们就知道我们给陈财开的说明不对了,你们办案人员走了以后,我就给刘某4打电话,让他把我们林场之前开的关于陈财购买雪压、风折木的说明原件收回来,后来刘某4就将我们林场开具的这份说明原件拿回来了,并口头告之刘某4这份说明是无效的,内容不属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此说明作废,当时我和我的两个副场长刘某2和刘某5,还有刘某4当场将这份说明原件销毁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30.刘某4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份左右,清水林场的李某4场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之前林场给陈财开具的说明原件拿回来,我就去找刘某6把这份说明的原件拿了回来给李某4场长送去了,送去以后李场长就说这份说明的内容是用2000元钱推算出来的,不能做法律依据使用,还说的什么我就记不清楚了,李场长当着我的面还有林场的两个人工作人员的面把这份说明原件销毁了烧了。
31.高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是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的副厂长,林场有采伐清理运材道的活,我安排于某1作为林场的领工带着林场外围雇工李某1和工人去了金铜矿北山干道影材采伐,我当时去了别的沟里去干采伐的活了,下午5点左右,于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和工人因为在山上打松塔被陈财的的人抓起来了,你赶紧到春化综合场帮我求求情,把我们领出去。我挂了电话就下山去了春化综合场,到了综合场后我直接找到了陈财,在陈财的屋里于某1他们四个在那站着,除了他们四个,我还认识刘兆堂其他还有好几个人我不认识,我跟陈财说:大哥,你刚才在金铜矿那抓的人是我们林场干活的,你看看能不能给放了。陈财想了想说:这帮人上山打我的松塔,我得让他们交罚款,我给你个面子,你把你们林场的人领走吧,其他人得交了罚款才能走。之后我就把于某1领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在2015年9月份中旬,我在珲春市小西南岔金铜矿南山上发现了松树上有松塔,我就打30多个松塔放入摩托车的后备箱中,在回家的路上,被老陈太太6名手下(4男2女)抓到的,刘兆堂用刀架着我脖子不让我动,刘兆堂说:你不知道这个山让老陈太太包了,你还过来偷松塔我当时吓坏了,我说:我就想打点松塔回家吃,也没打几个,你们就放了我吧,刘兆堂跟我说:赶快给我交5000块钱罚款,我说:我身上没带钱,我也没法给你,刘兆堂、朱卫东和剩下的两个男的就开车押着我去珲春市紫金矿业回水泵站,开车下山途中路过我们家,那帮人看见我家门口有很多金铜矿的工人,他们没敢在我家门口停车,找到拐弯没人的地方把车停下,然后刘兆堂让朱卫东押我进去给他们拿钱并把松塔收回来,朱卫东押着我进回水泵站,我妻子看见了就问我:怎么了,我说:我打松塔被抓了,他们让我回家拿5000元钱的罚款给他们,松塔也得拉走,朱卫东说:松塔在哪呢?我说:在仓房里呢,朱卫东说:带我先找松塔去朱卫东让我和妻子找松塔,找完松塔我妻子进屋里把家里所有钱都拿了出来,共计3000元钱,拿到钱我和朱卫东回去,我把3000元钱交给了刘兆堂,刘兆堂看只有3000元钱说:少5000不行,借你也点给我借出来,你要整不到钱我就把你带走,我说:那我找我们厂长借钱吧我给我厂长臧某打电话借钱,臧某说:让他们来西南岔派出所来拿钱,刘兆堂说:我们不可能去派出所,让他把钱给我送过来我给臧某打了电话,我的厂长向辉和副厂长臧某过来了,臧某把2000元钱给了刘兆堂,他们就走了。
2.夏某1陈述证明:2011年的年底,我和我的父亲夏某、我的弟弟夏某2一起去春化镇兰家大房子检查站那一带山打松塔,我们之前在那打了4、5天松塔,在最后一天的时候我和我的弟弟夏某2在树上打松塔,我的父亲夏某在树下捡松塔,装满一丝袋子往山下背。我俩打完松塔也下山了。下山的路上遇上了4名男子,其中一个是领头的,其他的男子手里有拿着砍刀的、有拿锯的。他们上来就把我和我弟弟背的松塔抢下来。他们说:是不是还有个人,在哪呢。我的父亲看我俩被抓了他也从山里出来了。领头的男子上来就打了我父子2个嘴巴,说:知不知道这是谁家山都敢来打松塔,跟我们走晚上给你们开皮,你们每个人交5000块钱,不交就给你送派出所去。我们看这几名男子又拿刀又拿锯的很害怕,怕他们打我们,就只能被他们押着带到了综合场。一名看起来像是老板的人跟我们说:我家东西都敢偷,你们一个给我交5000块钱的罚款。那名看起来像老板的人让2、3名男子押着我弟弟夏某2去我家里搜查,看还有没有松塔了。陈财的手下把我们带到春化镇综合场,他们把我和我父亲关在屋里,然后陈财让2个手下带着我弟弟去我家里搜查,在我家里把这几天我们上山打的松塔全部都搜出了松塔。在搜查我家的时候我母亲孙某1知道我们出事了,我母亲就去找李涛帮我们去讲情。过了一会李涛来了,李涛跟综合场内看起来像老板的人说:都乡里乡亲的能不能便宜点?老板说:每个人交5000块钱,今天这个钱交不交我都得打他们,让他们长长记性,看以后还敢不敢来偷松塔。李涛跟老板讲情讲了好一会,最后陈财让我们一共交3000元钱,才能放我们走。李涛从自己兜里拿了3000元人民币交给了陈财,我们就赶紧回家了。
3.夏某陈述证明:2011年的冬天,我带着我两个儿子夏某1和夏某2开车去了春化镇兰家大房子检查站的山上打松塔,看到我家车附近有3、4名男子手里都拿着刀和锯,我就往回跑,我的两个儿子被抓到了,找到我之后,有一名领头的男子就说,谁让你上山打的松塔,不想活了吧?我说就打了一点自己吃,之后他们就把我带到道边上,领头的那名男子打了我两个嘴巴子,然后把我和夏某2拽到了车上,夏某1在后面看车跟着我们,他们把我和我的两个儿子拉到了春化镇综合场,打我的那名男子问我家里面还有没有松塔了,我说家里还有点,他们派出来两个人拉着夏某2到我家里去搜了,综合场的老板和我们说:知不知道这片山是我的,你们还敢到我的山上打松塔,你们每个人交5000元罚款,如果不交你们就别想走了,等到晚上我给你们开皮,然后他们把我和夏某1关到了一个屋子里,派了2个人看着我和夏某1。大概过了4、5个小时我儿子夏某2就回来了,过了没多久我们村主任李涛就来了,找综合场的老板讲情,说不要动手,都是一个沟的有话好好说,综合场的老板就管我们要两万元钱,李涛说太多了,能不能少点,后来李涛给我们讲到了每个人1000元钱,李涛从兜里拿出来3000元钱给了综合场的老板,他们就把我和夏某1放出来了。
4.夏某2陈述证明:2011年年末的时候,我和我父亲夏某、我哥哥夏某1一起去春化镇兰家大房子的检查站的山上打松塔,打到最后一天的时候,我上树打松塔,我父亲夏某和我哥哥夏某1在地上用丝袋子捡松塔,我父亲捡完松塔就背着一袋松塔下山了,我哥哥夏某1和我捡完松塔下山的时候,在大道上看到三名男子,都是陈财的手下,除了其中有一名领头的男子,剩下的两名男子手里都拿着手锯。他们上来把我和我哥哥夏某1背着松塔的丝袋子抢下来,还搜了我们的身,搜我身的时候还问我拿没拿手机,那名领头的男子上来就扇了我爸两个嘴巴说:这是我们老陈家包的山,你们还敢上山偷松塔最好老实点,要是不老实我就揍你们,再把你们的车给砸了。说完就把我们押到车上,开车把我们领到春化镇一个叫综合场的地方。他们老板过来说:你们敢到我的山上偷松塔,我们公司有制度,偷我家的松塔就得交罚款,你要是不交罚款我就给你们送派出所,派出所罚你们钱更多,我还让派出所拘留你们。我爸夏某说:就罚款吧,之后那名男子还说:去他家搜家,看看家里有没有松塔。当时我就被带上了他们的皮卡车拉到我家里,开始搜东西,只要怀疑我家能放松塔的地方都搜个遍,包括仓库,厨房,屋子里,在我家他们搜出来大概3000个左右松塔,这些松塔还有我在春化镇兰家村基地山上打的,我母亲孙某1当时在家,她看到这两名男子来我家搜家挺害怕的,也不敢吱声或者阻拦,就让他们搜我家,他们把松塔装上皮卡车就把我带回了综合场。让我们仨在综合场内一个屋子里站着,还让两名男子看着我们。过了一会李涛来了,应该是我妈孙某1找的。李涛过去跟他们讲情,陈财就让我们出来到屋子外墙根站着,怎么讲情的我也不清楚,好像是总共要1万或者总共要2万块钱,后来李涛讲到总共3000块钱,李涛给了陈财3000块钱,我们就走了。
5.李某1陈述证明:2011年秋天的时候,我和铁某、吕某去春化镇金铜矿离我家不远的山上打松塔,我们三个人去山上打了2天松塔,突然过来了两名男子,一名手里拿着大砍刀,一名男子手里拿着镰刀,那两名男子说:你们给我下来,谁让你们打的松塔,知不知道这是老陈家的山,你们还敢过来打松塔,知不知道我们以前打死过人,不想挨揍就快点。我们一听吓蒙了,我们仨就背着松塔被那两名男子带着下山了,我们把松塔放在了老陈家看山的塑料棚子附近的平板车上,车上还有两名男子,由于他们手上拿着砍刀和镰刀,我们三人也不敢反抗,就被他们带到了春化镇的综合厂里。到综合厂我一下车就被一个人打倒了,打了我好一会我也不敢反抗,边打我边骂我:你还敢上山打松塔,你是不是不想活了,他们人多又拿着砍刀镰刀,我只能抱着头躺在地上挨打。打了一会,边上的男子说别打了,我们三个人就被带到了一个屋子里,屋子里有一名男子应该是老板,那名老板说对我们说:你们偷了我的松塔,把松塔交出来,再交罚款才能让你们走,要不就别想回去了,都给你们送派出所去。我已经被打怕了,赶紧给我的妻子李银凤打电话,让她带着钱来救我。我打电话说,我打松塔被抓了,你赶紧给我准备5000元钱,要不他们就一直扣着我不让我走。那名老板还问我们家里还有没有松塔,赶紧都交出来,要是敢有隐瞒不交的就整死我们。我被打的浑身疼,特别害怕不敢有隐瞒说我家还有松塔,我都放在我家仓房里了。由于当天已经很晚了,他就说第二天去我们家搜松塔,让我们把松塔准备好,要是敢私藏松塔的打断你们腿。晚上8点多我的妻子到综合厂给那名老板交了5000元的罚款,交完钱他说:滚吧我和我媳妇就出了综合厂的院子,我和我媳妇在外面等着铁某和吕某,过了一阵铁某和吕某都出来了,具体是谁给他俩送钱了我忘了,当晚我们一起回的春化镇金铜矿。第二天上午进来三名男子也不说话直接就冲进来开始在院里到处翻。我和妻子也不敢出声,在边上看着他们到处翻东翻西的。虽然想阻止他们但是不敢阻止,昨晚我都被打怕了。这三名男子在仓房里搜出来了一袋松塔,问我屋里还有没有了,我说:昨晚我都交待了,我打的松塔都放仓房里,屋里真没有了我不敢骗你们。他们就去吕某、铁某的家中搜松塔去了。
6.铁某陈述证明:2011年秋天的时候,我和李某1、吕某去春化镇金铜矿离我家不远的国有林辖区的山上打松塔,我们三个人在山上打了两天松塔,打到了第二天下午的时候,突然过来了两名男子,一名男子手里拿着砍刀,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刀,那两名男子说:你俩赶紧下来,知不知道这是老陈家的山,你们还敢上山打松塔,不想活了吧,赶紧把松塔给我装袋子里,给我装车上去。我和吕某就从树上下来了,我们三个把地上打的松塔装到丝袋子里背着下山,先放到陈财手下看山的塑料棚子内,过了一会来了两辆车,我们三个人又把这些松塔放在那名男子开着的平板车上,平板车后面还有一辆车,车上还有两名男子。这些男子把我们三个用平板车带到了春华镇一个叫综合场的院子内。我们刚下车,院子里的一名男子上来就照着李某1的脑袋给了两拳,把李某1打倒了,李某1就抱着脑袋躺在了地上,那名男子就骂我们:你敢上山打松塔,活腻了吧,是不想死。说完又上去打了李某1,打了一会就被综合场旁边的人拉开了,然后把我们三个带到了一个屋子里,屋子里有一名男子应该是老板,综合场的老板说:你们家里还有没有松塔了,我们三个说家里还有点。综合场的老板说:知不知道这片山都是我的,你们这不是到我家里抢钱呢吗,你们家里的松塔我明天去取,你们三个每人交5000元罚款,我们一听赶紧给家里打电话,我和我媳妇说:我在金铜矿老陈家的山上打松塔被抓到了,你赶紧拿5000元钱送过来,我媳妇一听是老陈家的人把我们抓了就害怕了和我说:马上把钱给你送过去。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媳妇左某就把钱送来了,我媳妇就进屋把钱给了综合场的老板,过了一会李某1的媳妇也来交了5000元所谓的罚款钱,交完罚款我们就一起离开了综合场回家了。第二天有两名男子来到我家,我拿出一袋松塔,那两名男子在我家仓房里搜了一下看没有松塔就走了。
7.吕某陈述证明: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铁振园、李某1当时在树上打松塔,打松塔的时候过来了两个人,其中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他俩把我们三个叫下来了,其中一名男子和我、铁某、李某1说:你们知不知道这是老陈太太包的山,你们还敢偷松塔,这两个人让我和铁某、李某1把地上的松塔背到山下,他让我们三个背着松塔坐在平板车上,把我和铁某、李某1拉到了春化镇综合场,我们刚下车就过来了一个非常胖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李某1头部5下又踹了几脚,把李某1打倒在地上,然后骂我们,你们还敢上山打松塔,那名男子又对李某1一顿拳打脚踢,然后把我们三个拽到了屋里,打李某1的那名男子就让我们每个人交5000元罚款钱,这名男子说完之后就出去了,他们的老板问我们家里还有没有松塔了,我们说有点松塔,那个老板和我们说:你们三个人一人拿5000元钱你们就可以走了,要是不交钱就送你们去派出所,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说:我和铁某、李某1上山打松塔被抓到春化镇综合场了,你给我筹5000元钱过来,不给他们钱他们不让我走,过了三、四个小时,我妻子刘某、铁某妻子、李某1妻子李银凤每个人送过来了5000元钱把钱给老板了,他们就把我们三个放走了,第二天的时候有两名男子来到我家,在我家的院子里搜了半天,把在我家搜到的松塔拿走了。
8.崔某陈述证明:2011年9月里的一天,当天我到我们金铜矿边上的老陈家承包山里打松塔,我看见这两个男的朝我走过来我就很害怕就往山里跑,被他俩抓住了,一个人用拳头对着我的头、前胸、脸上就是一顿打,一边打还一边骂我:你不知道这时谁家的山吗?你敢上这来打松塔信不信我们能整死你,把松塔拿着跟我们走,上你家去看看还有没有松塔,那两个男的开始翻我的衣兜、裤兜,把我的手机也拿走放到他们的兜里,他们让我指路领着他们两台车5、6个人就上我家去了,就分别进入我家仓房、屋里一顿乱翻,把东西扔的乱七八招的就像抄家一样,这些人进到我家屋里连鞋也不脱直接就穿鞋上炕把大衣柜、箱子碗架柜、抽厘都翻了一边,一边翻还一边骂我,当时我妻子在屋里炕上躺着,看到这一帮人突然进屋一顿乱翻就吓傻了,因为她有心脏病一害怕就全身哆嗦,我妻子问我:这时怎么回事啊,这些人都是谁呀?我说:我上山打松塔被他们抓住了,现在他们上咱家来找松塔,我妻子说:松塔也不能放在屋里呀,干什么上屋里来找啊,后来他们把我放在仓房里的10多袋子松塔都找出来装到他们开来的那台大挂车上,然后抓着我的后领子连拖带拽又把我塞进了皮卡车里,临走时还跟我妻子说:人我们带走了你家赶紧准备钱来找我们赎人吧,就这样他们开车把我拉到了春化镇综合厂一个屋里,当时屋里坐着一个身体挺胖留着小平头的男的,就站起来用手指着我骂:你知不知道这片山都是我老陈家的,你敢上这来打松塔,是不是活够了,你也不打听打听我这山上的规矩,说吧,你能拿多少钱?我说我也没有钱呀,刚说完这话旁边就上来几个男的照我后脑勺打了一巴掌,用脚踹了我好几脚,说别给脸不要脸啊,让你拿钱算便宜你了,别自己找不自在啊,那个老板说:你让家里准备拿3万元罚款这事就算完了,你要是不拿就整死你,接着他们让我上墙边站着,那个老板跟手下人说:一会把手机给他让他跟家里联系把钱送来,我拿着电话向那个老板求情说家里确实没有钱能不能少交点啊,那个老板说:一口价一万五千块钱,我就给我妻子打电话说,让她赶紧借一万五千块钱送到春化综合厂来领我过了一会那个老板又问我你没有亲戚吗?我说:我有个姐姐在珲春住,那我们给她打电话让她给你送钱,他们给我姐姐崔某1打电话赶紧准备一万五千元钱来春化综合厂领人,如果今天晚上不来交钱我们就把你弟弟手打断然后送到派出所判刑进监狱,接着他们还让我跟我姐说话,我接过电话说:姐姐赶快拿钱来救我吧,我都被他们打了,你要是不送钱来我就完了,接着电话就被抢走挂断了,他们让我把外衣脱掉光着膀子靠一边站着,就这样他俩坐着我站着又等了好长一段时间,来了个人让我们上综合厂一进门的第一个屋里,进屋后我看见我妻子在跟那个老板说好话求他少罚点,可是那个老板就是不同意,后来我姐姐崔某1和她女儿赵某3女婿金某3就来了,我姐姐说能不能少罚点,那个老板说:不行,不交钱你们就回去吧,人留下我们自己处理,接着我姐姐的女婿金某3问那个老板,我们交钱以后能不能给开收据,那个老板直接骂了说:你是个什么东西,还要收据,接着我姐姐崔某1就赶紧拿出钱交给那个老板说:我们给钱,那个老板接过钱数了一遍,转头对着我说:把衣服穿上走吧,我们就离开综合厂了。
9.赵某1陈述证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我媳妇刘某在珲春市春化镇金铜矿三角洲种地,捡了几个松塔往家走,有个男的骑着摩托就过来了,他拿着一把镰刀,过来就要砍我和我媳妇,我俩当时害怕了,他说:你俩把筐放下,你俩是不是打松塔了,我要搜查,我俩把筐放下了,他看到有松塔就说:偷我们松塔,你等着。,他就打电话叫人,我就求他说:你别打电话,我把松塔给你,我就告诉我媳妇赶紧跑了,来了一辆车下来5、6个男的,其中的一名男子过来说:你敢偷我们松塔,他上来就给我两个大嘴巴子说:你家在哪,上你家看看你家有没有松塔,抄你家去我告诉他我家没有,他们后过来的5、6个人让我带路去了我家,打我嘴巴子这个男的就说:翻,给我好好翻,他们就翻了仓房,进屋把家里的柜子都打开翻了,我当时就跟着他们身后不敢吱声,我家里根本就没有松塔。他们进了我家院就翻了仓房和柴火棚,有东西遮挡的地方他们就翻开看,仓房和柴火棚翻完了之后,他们就进到我家屋子里,把我屋里的柜子门全打开了搜了一遍,我家柜子里基本都是衣服和被子,他们看也应该不能有松塔,翻了一下就不翻了,搜完我家之后,他们一起给我拽上车,带我去的春化镇的综合场一个砖房里,他们扇了我两个嘴巴子说:你不知道松塔是我们承包的吗,你是想拿钱还是想蹲监狱我说:我没有钱啊。我一说没有钱,他们上来又给我两个嘴巴子,我说:我真没有钱,我能蹲监狱就蹲监狱吧,我伏法。然后带我来综合场的其中两个男的,他俩上来就给一顿拳打脚踢,给我打倒了,管我要钱这个男的就让我起来,说:蹲监狱?你想得美,拿钱,不拿钱想平事儿,想得美,我说我站起不来了,他就说:起不来跪着!我就跪下了,他上来一脚就踢我鼻子上了,当时我鼻子就往外喷血(后来我才知道鼻梁子折了),踢完之后,他说:你起来,你拿五万块钱吧,少一分不行我跪在地上说:我真没有五万块钱。他就又扇我几个嘴巴子,然后旁边的人就在我背后踹我,踹一脚我就一个趔趄,后来他就一直管我要钱。他说:我不管钱怎么来的,你得把钱给我他就接着扇我嘴巴子,后来可能也是他手扇疼了,他就说:不行就给我拿三万块钱我说:你打死我我也没有然后他还是接着扇我,后面的人就接着踹我,后来他看我实在没有钱,他就说让我交两万,最后是一万,我就答应了,我实在是抗不住了,我就说我给我媳妇打电话问问有没有一万块钱,管我要钱的这个男的就问我媳妇电话,他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说要三万块钱,我媳妇说没有,他就说:你老公在我们手上,你想不想不要人了?我媳妇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他管我媳妇要的是一万块钱,我媳妇拿着5000块钱过来跟他们说:我就这5000块钱,你们能要就要,要不了你们就把我俩打死得了管我要钱的这个男的就说:你打发要饭的呢!他当着我媳妇面他又给我扇了两个嘴巴子,把我媳妇带的这5000块钱拿他手里了,这时候进来了一个男的,好像是管事的,管我要钱的这个男的就把钱给这个管事的男的了,这个管事的男的就跟管我要钱的人说:算了吧,他也就这点能耐了(说我),这点钱大伙分一分得了,叫他俩走吧。我和我媳妇就赶紧走了。
10.潘某1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当时我跟我哥哥潘某、我侄子潘某3还有张某3在沟里看沟抓蛤蟆,平时我们在溜沟的过程中会检一些树上掉下来的松塔,都放在了仓库里,有一天我在溜沟的时候看到有两袋装好的松塔,我就把这两袋松塔背到我们看沟的一个空房子里,没过几天来5、6个人问我家里是不是偷松塔了,然后开始在我们住的屋里开始翻松塔,在屋里翻完了,又去仓库里翻,看到仓库里有松塔,这5、6个人就要揍我哥潘某,我看他们要揍我哥,我就承认了那两袋松塔是我拿的,就要打我,我哥潘某求他们说,别打人,有什么事好商量,之后有个人去请示了他们老板,回来问我们是想交罚款还是送到派出所,上派出所不仅的交罚款还得拘留我们。我哥说,少罚点吧,我们也没有钱,我侄子潘某3也去求了那个老板,最后让我们交罚款,有个人来跟我们说,让我们交6000元罚款,要不就不让我们回家了还得揍我们,然后送到派出所。我哥说他没那么多钱,这个人就让我哥借点,我哥就打电话朝闫某借了5000块钱,自己兜里还有1000块钱,一共交给他们6000块钱。
11.潘某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潘某1、张某3、潘某3一起在沟里看沟抓蛤蟆,期间我弟弟潘某1在溜沟的过程捡了两袋松塔,放到了我们抓蛤蟆用的空房里,没过几天陈财的手下5、6个人开着车就到我们住的房子门口说,他们丢松塔了,要翻我们住的地方,我跟他们说,我们没拿,他们说拿没拿也得搜一下,随后他们就进屋开始翻,把屋里的东西翻的乱七八糟的,看屋里没有,就开始翻仓库、鸡窝、狗窝,最后他们在仓库里翻出来松塔了,他们就把我和潘某1、张某3、潘某3都叫到了一起,我弟弟潘某1看我要被打了,就承认是他拿的了,这5、6个人就要去打我弟弟,我说有什么事情好商量,别打人。他们就没打,之后从一辆越野车里下来一个人,他应该是老板,他跟我们说,这事是想见官了还是私了,要不就给你们送派出所,要不就给我交罚款。我说我们也没钱啊,我儿子潘某3也求这个老板别给我们送到派出所。他们就把我和弟弟潘某1带回了春化镇他们存放松塔的厂子,有个姓崔的人跟我说,你们交6000块钱罚款吧,要不你和你弟弟就别想回家了还得挨揍。没办法,我就给闫某打电话向他借了5000块钱,我里还有1000块钱,后来我和闫某还有姓崔的,去春化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了5000块钱,取完钱就把这6000块钱给了这个人,他们就让我和我弟弟潘某1回家了。
12.孙某陈述证明:2011年11月-12月份,当时我和我的老伴开着家里的拖拉机就去了三人沟里的山上,打了一麻袋松塔,在西山上打的多一点,差不多打了一千多个塔子,准备下山回家,碰见了一台皮卡车里面有四个人。他们让我们停下车,这四个人中还有一个人手里拎着刀。叫刘兆堂就直接到车后斗里翻,打开袋子发现松塔后,刘兆堂用手指着我说:谁让你们来这打的松塔,你们不知道这是谁家承包的林子吗,我赶紧说:我以为这些是你们打剩下不要的。刘兆堂就直接拔下我拖拉机的钥匙放进自己兜里,赶紧给我把松塔卸下来,装进他们皮卡车中,这几个人又把我和我老伴拽进皮卡车说去你们家看看去,到了我家之后刘兆堂这几个人奔着我家的仓房、酒房、牛棚去了,他们在里面一顿乱翻把里面的东西扔的到处都是乱七八糟的,最后他们在仓库里找到4、5袋大松塔。我说这是我在自留山西山打的松塔,不是三人沟上打的。刘兆堂和我说:你们偷了我家这些松塔罚款5000块钱,不交钱就把你家拖拉机扣下然后送你俩去派出所,给你俩关起来,我一听赶紧说:我哪有这么多钱啊,拖拉机是我们最值钱的了,你要是把拖拉机扣了我们家可就活不了了,后来我老伴于某都给这几个人跪下了,他们就当没看见一样,就是必须拿钱。最后我和我老伴使劲求情,刘兆堂才问我们家现在有多少钱拿出来看看,接着我老伴就去我家的炕柜里拿出了我家包钱用的手绢包,刘兆堂把手绢包撕开,里面有100块钱的整钱是1200块钱,还有一些零钱,刘兆堂直接拿走了里面的100元面值的整钱,十元、二十元的领钱留下没拿,这几个人走了。
13.于某陈述证明:2011年11月或12月份期间,我老伴开着拖拉机拉着我去了春化林场三人沟那的山上,也去了自留山西山。自留山西山是村子里的山没有人打这上面的松塔我俩打的多一些,三人沟就打了一麻袋松塔,我俩往家走时,看见一台皮卡车迎面朝我们开了过来,从车上下来了4个人我记得有一个人还拿着刀,刘兆堂就是他们这4个人里领头的和我老伴孙某说:谁让你打松塔的,不知道这是老陈太太家包的松塔沟吗?我老伴孙衔烈说:我看你们不是打完松塔了吗,刘兆堂说:那也不行说完就把我们家拖拉机的钥匙拔下来说:赶紧把塔子给我卸下来搬皮卡车上,然后带我去你们家看看就往我家去,他们开始翻仓房、酒房,有的翻车库、牛圈,反正是能翻的地方都翻了个遍,被他们翻过的地方东西扔的到处都是,当时我还说:你们可不能这样翻东西啊,东西这样到处扔都摔坏了,最后在仓房里找到了我们之前在自留山西山打回来的几袋松塔,一共能有一千多个,这些都是西山上面的。我老伴孙某和他们说,这些是村里山上的松塔,不是你们陈家山上的。刘兆堂和我老伴孙某说:谁知道是不是在我家山上打的松塔啊。他们把这些松塔全搬上他们开来的皮卡车里,刘兆堂就朝我们要5000块钱,说偷了我们老陈家的塔子必须要交罚款,不交钱就给你们送派出所去,我老伴说:这么多钱我家也拿不出来呀,刘兆堂说:要扣下我家的拖拉机,我当时害怕极了直接就给他跪下了,后来我和孙某一直求他,他才松口说:那我先看看你家有多少钱吧,我一看他松口了就赶紧进屋把我藏在炕柜里的一个手绢拿出来交给刘兆堂说,你看我家一共就这些钱我把手绢包都给你拿出来了,接着刘兆堂就拽开了手绢,当时手绢里有一些百元面值的还有一些十元、二十元面值的,刘兆堂说就这么点钱啊,我说就这些钱,这还是前段时间卖苞米的钱呢,刘兆堂把百元面值的都拿走了给我剩了点零钱,他们就走了。
14.李某1陈述证明:2011年9月末或者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给林场干采伐道影材的活,我当时和林场大于子沈某、老王刘小红一起去的金铜矿北山,到了山上之后我们按照林业局森调队设计好的道段开始干活,干活的过程中放倒了一些红松,我们就把红松上的松塔捡到了麻袋里,当时一共捡了两麻袋多,放到了我开的车上,快要下班的时候,沈某上树要把那一颗松树的松塔打下来,老王当时在树下捡松塔,刚上树没多久,有一个人拿镰刀就把沈某和老王抓住了,这个人拿着镰刀不让他俩动,然后看到我车上还有松塔就拿着镰刀站在前面说,这是我们老板的松塔,你们谁敢走,就打死你们。他就打电话叫上来一个大货车,这个拿镰刀的人就让我们上车,让我开车,他在副驾驶座上押着我,后面的大货车跟着,陈财手下把我们押到综合场后,下来6、7个人把我们五个人押到一个屋子里,到了屋里我说刘小红是采伐的没捡你们塔子,他们就把刘小红放走了,然后来了一个打手问我们谁上树打的松塔,拿镰刀那个人就说是沈某和老王这个打手就开始打他们,打的他们嗷嗷只叫,拿镰刀的那个人也动手,打完他俩之后陈财就跟我们说,让我们四个人交1万块钱罚款,我们都说没钱。陈财就跟我说,他们都是给你干活的,你把这钱交了吧。我说我也没有这么多钱啊,再说我也没打你们松塔。陈财说那也不行,你要不交钱你们都不用回家了,你的车也不给你了,然后就让我们在那站着,有人看着我们四个人,过了一会,陈财跟我说,春化林场副场长高利给你们求情了,最低交3000块钱罚款,不交你们谁也走不了我说我现在没有,陈财让我借钱,我说那我出去借钱吧,陈财就让出去借钱,我出来之后回到家里拿了3000块钱现金,回到综合场我就把这3000块钱给陈财了,陈财就让我们走了
15.侯某陈述证明: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的工友蔡某跟我说在排土场顶上的松树上还有松塔,咱俩一块儿去整点松塔回来吃,我就骑摩托车拉着他来了排土场顶上,到了之后我就上树打松塔,蔡某在底下捡松塔,将把这些松塔装到编织袋里,打了一个多小时后我在树上听见有人喊我,让我在树上下来,等我从树上下来以后看见除了我的工友蔡某之外还有3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身材高大、脸上有刀疤、另外两个男子岁数不大,一个男子手里拿着棒子,另一个男子手里拿着镰刀,那个脸上有疤的男子说:你家的啊?谁让你们来打的松塔,说打就打,那个脸上有疤的男子叫我俩把我俩打的松塔背到山下去了。到了山下那个脸上有疤的男子跟我俩说:你俩自己数数看有多少个塔子,一个塔子一百块钱人民币"。我俩就开始数,数完一共有79个松塔,脸上有疤的男子说一共有79塔子罚你们8000块钱人民币。我俩就一起求那个脸上有疤的男子:大哥,少要点吧,我们打松塔不是为了卖,就是自己吃,再说就这么点松塔让我们交8000块钱是不是太多了?那个脸上有疤的男子跟我俩说:一个松塔就一百块钱,痛快的给我交8000块"。这个时候蔡某说:大哥我们挣点钱也不容易,都是打工的,一个人1000块钱吧。那个刀疤脸男子说:快点拿钱。后来在我和我工友蔡某的一再恳求下最后刀疤脸答应我们每人交2000块钱。脸上有疤的男子让我们把我们打的79个塔子装到他们开的双牌座车上。在上车的途中,其中一个男子一直用拳头对我和蔡某后背,把我俩怼上车,陈财手下那两名岁数不大的男子把就把我们夹在双排座的后斗里将我们拉到金铜矿矿部大楼附近,在回金铜矿矿部途中,蔡某给他同事赵某3打电话让他送2000块钱过来,不然的话陈财的手下就不让蔡某走。到了金铜矿矿部大楼附近之后过了一会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蔡某的同事赵某3就骑摩托车来了,然后赵某3跟蔡某说:我这就剩1800块钱了,实在是没有了。然后蔡某跟我说:你帮我多取200块钱。脸上有疤的男子派一个人跟着我去取钱,我就带着他去家里取的银行卡,来到金铜矿矿部大楼附近的工商银行ATM自动提款机取了2200块钱,这时候来了一辆皮卡车,下来一个男子,好像是他们的头,来了就指着我们说:谁让你们打的松塔,你家的啊"。之后还一直骂我们,因为我当时太害怕了,具体怎么骂的我记不清楚了,之后开皮卡车的那名男子问脸上有疤的男子说我俩一共罚了多少钱,脸上有疤的男子和开皮卡车的那名男子说一人罚2000块钱,然后我和蔡某将4000块钱交给脸上有刀疤的男子的手里,随后我就回家了。
16.蔡某陈述证明:2018年秋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和候某到春化镇金铜北山排土场旁边的山上离路边不远有几颗松树,我俩都以为这片山没有人承包,一天下午,我和候某就骑着摩托来到这面的山上,我俩打算打点松塔回家给孩子吃,候某上树打松塔我在树下用小编织袋捡,我看山上还长了松茸,我就采了点松茸用手捧着下山打算放到摩托车上去,马上到山下的时候,突然上来3名男子,其中有一名年轻男子手里拿着棍子,还有一名矮个的男子手里拿着镰刀,那3名男子把我围住了让我伸出手,我把双手伸出来之后,其中一名50多岁脸上有一道疤痕的男子用手机把我的双手拍照,然后说:你们一共几个人,你手上有松树油子,你是不打松塔了。我说:我们有两个人,我们是在这打松塔了。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说:知道这片山上是谁的不?我说:不知道。刀疤男子说:不知道你就打塔子。我说:这片山不都是紫金矿业的地吗,我真不知道这片山被人包了。刀疤男子说:塔子呢?是不是还有个人?我说:塔子在半山腰上呢,还有个人。那名脸上带刀疤的男子对其他的男子说:你们去把那个人给我整出来。其中两名男子就带着我上山让我把打的松塔背下山,我就背着松塔下山了。过了一会那2名男子带着候某也下山了。下山的时候,那两名手拿棒子和镰刀的男子推着我往山下走,下山之后,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说:把塔子倒在地上给我查,一个塔子100块钱。我和候某就把我俩打的松塔倒在地上查,我和候某正在查松塔的时候,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来了个电话,好像也是打松塔的事,那名男子说:操他妈的,给我往死里整,别惯着他们。我和候某查完松塔总共有79个,那名男子说:你俩总共拿8000块钱,就算完事,不然我就给你俩带公安局去,给你俩关半个月,一人罚你俩2万。我就说:我真不知道这片山被你们包了,我如果知道这山有人包的话我也不敢动它啊。那名脸上带刀疤的男子说:不知道你还敢打,我这是岁数大了,不然带到山上整死你,把胳膊腿打折往山里一扔,让你出都出不来。你是不是新来的,你打听打听谁敢动我们的东西。我就说:你能不能少罚点,我打松塔就是为了给孩子吃,我们俩也不是当地的,都是外来打工的,挣钱都不容易,一人给你拿1000块钱行么,我这刚买完房子,家里实在没有钱了,要是有钱我这么大岁数了也不出来打工了。那名脸上带刀疤的男子说:一人拿2000块钱,一分不能少,你没有亲戚朋友吗,找他们借。我说:我刚来的我得回家取,我这有亲戚啊。那名脸上带刀艳的男子说:不好使,你就在这给我打电话,不然你就不许走。然后一名手拿棒子的年轻男子用举头对这我和候某的后背让我俩上车并坐在板车中间,还不让我们说话,上车后我跟他们说我给我同事打电话,让他给我送钱,然后我就给我公司同事叫赵某3"的打电话,我跟赵某3说:我打别人松塔被抓住了,管我要2000块钱,不然不让我走。赵某3说:行,你等我去取款机给你取。然后他们就把车开到金铜矿矿部大楼附近,矿部大楼附近有个ATM提款机,随后候某对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说:我家里没有现钱,我银行卡在家呢得回家去取。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就对他的手下说:你们去看着他取钱去。那名刀疤男子手下的一个人就带着候某回家取银行卡取钱去了。过了几分钟赵某3"就骑着摩托车把给我送来了1800块钱,说钱不够了,候某把钱取回来之后帮我垫了200块钱这时候来了一名开皮卡车的男子,那名男子下车看着我俩说:就是你们啊,你们哪的?我说:我俩是万祥公司的。那名男子说:你知道这山上塔子谁包的不?你们今天捡着了,赶紧拿钱。我和候某每人拿出2000块钱把钱给了那名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就把这4000块钱给了后来开皮卡车来的那名男子,开皮卡车来的男子把钱揣兜里后说:今天便宜你俩了,你俩回去问问,春化这面山上因为打松塔,哪年不被我们拍倒两个,然后就走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陈财供述:2019年6月1日供述我制定了一个规章制度,就是不管谁抓到偷打松塔的人首先是没收松塔,然后是以赔偿损失为由向偷松塔人进行罚款,标准是每人最少5千元,收回的松塔必须全部给我上缴,罚款钱我可以当作奖励发给抓住偷松塔人的管护人员,就这样这个制度在我所承包的红松果林内一直沿用至今,如果偷塔人不向我们缴纳这个罚款,我告诉管护人员就以威胁或限制自由,要求家属交钱的方式强迫偷塔人缴纳罚款,这期间有很多当地居民被我们以这种方式讹诈过钱,我设立罚款这个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我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偷塔的人下次不敢在来偷松塔,第二个目的就是用罚他们的钱来奖励看护人员让他们更加积极,如果没有这个罚款钱奖励的钱,就得我自己掏腰包,有工作的就以向所在单位通知让他可能失去工作为由威胁,没有工作的就以吓唬或送公安机关威胁,还有的就以直接带回我们驻地通知家属拿钱来领人的方式,说白了就是通过这个事讹诈他们的钱,我家的松塔丢了,我得找啊,所以就没想那么多,直接进入搜查了,不管松塔放哪了必须得拿回来,抓偷松塔的人是我雇的,工资是我开的,抓偷松塔的制度是我规定的,他们得按我制定的制度执行,所以我负责,2019年9月4日供述抓到偷松塔的人,在现场把松塔没收,有的偷松塔的人家里也有松塔,我的手下就去偷松塔的人家里搜松塔,没收完松塔之后,我手下把偷松塔的人带回总部,让他们交钱,交完钱之后把人就放了。
2011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刘兆堂带人从山上抓住了几个人偷松塔的人,刘兆堂把偷松塔的人和偷的松塔都带回总部了,等着偷松塔人的家属来交钱赎人,在等钱的期间春化镇兰家村的李涛来总部找我求情,让偷松塔的人少交点钱我就同意了,我说总共交3000块钱吧,李涛通知偷松塔人的家属把钱送到总部给刘兆堂了,我们就把偷松塔的人放了。
2011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刘兆堂和崔家志和我其他几个手下抓着个偷松塔的男的,当时刘兆堂和崔家志带着我其他几个手下去了偷松塔的人家,他家里有9袋松塔、5袋松子,搜完家之后刘兆堂、崔家志和我其他几个手下就把偷松塔的这个男的和松塔带回总部了,我就记得最后让这个人交了15000块钱,刘兆堂把15000块钱给参与这个事的兄弟们分了。
2016年9月期间在三人沟我们采摘好的松塔被偷了,崔家志告诉我说是三人沟蛤蟆沟厂房里有我们的松塔,我和朱卫东、崔家志还有我几个手下就过去了,我们去了之后看到那个蛤蟆沟厂房里有3、4个人,我就说谁偷得直接送派出所去吧,你们看着办吧,然后我就先走了,第二天崔家志跟我说他们交钱了,是5000块钱,我让崔家志看着处理了。
2018年9月份,李瑞福、朱卫东、解大国抓了两个金铜矿的工人,最后让他们交了4000块钱。
2019年7月16日供述我跟于维杰说,让他带几个工人上山捡点木材,能烧火的拉回来烧火用,好一点的木材拉回来加工成板材,于维杰就带领工人上山去干了,我让于维杰带着工人到桦甸市林业局高丽帽子山捡拾木材还去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我承包的红松果林内捡拾过木材,有部分木材被劈成木柈被我们拉到桦甸嘉合公司的后院和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我的管护房了,还有一部分较好的木材被加工成板材,后来让我卖掉了,捡拾木材我没有采伐许可证。
具体设立多少戗子我记不清了,反正只要是在我承包的红松果林沟口、沟堵等偷松塔人的必经之路,我都设置了戗子。这些戗子的地点都是刘兆堂领人设置的,便于我的手下检查来往的百姓偷没偷松塔。
2.刘兆堂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朱卫东给我打电话说有三个男的偷松塔被抓了,我就回总部了,殷献辉、小乔、孙书慧、朱卫东和三个男的在陈财住的屋里,孙书慧、小乔、殷献辉、朱卫东正在看着这三个男的,我一看就是又抓到偷松塔的了,我就问怎么回事,孙书慧说这三个男的偷塔,偷了好几次,其中有一个男的不承认,我就急眼了,扇了个嘴巴子,用拳头打了他胸口一下,这个人就不敢吱声了,这期间朱卫东走了,孙书慧、殷献辉、小乔就接着在陈财屋里看着这三个男的,我和孙书慧、殷献辉、小乔就管这三个男的要钱,让他们每人交5000块钱,这三个男的就各自跟家里人打电话了,这期间来了个人去找陈财讲情了,过了一会就有人把钱送来了,陆续来了两个女的,每个女的给了陈财5000块钱,我们就把这三个男的放走了。第二天,孙书慧和一个人去这三个男的家里搜家,孙书慧和一个人拉了点松塔回来,完事陈财把钱给我们都分了。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的时候,我和殷献辉还有一个人,我们三个人到春化镇大房子检查站附近巡山,我们看见三个人在偷松塔。我们三个人就跑了过去,当时我手拿砍刀、殷宪辉拿着锯,抓到两个年轻人跑了一个老年人,那个老年人回来之后我就说:你跑啥啊?我抬起手打了那个老年人一个嘴巴子,我问他们家里还有没有偷的松塔了,其中有一个年轻人和我说有,我们开车到了这三个人的家中,看见他家的棚子里面全是松塔,就松塔装上车,把这三个偷松塔的人一起拉到春化镇综合厂,我就说每个人交5000元罚款才能走不交罚款就去派出所,有一个叫李涛的村书记就过来找陈财讲请说:别每个人5000元了,每个人给1000元钱得了,李涛给这三个偷松塔的人筹了3000元钱,直接把钱给陈财后我就把这三个人放走了。
2011年11月份一天的下午13时,我和殷献辉到三人沟附近巡山的期间,看见老两口开拖拉机拉着松塔从三人沟出来我们拦了下来,我问那个老头:你怎么还偷松塔呢?家里还有没有了?那个老头说家里还有,我就把那个老头的拖拉机钥匙拔下来了,殷宪辉开车拉着我们三个人到了老两口的家中,那个老两口把偷的松塔拿了出来,我和殷宪辉把松塔装上车,我说:跟我走吧,去派出所。那个老头就和老太太说:老伴,快把咱家钱都拿出来都给他。那个老太太从屋子里拿出来了一个手绢包,里面包的是钱。打开一看有整钱和零钱,老太太把包里整钱都给我了总共1200元钱,我和殷宪辉就走了,我和殷宪辉就把钱分了每人500元钱。
2015年9月份左右中午的一天,我们一帮人当时在打松塔,崔佳志看到有个男的背着东西在走,崔家志就过去把那个男的抓过来了,我一看这个男的背着一筐松塔,当时我手里拿着刀,我就直接拿刀拍这个男的肩膀,我说你胆子挺大啊,我们在跟前儿你还敢偷松塔,这男的说就弄点松塔给家里吃,我问他家里还有没有松塔了,他说没有,我就打电话让朱卫东开车过来拉着这个偷松塔的男的一起去了他家,我和朱卫东、崔佳志去了他家之后,一看屋里确实没有松塔,我们仨就让他交5000块钱罚款,当时他说家里就2000块钱,崔佳志告诉他说赶紧弄钱,这个男的就打了个电话,管电话里的人借3000块钱,电话里的人说让我们去金铜矿派出所取钱,我们都不去,我们就在他家里待着,不一会就有个男的把钱送来了,我们拿着钱走了。
2011年9月份的时候大概18时许,殷宪辉和5、6个人抓了1个偷松塔的人,殷宪辉就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人偷了不少松塔,我们现在把人拉到综合厂,然后殷宪辉把那个偷松塔的人家庭住址告诉我,让我过去把他家的松塔都拉回来,我和朱卫东就开车到了那个人家中,把他偷的松塔都装到车上拉回综合厂,我回来的时候听见陈财和那个偷松塔的男子说:你这要是经官你的工作就没有了以后养老钱都没有,你交15000元罚款这事就这么过去了。那个偷松塔的男子就打电话筹钱,大概22时的时候偷松塔男子的媳妇就过来了,大概24时的时候有两个人送来了15000元钱,当时我边上的人把送来的钱查了一遍,当时送钱的那个男的和我们说:你看你钱也收了,你给我开个发票吧,崔家志说:你还要开发票,送钱的那个女子和来送钱的男子说:你快别说话了,赶紧把钱给他们吧。
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崔家志给我打电话说在春化镇金铜矿三角洲抓到一个偷松塔的男的,我就安排孙书慧还有4、5个人一起去把人押回来,我让他们押着人进了总部的砖房里,管这个男的要钱,这男的就一直说没钱,我们就对他进行殴打,我扇他嘴巴子,其他人就在旁边往这个男的身上踹,这期间他只要犟嘴我们就以扇嘴巴子和脚踹的方式对他进行殴打,大概过了4、5个小时,这个男的让我们整服了,我记得当时管他要10000块钱,他就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没过多长时间有个女的过来了,陈财这时候也出来了,这女的把钱给陈财了,好像是5000块钱,然后我们就把这个男的放走了,后来这个钱大伙就给分了。
2011年10月前后崔家志和几个人抓了4个男的并把他们4个押回总部了,后来当时的春化林场场长叫啥我不知道,过来跟陈财讲情,当时说是林场作业,把树放倒了之后把松塔给摘了,然后林场场长领着一个人就走了,剩下三个人最后总共交了3000块钱,最后钱也是分了,我分到钱了。
2011年9月份左右,我忘了是谁给我打的电话,在珲春春化三人沟大房子附近抓到了偷松塔的让我上去一趟。我到地方看见朱卫东和孙书慧在那,还有两个偷松塔的,还有一辆红色奥拓车。我们带着这两个人去家里看看还有没有松塔,到草坪村他们家之后,有一个偷松塔的就从后门跑了,没找到这个跑的人,就带着另一个偷松塔的回到了春化总部,把他们的奥拓车也开回去了。我记得是周某和一个女的找陈财求的情,陈财让我们把人放了,把车也还给他们,最后他们也没交罚款。
总共大概有20多个戗子,小创子能住3、4个人,大戗子能住7、8个人,每个戗子没有低于2个人的。有的下山的山道旁边我们也设戗子,来往的陌生车辆或陌生人我们都进行堵截,看一下有没有松塔,来的陌生人带着东西的,我们有时候也翻翻看看。佰生人要是带的东西有东西盖住了,我们就打开看看。
3.崔家志供述:2011年10月我和几个人(忘了是谁)在金州北山代区山上抓到五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他们当时在放树,我就问怎么回事,他们说林场作业,我就给刘兆堂还是陈财打电话汇报了(具体谁记不清了),然后我就把这四个男的带回总部去了,回总部之后没多久有一个林场的领导就过来跟陈财讲情了,陈财就让这个领导把其中一个男的领走了,剩下的三个人(李某1)我们让他们每人交1000块钱,我记得是我们人领着他们出去取的钱,钱我忘了最后是谁接的,然后我记得不是我就是刘兆堂给我们每人分了200块钱。
2011年9月期间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我看小乔和一个男的在一块,小乔说他偷松塔了,小乔让我帮他看着这个男的,他打电话向总部汇报,我和小乔就押着这个男的去了他家,过了没多久刘兆堂、朱卫东、孙书慧、殷献辉、王培忠、王玉柱他们一起开着一辆皮卡车和一辆大车就过来了,他们来了在仓房里搜到了大概是10袋子左右的松塔和松子,我们把松塔和松子都装上大车,押着这个男的回总部了,刘兆堂就开始审他:你在哪偷得这么多松塔,你偷几次了?你赶紧交30000块钱吧,你是不是金铜矿上班的?你要是不交钱就给你扔派出所去,你到时候工作就没了。这个男的说没钱,我们一听他说没钱,就上去扇了他嘴巴子,踹了他几脚,老板陈财在屋外喊:不行这钱咱别要了,直接给他扔派出所去吧!这个偷松塔的男的服了,刘兆堂让他交15000块钱,这个男的让家里人把钱送过来,他媳妇儿领着一男一女过来交的钱,钱交给我之后我们就把他放走了。
2011年9月的一天,小胖给我来电话说抓到偷松塔的人了,让我去金铜矿的三角洲附近,小胖和小李子就把人交给我了,当时有一男一女两口子,我就给刘兆堂打电话汇报了情况,我打电话的功夫那个女的就跑了,刘兆堂、孙书慧、我记得还有殷献辉,他们就过来了,孙书慧问他偷没偷松塔,这个男的说没偷,孙书慧就给了他2个嘴巴子,这个男的说是捡的20来个松塔,我们到三角洲附近他家,在他家搜完之后没搜到松塔,我们就一起把人押回总部一个砖房里头,刘兆堂就让他交罚款,这个男的死活不交,就说没钱,我们就一起给他揍了,有扇嘴巴子的,有用脚踹的,这个男的最后没招同意交10000块钱,他就给他媳妇儿打电话,他媳妇送来5000块钱,我们就不同意,老板陈财就过来了,让他们走了。
2015年9月,有一天从山上有个男的骑摩托车下山,我看他手上有松油子,我就截住他,问他是不是打松塔了,他说没有,我就翻他后备箱,翻到一个脚扎子,刘兆堂就就拿刀吓唬他,让他交5000块钱罚款,我和刘兆堂、朱卫东就开车去了他在水泵站的住处,当时水泵站有挺多工人在干活,我们没敢太张扬,就把车停到不远一个拐弯的地方,我和朱卫东到了他家,朱卫东说他家有几十个松塔,我和朱卫东就押着这个男的去找刘兆堂,我们说让这个男的5000块钱罚款,当时刘兆堂手上有把小刀,那个偷松塔的男的也不敢拒绝,他就让他媳妇从家里拿钱,他媳妇儿说家里就3000块钱,我们让他们去借,这个男的给他领导打了电话,他领导说他在派出所,让我们去派出所去取钱,我们当然不能去,刘兆堂就让这个男的他领导把钱拿过来,他领导就过来说:就这点塔子,差不多得了,罚那么多钱干啥?刘兆堂就急眼了,要上去跟他干一下,这个男的一看没招了,然后又给了我们2000块钱,我们就把这个偷松塔的男的放了,事后刘兆堂就把这5000块钱给我们分了。
2016年9月份的事,有一天刘俊(打松塔的工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打完装袋的松塔丢了,让我帮忙找一找,我就在山里溜达,最后我在三人沟的一个仓房里找到的,当时装松塔的袋子上写着我们打松塔工人的名字,我就给老板陈财和朱卫东打了电话汇报情况,陈财、朱卫东、张井珠、姓段的、李桂乐就开着两个车过来了,我们就在蛤蟆沟的住房找到了4个男的,有两个中年人,一个小孩,还有一个老头这个老头是看蛤蟆沟的,说是那两个中年男的偷得松塔,当时陈财挺生气的,说:把松塔拿走,直接给他俩扔派出所去!陈财就开车走了,看沟的老头就跟我们求情,让我们别把他们送到派出所去,他们交点罚款就算了,这个老头就给朱卫东塞了1000块钱,朱卫东就同意了,朱卫东说让这两个偷松塔的男的好像是每人交3000块钱,朱卫东押着这两个男的上金铜矿取的钱,我把松塔直接拉回总部了,之后朱卫东把钱给我们几个人分了。
我们先问他家有没有松塔,但是他说有没有我们都去,到人家之后我们在院里、仓房、菜窖里看到有被遮挡的地方我们就翻,然后进屋里翻柜子之类的看有没有松子。
我们到偷松塔的人家院里、仓房、菜窖、屋里进行搜查,有东西盖着的,像烧柴绊子堆,水缸、屋里的柜子类似这样的地方,我们都翻一翻。
我们看山巡山的人抓到打陈财松塔的百姓之后先跟刘兆堂或陈财汇报,刘兆堂就带人过来,我们就押着人去他家搜家,搜家之后我们把他家的松塔都装车,然后我们就押人回总部,在总部我们就用威胁他们把他们送派出所和打他们的方式要钱,一般他们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我们就让他们给家里人打电话让家里人把钱送来,钱送来了之后我们就放人。
2017年8月份左右,于维杰跟我说,老板陈财让我们把高丽帽山清水林场那边被风刮折树头的红松和樟子松放了,拉到高丽帽山陈财养牛场里,我说这能行吗,于维杰说没事老板陈财都打好招呼了,我就没再说什么,于维杰带着我、杨焕和、李瑞福、郭振富、段庆生、王德福、王三和李桂乐到了吉林省桦甸市高丽帽子山永吉街道清水林场里干活,把枝丫、树头和木段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牛场院里,于维杰还开了一次小铲车将造好的比较长的红松木段运到陈财养牛场院内,于维杰把我们拉下来的木段装了两凯马车,卖到凌某的棺材铺子的,车上也盖着稻草,两次一共卖了4立方米左右的樟子松木段,钱是于维杰收的,我们在山上连着干了4、5天,清水林场的一名副场长和一名林场工人就来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了,于维杰就给陈财打电话,他们对我们拉下来的木材进行检尺,检完尺清水林场的副场长和于维杰说了两句话就和林场工人走了,后来我听于维杰说陈财往清水林场交了钱,后来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剩下的红松木段和樟子松木段都被李瑞福开凯马车拉到了桦甸市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存放,没过几天,于维杰领着工人把这些木材里的好点的红松和樟子松木段挑出来拉到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方,不好的木段放在陈财的公司院内,板方加工完以后拉回陈财的公司,杨焕和、郭振富和王三又做成托盘垫松籽用了,具体做了多少个托盘我也不清楚,这次的经过就是这样了。
2018年4月份左右,于维杰和我说,老板陈财说让我们把高丽帽子山大勃吉林场里的风倒木和虫子嗑死的站杆处理一下,我用油锯砍伐人工樟子松,其他人造段装车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内。在这期间,于维杰和我说到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西面的清水林场里再砍点人工落叶松站杆用,我们就领着李桂乐到养牛场西面去砍伐落叶松杆,运回陈财养牛场里。第二天,于维杰说到桦甸市陈财山庄附近的树林里砍点树种木耳,当时我和李桂乐拿着一把油锯砍伐的柞树并造段,拉回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内。于维杰说在高丽帽子山陈财的山庄对面红松果林的坟圈子内有几棵别人放倒的红松,于维杰带着我、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和李桂乐到红松果林里,杨焕和用油锯把7棵红松造段,我们把造好的红松木段装到了四不像车上,运回了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里。人工樟子松木段和人工红松木段被孙孝光和李瑞福开蓝色凯马车运回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了,人工林落叶松被我们用来挡杖子用了。
2018年6、7月份,于维杰和我说老板陈财让我们去黄泥河林场那边的二道河子沟整烧柴,我们一起去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当时我、李桂乐和杨焕和,殷献辉,李瑞福和殷献辉用554拖拉机把砍倒的林木拽到林区运材路上好造段的地方,杨焕和用油锯把木头造段,孙孝光、于维杰、郭振富、段庆生和王德福他们就把木段劈成柈子装到四不像和孙孝光开的蓝色凯马车上,拉回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陈财养牛场里,我们整了1天烧柴后,陈财来牛场了,当时陈财告诉于维杰和我在山上放几棵有死的红松,加工点板用,再挑棵沙松做跳板用,之后于维杰就让我在整烧柴的时候看见死的红松就放几棵,于是我、李桂乐、杨焕和在二道河子沟里的各个沟岔里放了几棵红松,殷献辉和李瑞福用554拖拉机往道边拽,杨焕和和李桂乐造段,造完的红松木段被李瑞福开554拖拉机拽回陈财的养牛场了。我们采伐拿了三台油锯,两台橘色的250型油锯,一台橘色的180型油锯;把劈桦子时用的斧子;一辆段庆生开的蓝色四不像;一辆孙孝光开的蓝色凯马牌货车,车牌号记不住;李瑞福和殷献辉用来拽木头时使用的554型拖拉机。都是陈财的。当时我们砍了7棵红松,捡的风倒有15棵左右,材长6米左右,径在15公分-70公分左右,造的4米至5米的木段,云杉捡了1棵,材长在7米左右根径在50公分左右,造的6米长的木段,其他树木砍了一些。
4.朱卫东供述:2011年10月前后乔铁成和崔家志在金铜矿山上抓到一个姓崔的,刘兆堂和我、孙书慧、殷献辉、王培忠、王玉柱、倪广才先后就去了现场,我们把姓崔的押到他家搜了家,搜完家之后我们押着人装着松塔就回总部了,在总部刘兆堂带头用送派出所的威胁方式向姓崔的要钱,姓崔的就给他家人打电话了,后来他家人过来送了15000块钱,事后刘兆堂把15000块钱分给我了1000块钱。
2011年9月份殷献辉和乔铁成在金铜矿山上抓到三个金铜工人,殷献辉给我打电话,之后我就领着孙书慧过去了,我们四个押着那三个金铜矿工人就回总部了,在总部刘北堂上来就打了其中一个人嘴巴子,没过一会我就走了回桦甸了,事后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了,我也没分着钱。
2011年9月末我和孙书慧在大房子检查站附近抓到个开红色奥拓车的偷陈财松塔的百姓,孙书慧就扇了这个人嘴巴子,我给刘兆堂汇报之后刘兆堂就领人过来了,被我们抓的这个百姓说还有个和他一起的,我们就把另一个百姓抓到了,我们押着这两个百姓和他们的奥拓车就去了他们在草坪村的家,其中一个百姓就跑了,我们就押着另一个百姓和奥拓车回了总部,在总部有人来给陈财求情了,后来这事也没罚钱就拉倒了。
2014年前后的9月份有人抓到偷陈财松塔的百姓了,我和刘兆堂、崔家志开车押着他去了他家,后来让那个人交的钱,交了多少我忘了,给我分多少钱我也忘了。
2016年9月崔家志给我和陈财打电话汇报他在三人沟蛤蟆沟厂房找到松塔了,我和陈财、张景珠、段庆生、李维乐还有其他几个干活的就去了,在现场崔家志抓了四个人,其中有个看沟的姓张的我认识,崔家志跟我说让我领着其中两个人去春化镇里取的6000块钱,事后我把钱给崔家志了,崔家志分给我1000块钱。
2018年9月李瑞福和解老六(解文东)在金铜矿矿区后山抓到两个偷陈财松塔的金铜矿工人,李瑞福给我打电话说他和解老六把人押到金铜矿了,我们管那两个工人要4000块钱,钱到手之后李瑞福把钱给我让我分钱,事后我给李瑞福了2100块钱、解老六和解大国(解文生)每人200块钱,剩下1500块钱我自己留着了。
5.李瑞福供述:2018年9月初一天下午,我和谢大国、谢老六在春化镇金铜矿矿区的山上巡山的时候抓到两个男的在打松塔,我说:谁让你们在这打松塔的?他俩一共打了79个松塔,他俩是在金铜矿上班的,我就以把他们送到派出所的方式威胁他们说:你俩拿7000块钱吧,要不就上派出所。他俩说没有那么多钱,我说:我不管,不拿钱就上派出所。他俩知道上了派出所工作就没了,就跟我求情说能不能少给点,最后我让他俩每人交2000块钱,一共交4000块钱,我给朱卫东打电话让他过来,我们就一起押着其中一个男的去金铜矿办公楼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的钱,另一个男的是给他朋友打电话过来送的钱,4000块钱到手了之后,我们把这俩男的打的松塔没收了,我们就给他俩放走了,我把钱给朱卫东了,朱卫东给了谢大国、谢老六每人200块钱,我拿了2100块钱,朱卫东拿了1500元。
2011年9月末的一天下午,刘兆堂过来跟我说崔家志和看山的抓到个偷塔的,刘兆堂让我和孙书慧、还有几个工人一起去三角洲,崔家志正在看着这个男的,孙书慧下车就扇了这个男的嘴巴子,我们就一起把这个男的押回总部了,刘兆堂和崔家志把这个男的押到砖房里去了,刘兆堂让我在门口守着,后来我在门口听见刘兆堂把这个男的给揍了,大概过了4个多小时,这个男的他媳妇儿过来给的刘兆堂钱,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就把这个男的放走了,之后刘兆堂给了我几百块钱,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
2017年7月份左右,于维杰让我们这些工人跟他去高丽帽山上捡倒木,崔家志负责采伐和造段,造成3米左右的木段,我和于维杰、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李桂乐、王德福还有谁我记不清楚了负责装车,装完车我再开凯马车拉回陈财在高丽帽山的养牛场,我们大概干3-4天,一天拉回去一车,把木段都卸到了陈财养牛场的院里,过了10多天,于维杰安排我开着凯马车,崔家志、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李桂乐、于维杰把木段都装车后,把木段上面盖上一层稻草,然后我开车把木段都拉到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卸到了公司后院,我记得拉了一车。2018年8月份左右,于维杰安排工人把我们拉下来的樟子松木段装到凯马车上,大概有10多根左右的樟子松木段,于维杰开着越野车拉着崔家志在前面领给我领路,我开着凯马车后面跟着,到了离公司不远的一个加工棺材的木材加工厂,把木段卸到加工厂院里后我开着凯马车就走了。
2017年8月份左右,于维杰让工人把剩下的木段都装到了我开的凯马车上(吉B954**),装完车后于维杰开着三菱越野车,我开凯马车拉着郭振富、段庆生、李桂乐还有谁我忘了,到了桦甸市渤海路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将木段加工成板方装车拉回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的仓库里,后来又一部分做成存放松子用的托盘了,剩下的还在仓库里放着了。
2018年6月份左右,于维杰跟我们说陈财让我们去山上整烧柴,我开着拖拉机,孙耀光开着凯马车拉着于维杰、崔家志、郭振富、杨焕和、段庆生、李桂乐、王德福、殷献辉,到了山上以后,崔家志负责采伐,我开着拖拉机往山下集材,杨焕和拿油锯造成40公分左右的木段,郭振富、于维杰、段庆生、李贵乐、王德福、殷献辉、孙耀光直接把木段劈成烧柴并装到凯马车上,我们每天能拉到陈财在黄泥河林场的养牛场1-2车,在整烧柴的过程中崔家志采伐了10多棵的红松,崔家志或者是杨焕和造材,把红松站杆造成4米左右木段,大部分都是造了一段,好的红松木段于维杰让我开着拖拉机拽到陈财的养牛场院里,不好的红松我开拖拉机拽到山下,杨焕和造成40公分的木段后劈成烧柴了,期间崔家志还放了一棵白松,把这棵白松造成6米左右的木段被我开拖拉机拽到了陈财的养牛场院里,一共拉了15天左右的烧柴,把所有的烧柴柈子都拉到了陈财在黄泥河林场的养牛场里,2018年7月份左右,于维杰安排我开铲车把这10多根红松木段装到刘某开的解放牌平头车,一共装了两趟,把这些红松木段都拉到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了。
6.孙书慧供述:2011年9月,朱卫东跟我说,金铜矿抓着偷塔的人了,朱卫东开着皮卡车带我去的金铜矿家属区附近的一个山下,我看到殷献辉和小乔押着三个男的,他们一人背着半袋松塔,我们就把松塔都装到殷献辉开的大车上了,朱卫东怕这三个男的跑了,让我和小乔还有殷献辉押着这三个男的上大车,朱卫东开着皮卡,殷献辉开着大车,我们把押着的这三个男的和松塔都放在总部老板陈财的砖房门口了,朱卫东在那看着他们,朱卫东、刘兆堂和这三个偷松塔的男的在砖房门口说话,我看到刘兆堂怼了一个男的两拳。事后朱卫东给了我500块钱,说是老板陈财给我的。
2011年9月份,朱卫东开车拉着我和崔家志,到刘兆堂去的金铜矿里的一片平房,当时小乔在一家住户的门口站着,我们下车就进院里了,小乔说就这家人偷的松塔,有一个男的在院里站着,我们就开始搜家,我就大概瞅了瞅院里,我记得是崔家志进了院里的小仓房翻到松塔了,有松塔还有松子,一共好像是9袋子左右,我记得谁给殷献辉打电话让他开大车过来,殷献辉就开大车来了,我们就一起把松塔和松子都装大车上了,朱卫东、我、崔家志、刘兆堂一起押着这个偷松塔的男的开车,殷献辉开着大车拉着松塔,我们一起回总部了,陈财从屋里出来了,陈财让我们把松塔卸车,陈财和刘兆堂就和这个男的交涉,我卸完车就上一边干活去了,他们之间怎么交涉的我不知道,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2011年9月,朱卫东就开着皮卡车拉着我去的大房子检查站附近一个山下,我看到一个红色的奥拓车停在道边,朱卫东就把皮卡车停到不远的一个草稞子里,我俩就在红色奥拓车旁边的草子里猫着等人回来,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两个男的,他们一人背个袋子,他们把奥拓车后备箱打开把松塔放车里了,我俩就出来了,朱卫东过去跟这两个男的说:你俩干啥的?其中一个男的说:我俩打点松塔,你们不是打完了么?朱卫东上去踹了其中一个男的一脚,又用拳头打了这个男的脑袋一下,朱卫东说:谁告诉你我们打完松塔了,你们还有没有松塔了?其中一个男的说山里还有打完的没拿下来的松塔,朱卫东就打电话给刘兆堂让刘兆堂过来,刘兆堂带了个人过来之后,朱卫东在奥拓车这看着另一个男的,我和刘兆堂还有个人押着其中一个男的回山里拿松塔,没找着,刘兆堂就说不找了,我们三个就把这个男的押回朱卫东那了,朱卫东和刘兆堂还有个人就开车押着这两个人走了,朱卫东让我开着红色奥拓车跟着他,朱卫东和刘兆堂押着人到了草坪村,我们下车押着这两个人去家里准备搜家,刚到他们家屋里,有一个男的从后门就跑了,刘兆堂没追上,朱卫东让我开着奥拓车,刘兆堂和朱卫东还有个人押着剩下的这个男的我们一起回总部了,刘兆堂和朱卫东就领着这个男的去陈财屋里找陈财去了,我把奥拓车停院里之后,我就吃饭去了,第二天朱卫东跟我说这个偷松塔的人找人去跟陈财求情了,陈财就给他放了,没管他要钱,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2011年9月,刘兆堂拉着我还有了4个人,一起去的金铜矿三角洲附近,我看见崔家志正在看着一个背筐的男的,当时有人问那个男的你是不是打松塔了?那个男的说:我没打松塔。我就把那个男的身上背的筐给拽下来了,我看见筐里面有2、30个松塔,我就跟那个男的说:这不是松塔吗我看他撒谎,我上去就给那个男的两个嘴巴子,这个男的就不敢吱声了,这时刘兆堂问他:你家里还有没有松塔了?那个男的说:我家里没有松塔了。刘兆堂说:我不信,现在去你家看看。然后我们几个人就押着这个男的去了他家,到了他家之后,我们就开始搜家,我就在院里搜,看到有什么东西被盖住了,我就翻开看看,其他人有的进了屋里,有的在院里搜,搜完之后发现家里没有松塔,然后刘兆堂就让我们押着这个男的上车,我们就一起把人带回春化镇总部,刘兆堂和几个人一起把人押进陈财的砖房里,然后我就上山去干活了,后来陈财和刘兆堂让这个偷松塔的人交了罚款,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7.解文东供述:2018年9月份,当时我和李瑞福、我弟弟解文生在山上装松塔,有人偷松塔,我跟李瑞福一起上山去抓偷松塔的人,抓到两个偷松塔的人身穿金铜矿工作服,我弟弟解文生开着拖拉机过来了,李瑞福说:偷老陈家的松塔得交罚款,李瑞福让侯某、蔡某数一下偷了多少松塔,偷一个松塔罚款100块钱,他俩数了一共79个松塔,李瑞福要8000块钱,不给钱就找矿长,你们俩工作也别想要了。我看他们有点害怕了跟李瑞福说:能不能少罚点,我看见朱卫东开着白色皮卡车在那等着了,朱卫东、李瑞福要侯某、蔡某交4000块钱罚款,蔡某给朱卫东1800块钱,侯某把2200元钱给我,我又把钱递给了朱卫东,侯某、蔡某交完钱我们就放他们走了,然后朱卫东给了我400块钱,朱卫东说:这400块钱跟你和解文生一人200块钱。等到第二天我把200块钱给了。
8.于维杰供述:2017年8月份左右,当时我给老板陈财打电话请示说高丽帽子山上有被风刮折树头的红松和樟子松,整点回来做成松籽托盘,老板陈财听完就同意了,我就跟崔家志说,陈财让我们到高丽帽山清水林场那边把风刮折树头的红松和樟子松放了拉到高丽帽山陈财养牛场里,崔家志没说啥就同意了,我就开着车拉着崔家志、李桂乐、杨焕和、李瑞福、郭振富、段庆生、王德福和王伟平到吉林省桦甸市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里拿工具,到高丽帽子山永吉街道清水林场里砍伐林木,把造好的比较长的红松木段运到陈财养牛场院内,我就和崔家志说这些短的木材咋整,不能做板方,崔家志和我说他有个亲戚是做棺材铺子生意的,短的木材他亲戚也能收,我就让崔家志联系他那个做棺材铺子生意的亲戚,过了一会崔家志的亲戚就过来看木材了,看完木材我就和他说这些木材按每立方米800块钱卖给他,他说木材太破了,我说你可以挑好的买,我俩商定以每立方米600块钱卖给他,一共卖了4立方米多点的樟子松木段,第一车卖了600多元钱,第二次卖了2000多元钱,一共卖了2600多元钱。过了两天,清水林场的一名姓刘的副场长和一名林场工人看到我们院内堆放的木段就问我这些木材在哪整的,我说陈财包的红松果林里砍的风刮折树头的林木,他就上车给我们老板陈财打电话了,我也给老板陈财打了电话汇报这个事了,到了下午的时候老板陈财给我打电话说林场那边他交完钱了,过了几天我就安排李瑞福剩下的红松木段和樟子松木段拉到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存放,没过几天,我就领着工人把这些木材里的好点的红松和樟子松木段挑出来拉到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方,不好的木段放在陈财的公司院内,板方加工完以后拉回陈财的公司放在仓库里,后来郭振富、段庆生和杨焕和把板方做成托盘垫松籽用了,具体做了多少个托盘我也不清楚,这次的经过就是这样了。我们采伐用两台油锯,崔家志和李桂乐用的同一台橘色的西德牌250型的油锯,杨焕和用了一台橘色的西德牌180型的油锯;三把斧子用来打枝丫,这三把斧子就我和李瑞福、郭振富、王德福、王伟平轮班换着用,王伟平就跟着我们一起干了1天活因为有事就没继续跟我们干活,段庆生开了一辆蓝色的四不像车;我和李瑞福开了一辆黄色的小铲车;李瑞福还开了一辆蓝色的凯马牌货车,车牌号我记不住了,就记得尾号是471。都是陈财的。
2018年4月份左右,我看到有些火烧木都死了,我给老板陈财打电话请示说山上有些樟子松火烧木,用不用整些回去加工板方,老板陈财说那你就整点木材回来加工板方用,之后我就安排崔家志,杨焕和、郭振富、段庆生和李桂乐到桦甸市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道东侧的大勃吉林场的林子里砍伐林木,把樟子松木段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内,在砍伐樟子松期间、我又安排崔家志和李桂乐到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西面的清水林场里再砍点人工落叶松站杆修老板陈财养牛场的杖子用,当时崔家志帮忙量材李桂乐用油锯砍伐落叶松,砍伐完人工落叶松之后,我们砍伐樟子松的这些人就过去把砍完的人工落叶松扛回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里直接挡杖子用了。过了几天为了给老板和工人整点木耳吃,我找崔家志,李瑞福、郭振富、段庆生、王德福、孙孝光、殷献辉和李桂乐一起到桦旬市陈财山庄附近的柞树林里砍点柞树种木耳,把木段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的山庄了,我记得高丽帽子山陈财山庄对面的红松果林坟地里有几棵别人放倒的红松树,我们这些人一起把造好的红松木段装到了四不像车上,运回了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里和樟子松木段放在一起了。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陈财养牛场院内的人工樟子松木段和人工红松木段我就安排孙孝光和李瑞福开蓝色凯马车运回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了。
2018年6、7月份左右,老板陈财和我说让我领着工人去黄泥河林场那边的二道河子沟捡烧柴,之后我就开车拉着崔家志、郭振富、杨焕和、李瑞福、李桂乐,孙孝光开着凯马车拉着段庆生和王德福我们一起去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干活,殷献辉也来了,当时崔家志、李桂乐和杨焕和主要负责砍木材,李瑞福和殷献辉用554拖拉机把砍伐倒的林木拽到林区运材路上方便造段装车的地方,杨焕和用油琳把木材造段,我、孙孝光、郭振富、段庆生和王德福用斧子把木段劈成柈子装到四不像车和孙孝光开的蓝色凯马车上,把烧柴柈子拉回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陈财养牛场里,我们整了2天左右烧柴后,陈财来牛场了,晚上吃饭的时候陈财就对我和崔家志说在山上放几棵死的红松,加工板材用,再挑棵沙松做跳板用,我们干活的时候我也和崔家志说让他在整烧柴的时候看见死的红松就放几棵,于是崔家志、李桂乐、杨焕和在二道河子沟放了几棵红松,殷献辉和李瑞福用554拖拉机往道边拽,杨焕和和李桂乐造段,造完的红松木段被李瑞福开554拖拉机拽回陈财的养牛场了,当时崔家志还找到了一棵沙松,崔家志用油锯造段后也是李瑞福用554拖拉机拽回陈财的养牛场了,红松砍了7棵,捡的风倒木有10多棵左右,材长7米左右,根径在30公分-60公分左右,造的4米至5米的木段;云杉捡了1棵,材长10米左右,根径在60公分左右,造6米长木段还有其他的木材。
9.王德福供述:2018年陈财让我们到他承包的红松果林的沟系里面去砍伐林木,砍伐的树林有红松、作树、鱼鳞松、臭松还有一些杂树。陈财还指使我们砍伐红松树,砍伐红松树是2018年的事情,陈财告诉管事的于维杰有好的、叶子发黄的红松伐掉,于维杰领着我、大王三、小殷子,锯手是崔佳志、老杨,装车的铲车司机是李瑞福,采伐了多少树木我记不清了,采伐后的树根有的裸露在外,有的被树根我们用土埋起来了,这些被采伐的树根我现在都能找到,这些松树被我们伐掉以后,老板陈财让我们到桦甸市的一个加工厂加工成了木板还有木方,还有红松板方,这些红松板材都放到了陈财家的住宅后院的仓库里面。还有陈财为了经营他的红松果林沟系往山下拉松塔方便,陈财让我们把道边上的树木伐了,好的木材运到了山下,不好的树木就埋在了道边上。
10.杨焕和供述:2017年5月的时候我在山下负责造材了,把红松造成40-50公分的木段全劈成烧柴了;2018年5月份崔家志负责用油锯采伐红松和红松倒木造材,我负责拿油锯把崔家志造完段的红松树头造成40-50分工的木段,然后我和李瑞福、王德福、殷献辉、小段、李桂乐(已死亡)把红松木段装到了陈财的蓝色凯马货车上。于维杰让我去把红松破成板材,当时去破红松板的有我、于维杰、李瑞福、王德福、郭振富、小段、李桂乐(已死亡),我们先去把红松装车,直接到桦甸市渤海路东头的一个木材加工厂里,加工破板,其中还有一根白松,于维杰说要做跳板,这根白松总共出了2根跳板,又拉回陈财厂子库房里了。
11.殷献辉供述:2018年5、6月份左右,于维杰已经领着陈财的工人在二道河子沟开始整烧柴了,我到了之后于维杰就让我就跟着他们一起去山上整烧柴,我们就到黄泥河林场的二道河子沟里开始整烧柴,于维杰安排崔家志采伐,杨焕和也采伐过,李瑞福负责开拖拉机把采伐的木材集到山下,杨焕和和李桂乐(死亡)把木材造材40公分左右的木段,我们把造好的木段劈成烧柴柈子,都拉回了养牛场,每天能拉3、4车左右的烧柴柈子,在整烧柴的过程中,崔家志采伐了10多棵的红松,捡了10多棵红松风倒木,好的部分李瑞福开拖拉机拽到了养牛场,不好的部分就直接劈烧柴了,后来因为于维杰在整烧柴的时候眼睛被戳伤了,我开车拉着于维杰去医院看眼睛了,过了几天后于维杰安排孙孝光开着凯马车拉着工人去山上采落叶松搭烧柴棚子用,拉回落叶松后,我们一起搭棚子了,落叶松杆不够用,于维杰又安排杨焕和去采伐的落叶松,我和李瑞福把落叶松杆集到拖拉机上拽到陈财的养牛场,这次采了20棵左右的落叶松,都拽回牛场用来搭烧柴棚子了。
12.孙孝光供述:2018年6、7月份的时候,于维杰让我开车和他们去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里给陈财拉烧柴,我们拿着两把油锯和四把斧子到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内整烧柴,把烧柴拉到陈财的养牛场院内,我们一天能拉一到两趟的烧柴,我们大概干了能有10天左右的活,后来我们要盖烧柴棚子需要人工落叶松木段,于维杰就安排我和老杨还有几个工人到二道河子沟里去整人工落叶松,老杨拿着一把油锯砍伐人工落叶松树,其他工人装车,我开凯马车将人工落叶松给拉回养牛场,当时跟着一起去装车的工人还有谁我记不清了。
13.段庆生供述:2017年8月份左右,于维杰跟我们工人说,让我们跟他去高丽帽山采伐林木,于维杰就开车,拉着我和崔家志、杨焕和、李桂乐(死亡)、李瑞福、郭振富、王德福,到了陈财在高丽帽山的养牛场后,我开着四不像拉着三把斧子,李瑞福开着凯马车拉着油锯,于维杰安排崔家志放树,杨焕和造段,我和李瑞福、郭振富、王德福拿着三把斧子打枝丫和装车,我们把枝丫材和树头装到我开的四不像车上,把造好的木段装到李瑞福开的凯马车上,然后我和李瑞福把木段和枝丫材都拉回了陈财在高丽帽山养牛场的院里,就这样我们一共干了4、5天,我一共拉回养牛场3车枝丫材,还拉了一车木段,李瑞福拉了2车木段,都卸到了陈财养牛场的院里,过了20天左右,于维杰安排我们把木段上面盖上稻草拉走了,以这样的方式一共拉了2车,后来我回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后院的时候看到了这些木段,过了没几天,于维杰安排我们把木段拉到桦甸市渤海路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方都拉回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有一部分板方我和杨焕和、李桂乐做成存放松籽用的托盘了,剩下的还在仓库里放着。
2018年4月份左右,于维杰安排我们去了陈财养牛场附近的林子里采伐樟子松,我开着四不像把木段和枝丫都拉回了陈财在高丽帽子山的养牛场内,一共拉了20多根木段,树头和枝丫材拉回去2车,于维杰让我和王德福到养牛场附近去把采伐完的落叶松扛回陈财养牛场里直接挡杖子用了。又过了几天,于维杰安排我们工人去总部附近的林子里把别人放倒红松造成3米左右的木段,大概有6、7根红松木段,运回了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里和樟子松木段放在一起了。我听说枝丫材拉到发电厂卖了。于维杰又安排我们工人去把柞树杆子上种木耳,我看到有20-30根柞树杆子,我们就都种木耳用了,于维杰安排我们把樟子松木段和红松木段都装到了凯马车上,上面盖上草,一共装了两车,都拉回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卸到了后院里,后来我看到这些木段都没有了,具体怎么处理了我也不知道。
2018年6月份左右,于维杰跟我们说老板陈财让我们去山上整烧柴,到了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陈财的养牛场以后我们就开始到山上捡烧柴,我们把木材集到山下后,李桂乐和杨焕和都造过段,用油锯造成40公分左右的木段,我和其他人把木段劈成烧柴柈子后并装到凯马车和四不像上,拉回了陈财在黄泥河林场的养牛场,每天能拉4车,在整烧柴的过程中李瑞福就开始往山下拽红松木段,好的红松木段于维杰让李瑞福开着拖拉机拽到陈财的养牛场院里,不好的木段杨焕和造完材后就直接劈成烧柴了,当时崔家志采伐了一棵在道边的红松,我们这些工人都在场,杨焕和造完材,我们就直接劈成烧柴装车了,我们一共拉了15天左右的烧柴,把所有的烧柴柈子和红松木段都拉到了陈财在黄泥河林场的养牛场。于维杰又安排我们工人去山上采伐落叶松搭棚子用,李瑞福和殷献辉开拖拉机将落叶松拽到了陈财的养牛场院里,搭棚子的时候,落叶松杆不够用,于维杰又安排杨焕和去采伐的落叶松,李瑞福负责用拖拉机把落叶松杆拽到陈财的养牛场,两次我们采了20棵左右的落叶松,都拽回牛场用来搭烧柴棚子了。过了一段时间,刘某开车我们把之前整烧柴采的红松木段上摆上了一些烧柴柈子,盖上苫布,一共拉了2趟,都拉回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后院里,过了一个多月,于维杰安排李瑞福开小铲车把这些红松木段都装到了凯马车上拉到我们之前加工板方的木材加工厂,一共送了两车,加工完后一共装了两车,一车板材,一车板皮,都拉回了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公司的仓库里,过了一段时间,于维杰安排我和杨焕和、王德福、李桂乐、李瑞福把这些板材都装到了一个来买板材的老板的车上,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14.郭振富供述:2017年8月份左右,于维杰开车拉着我、崔家志、杨焕和、老李、段庆生、王大虎、李桂乐(死亡)到了吉林省桦甸市高丽帽子山清水林场的山上开始砍伐木材,把枝丫、树头和木段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牛场院里,期间把木段装上凯马车并盖上稻草拉到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了,我们在山上连着干了4、5天左右的活就下山了。没过几天,于维杰领着我们工人把存放在公司院内好一点的红松和樟子松木段挑出来拉到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方,不好的木段放在陈财的公司院内,板方加工完以后拉回陈财的公司,于维杰安排我和杨焕和将板方做成松籽托盘,大概做了能有20个左右的松籽托盘,还剩了能有30多段的板方放在陈财公司的仓库里了。
2018年4月份左右,于维杰开车拉着崔家志、杨焕和、段庆生、李桂乐(死亡)和我到了桦甸市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道东侧的大勃吉林场的林子里,崔家志使用油锯砍伐的人工樟子松,我和段庆生、杨焕和把造完段的樟子松木段装车拉到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内。在这期间,崔家志就领着李桂乐到高丽帽山陈财养牛场西面清水林场辖区内去砍伐落叶松杆。于维杰领着我们干活的工人又去了桦甸市高丽帽山清水林场陈财山庄附近的柞树林里,当时崔家志和李桂乐拿着一台油锯砍伐的柞树并造段,把造好的木段拉回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内。于维杰带着我们把在山庄对面红松果林的坟圈子内别人放倒的7棵人工红松造段,运回了高丽帽子山陈财养牛场院里。后来人工樟子松木段和人工红松木段是老李开的蓝色凯马车运回陈财的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院内了,人工林落叶松被我们用来挡杖子用了,柞树在高丽帽山陈财的山庄种木耳段用了。
2018年6月份左右,于维杰开车拉着我、崔家志、杨焕和、老李、李桂乐,孙孝光开着凯马车拉着段庆生和王大虎我们一起去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整烧柴,殷献辉也来了,当时崔家志、李桂乐和杨焕和主要负责用油锯砍伐林木和将被风刮倒的树木一起造材,把木材造段,劈成柈子装车拉回陈财养牛场院里,在这期间我干活的时候听崔家志说,整点红松木段回去加工板子用,之后我在整烧柴的时候就看到崔家志用油锯在道边的地方砍伐了4棵红松站杆树,杨焕和用油锯砍伐了1棵红松站杆树,在山上他们砍没砍伐过红松站杆树我就不清楚了,但在山上拉下来的木段里也有干的红松树和其它树种,还有一个6米长的松木,我不知道是什么树种,拽回陈财的养牛场院内了,不好的红松木段我们就劈烧柴了,崔家志和杨焕和还砍伐了一些人工落叶松,拉回陈财在黄泥河林场二道河子沟内的养牛场院内盖棚子用了。
(五)鉴定报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延森涉字(2019)第292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19)第377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陈财、于维杰、崔家志带领被告人杨焕和、李瑞福、殷献辉、王德福、郭振富、段庆生、孙孝光盗伐林木、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的地点、数量、价值及树木保护价值。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上诉人陈财的辩护人在二审提供如下证据:1.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立案告知书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珲春盗窃松塔的行为仍然猖獗。2.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偷盗人盗松塔的数量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经二审举证、质证,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财的辩护人以涉案林木数额无法确定又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案外人员采伐林木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原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为由,申请对上诉人陈财采伐的涉案林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位置、数量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是经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被告人亲自指认的盗伐伐根和被盗窃木材,通过辨认和计算得出被盗伐和盗窃林木的种类和数量。同时根据被告人亲自对采伐现场的指认来确定作案现场位置并有一审鉴定人出庭证言证实,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证据。对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的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陈财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财通过制定抓到偷打松塔的人先是没收松塔,以威胁或限制自由方式,每人最少罚款5千元的规定,并供述这期间有很多当地居民被我们以这种方式讹诈过钱、有工作的就以向所在单位通知让他可能失去工作为由威胁,没有工作的就以吓唬或送公安机关相威胁,还有的就以直接带回我们驻地通知家属拿钱来领人的方式,说白了就是通过这个事讹诈他们的钱与同案犯刘兆堂供述我认为就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我们就是以被偷松塔为名,敲诈偷松塔的人钱、我们一般都是连打带骂,用不交钱就把他们送派出所的方式威胁偷松塔的人,让他们害怕,然后让他们向亲戚朋友要钱,把钱送到总部或者开车拉着偷松塔的人去取钱、管这个男的要钱,这男的就一直说没钱,我们就对他进行殴打,我扇他嘴巴子,其他人就在旁边往这个男的身上踹,这期间他只要犟嘴我们就以扇嘴巴子和脚踹的方式对他进行殴打,大概过了4、5个小时,这个男的让我们整服了与同案犯朱卫东供述陈财制定的抓到偷松塔的人,松塔必须没收,必须交罚款,不交罚款不能放人走的制度与同案犯崔家志、李瑞福、殷献辉、孙书慧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足以认证上诉人陈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珲春承包经营红松期间通过制定制度,在被偷松塔已全部收回,不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有偷松塔的违法行为,以通知单位或送公安机关为由,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惧怕心理,实施敲诈勒索,共勒索现金人民币52200元,数额巨大,上诉人陈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陈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财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陈财将被偷松塔全部没收上缴的规定,被告人刘兆堂、朱卫东、李瑞福、崔家志、孙书慧进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六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财供述我家的松塔丢了,我得找啊,所以就没想那么多,直接进入搜查了,抓到偷松塔的人,在现场把松塔没收,有的偷松塔的人家里也有松塔,我的手下就去偷松塔的人家里搜松塔与同案犯刘兆堂供述按照老板陈财被偷松塔全部没收上缴的规定,抓到偷松塔的人之后,必须到偷塔人的家里搜一下看看,是否还有之前打的松塔、松子,然后在对他们罚款,搜到的松塔必须全部都拿回来、我们先在山上吓唬吓唬他(指偷松塔人),他害怕了之后我们就领着去他家,他会告诉我们松塔在什么地方,我们就拿,看到有物品遮盖的地方,我们就去搜,搜出来把松塔装车,拉回总部、陈财他知道,有时候搜家之前我们提前告诉他与同案犯崔家志供述我们先问他家有没有松塔,但是他说有没有我们都去,到人家之后我们在院里、仓房、菜窖里看到有被遮挡的地方我们就翻,然后进屋里翻柜子之类的看有没有松子、我们到偷松塔的人家院里、仓房、菜窖、屋里进行搜查,有东西盖着的,像烧柴绊子堆,水缸、屋里的柜子类似这样的地方,我们都翻一翻以及被害人赵某1明确告之家里没有松塔仍然到其家里进行搜查与陈财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非法搜查的事实相吻合,且有同案犯朱卫东、李瑞福、殷献辉、孙书慧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佐证,上诉人陈财以制定将被偷松塔全部没收上缴的规定,指使其他被告人以找回自家松塔为由,非法进入到偷松塔人的住宅内,采取翻看的方式,搜查松塔,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使的作用。上诉人陈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财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陈财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财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检拾烧柴为名,于2017年7、8月份、2018年4月至7月份,指使于维杰带领工人分别盗伐、盗窃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有上诉人陈财供述我让于维杰带几个工人上山捡点木材,能烧火的拉回来烧火用,好一点的木材拉回来加工成板材,然后于维杰就带领工人上山去干了,同案犯于维杰、崔家志两人均供述陈财来牛场了,晚上吃饭的时候老板陈财就对我们俩人说在山上放几棵死的红松加工板材用,再挑棵沙松做跳板用、红松砍了7棵,云杉捡了1棵……的证明及延森涉字(2019)第292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19)第377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证明与其他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足以认证上诉人陈财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人陈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财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刘兆堂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原审被告人崔家志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朱卫东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原审被告人李瑞福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孙书慧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原审被告人解文东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于维杰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杨焕和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殷献辉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王德福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郭振富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段庆生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被告人孙孝光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建生
审判员张林龙
审判员南日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