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强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4.09.17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灵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文成,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强自胜,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自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原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冠军
人民陪审员许腾海
人民陪审员任少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