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姚超、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5.23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263号

原告:姚超,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75299。

法定代表人:董家德,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佳,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超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家湖村村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彭京山,被告董家湖村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费34271元;3.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补偿费4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在岚山区××村××#××房,于5月1日开始装修,接近装修完成的时候原告多次去董家湖村村委询要消防或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其回答都是没有办下来。被告至今仍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

董家湖村村委辩称,姚超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姚超以成交价190051.6元竞得日照市岚山区虎山社区董家湖村区域18#-103沿街商业楼5年租赁权,日照海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向姚超出具成交凭证一份。同日,董家湖村村委作为甲方与姚超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姚超租赁董家湖村村委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社区面积为311.56平方米的C区××号楼××房屋一处,租赁时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租金一年一交,预先缴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清第一年租金34271.60元(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4月27日,姚超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岚山区分中心支付34271.60元,转账备注“董家湖村沿街商业楼18-103”。姚超称签合同时拍卖公司和董家湖村委均称案涉沿街楼已经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装修后其又询问过物业,物业称两个月就能办下来。经查,案涉沿街楼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姚超对案涉沿街楼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成后,姚超开始经营。姚超称其经营了20天左右,后因没有办学许可被执法局、教育局查到,姚超称因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致使无法办理办学许可,无法使用沿街楼,沿街楼闲置至今。2021年8月26日,姚超(手机号199××××****)与董家湖村村委的村长董家德(手机号159××××****)通电话,姚超称没有消防验收或竣工手续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询问村委如何处理,董家德称“我也么有办法”“它是因为消防办不出来”“再问问党委……”。

经本院委托,山东至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费用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山东至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至圣评字[2022]114号评估报告,案涉房屋装修费用损失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6990.89元。姚超支出评估费2000元。

姚超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姚超与董家湖村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本院向董家湖村村委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董家湖村村委于2022年2月11日签收前述邮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成交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评估报告、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姚超与董家湖村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董家湖村村委将未经消防验收的沿街楼进行出租,由于董家湖村村委的行为违反了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姚超无法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规定,姚超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姚超关于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解除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将姚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董家湖村村委,姚超与董家湖村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董家湖村村委应返还剩余租期即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的相应租赁费即9765元,对姚超要求董家湖村村委返还房屋租赁费3427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经评估,姚超的装修损失为36990.89元,关于装修损失,董家湖村村委将未经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沿街楼出租给姚超,姚超因无法办理办学许可从而无法使用,董家湖村村委存在较大过错,姚超未尽到审慎审查的情况下便进行房屋装修,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董家湖村村委对装修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董家湖村村委赔偿姚超25893.62元

(36990.89×7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姚超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

二、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姚超租赁费9765元;

三、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姚超装修损失费25893.62元;

四、驳回姚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姚超负担430元,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98元。鉴定费2000元,由姚超负担600元,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董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崔常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佳璐

书 记 员鲁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