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郭敏龙与王沛然、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2.09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3533号

原告:郭敏龙,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沛然,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丹,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敏龙与被告王沛然、杜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郭敏龙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敏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郭敏龙负担。

审判员王项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