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利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哈刑一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吉利,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哈检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利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艳出庭支持公诉,王吉利及其辩护人许兰亭、钟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
1、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密山市财政局局长张某甲(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多次向王吉利行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2、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密山市交通局局长刘某甲(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多次向王吉利行贿共计人民币145000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3、2009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接受刘某甲的请托,为刘某甲妻子何某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同年9月,刘某甲为表示感谢,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4、2008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接受时任密山市驻哈尔滨办事处主任侯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安排郭某某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侯某某为表示感谢,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4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5、2006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以人民币102000元的价格向密山市佳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育才小区3单元301号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212613元)。该公司负责人曲某甲为求得王吉利在开发项目上给予照顾,将购房款全部返还给王吉利,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此房屋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6、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曲某甲的请托,为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土地审批、申请资金及同心家园项目建设提供帮助。曲某甲为表示感谢,于2008年春节前及2011年春节期间,分别向王吉利行贿美元1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7、2008年8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密山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乙的请托,为其开发的新城小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使其能顺利施工并改变原有设计,将临街库房变为门市房。刘某乙为表示感谢,先后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和3万元,共计人民币93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8、2009年5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密山市贵宾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为求得王吉利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通过时任密山市政协主席徐博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15万元,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9、2009年8、9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时任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的孙某某(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审批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开发建设的帅发建材物流大市场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0万元,王吉利将该款据为己有。
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
2008年5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密山市市长兼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罗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罗某乙找到王吉利,希望承包宝密公路。王吉利明知罗某甲不具备建设资质,仍以向罗某甲索要工程总价5%为条件,并指使时任密山市交通局局长的刘某甲等人为罗某甲提供帮助。后刘某甲等人将标底透露给罗某甲,罗某甲得以顺利取得宝密公路A12、A13标段承包建设权。按照规定,罗某甲应向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30余万元。因资金短缺,罗某甲再次通过罗某乙找到王吉利,王吉利遂擅自决定,罗某甲缴纳100万元的保证金。后因罗某甲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停工。被告人王吉利明知工程款已足额拨付,仍决定以返还税金和索赔的形式继续拨款人民币3824000元,并最终由刘某甲指挥完成了工程建设。期间,王吉利于2009年分两次通过王某甲向罗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吉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47613元,美元10万元。案发前上交人民币共计14万元;在被纪委调查后上缴人民币1125000元。
三、玩忽职守犯罪
黑龙江省密山市委、市政府在向国家申请黑龙XX电密山“上大压小”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密山电厂项目”)期间,于2007年8月20日,成立了密山电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密山市市长的被告人王吉利担任组长。2008年1月21日,时任密山市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主任侯某某被吸收为项目推进组成员,负责联络及协调工作。侯某某向密山市委、市政府谎称项目推动资金需要人民币2000万元。密山市政府遂决定,由密山市佳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同心家园小区,由政府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等形式为佳歆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再由佳歆房地产公司变相替政府支付密山电厂项目所需的推动资金。2009年10月,国家同意密山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侯某某明知项目推动资金没有支付,也无需再支付,仍然向王吉利谎称有关方面正在催要钱款。王吉利不核实、不监管,即授权侯某某直接找佳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曲某甲支取钱款。致使侯某某等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800万元。
2013年12月4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王吉利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吉利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中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对王吉利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吉利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王吉利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2万元,刘某甲人民币14.5万元没有请托事项,王吉利没有为张某甲、刘某甲谋利,指控第1、2起受贿事实不构成犯罪。王吉利收受侯某某人民币4万元,李某甲人民币15万元因王吉利及时上交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指控王吉利收受刘某乙、曲某甲钱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王吉利收受罗某甲的70万元已经退还给罗某甲,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王吉利除掉退税、索赔款的部分,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滥用职权犯罪不能成立。对于玩忽职守事实,辩护人认为电厂项目的推动资金出自民营企业,不属于公共财产,该财产的用途本身不合法,王吉利的职权与监管推动资金无关,故王吉利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王吉利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其认罪悔罪,主动上缴赃款,请求法院对王吉利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一)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密山市财政局局长张某甲(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多次向王吉利行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4年王吉利到密山当市长,2005年春节前,我让姜某某给我准备1万元,用信封装着拿到王吉利办公室,我对王吉利说过年了,来看看你,喜欢啥自己买点。他客气一下就收了。2006年春节前给王吉利送钱的过程也是一样的。从2007年开始至2011年,每年过年前给王吉利拿2万元,这些年一共给王吉利送了12万元。这些钱都是让姜某某准备的,让她在农业税经费中处理了。姜某某知道我拿钱是看王吉利用的。我是代表个人送钱给王吉利的,因为他对我个人挺关照的,为了感谢他。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05年春节前,局长张某甲让我给他准备1万元,说是要看王吉利用。2005年12月底,我在处理会议费的过程中把这笔钱入账核销了。2006年春节前,张某甲让我给他准备1万元,说是要看王吉利用。2006年12月底,我在处理会议费的过程中把这笔钱入账核销了。从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张某甲每年让我给他准备2万元,说是要看王吉利用。我在当年年底处理会议费、复印费的过程中把这笔钱入账核销了。张某甲每次都跟我说准备钱是看王吉利用的。一共是12万元,张某甲是代表他个人去给王吉利送钱的,这些钱不应该由我单位核销。
3、侦查机关从密山市农村财政财务局提取的记账凭证及发票:姜某某核销张某甲支出12万元。
4、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张某甲在2004年左右就担任密山市财政局局长,我2005年担任密山市市长职务。从2005年开始,张某甲每年过年都来看看我,给我拿钱,一直到2011年。从2005年到2006年,这两年每年过年给我1万元,从2007年到2011年,每年过年给我2万,这几年一共给我12万元。张某甲每年春节前到我办公室用信封装着钱,1万元就是一沓,2万元就是两沓,都是百元面值。他是以个人名义给我送钱,因为我是市长,为了和我联系感情,也为了求得工作上我给他的关照。这些钱我平时生活花销了。
(二)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密山市交通局局长刘某甲(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多次向王吉利行贿共计人民币145000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2006年4月从交通局副局长的位置升任交通局局长的。王吉利是密山市市委书记。从2008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我共给王吉利送过人民币14.5万元。2008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我每年春节都去看王吉利,每次给他2万元钱,都是临近春节的时候在他办公室给的。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中秋节我也去看王吉利,每次给他5000元。这14.5万元都是从单位小金库出的。我们把每年修农村公路的管理费用留作小金库。我给王吉利送这14.5万元钱的事我单位班子成员和财务科长赵某甲、出纳尹某某都知道,钱是以我个人名义送给王吉利个人的,因为他是我的上级领导,对我的工作及个人都很关照、支持,所以才给他送的钱,这些钱王吉利没有返还给我。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09年开始我担任密山市交通局副局长,在过春节和中秋节时,刘某甲同我说过要给市里领导和省里相关业务部门领导送礼,有时给拿钱,有时送特产或购物卡等。这些钱主要是从我单位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账上礼品餐费的名义报销的。我单位账外资金由财务会计赵某甲、出纳员尹某某保管。送钱的事是刘某甲自己去的。刘某甲告诉我给领导送礼的事主要是怕大家误会他从单位拿钱是自己用,再就是送完钱后,报销时经手人写白条子在账外报销我得审核签字,所以在送礼时,大概用多少钱告诉我,之后审核时也看钱数对不对。
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1997年至2014年5月我一直担任交通局会计,单位财务工作由局长刘某甲主管。从2008年开始每逢中秋节、春节,刘局说过节了需要看看领导,就从我们财务借现金,大多打的都是白条子收据,也有以礼品、招待费的名义借的。中秋一般是5千,春节是2万。从2008年至2013年大概有十三四万。这些钱都是从密山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挥部专户列支的。这个账户是××年根据市里文件设立的,用来进行新农村建设,修建农村公路用的,资金来源是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及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拨到我局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我们按工程进度给施工方拨工程款,施工方按照拨款日期给我们开工程款收据。刘某甲让从专户中报销这些支出。
4、证人尹某某的证言:1997年3月至今我担任密山市交通局出纳员,单位财务由刘某甲主管。从2008年开始,每逢春节、中秋,刘某甲先从我手里借钱,中秋一般是5千,春节一般是2万。从2008年至2013年大概有十三四万。由于借款没有写具体内容,我不知道刘某甲借款的具体去向。他事后也没有给我正规票据,刘某甲让将这些借款从我单位密山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挥部专户中报销。
5、侦查机关从密山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取的关于密山市农村公路指挥部收取建管费的财务说明及2006至2010年密山市农村公路计划里程及计提管理费应付工程款说明:2006至2010年密山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指挥部专户中报销过招待费、春节福利费等费用。
6、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2004年8月末,我从鸡西市司法局局长调到密山市担任市长,2010年6月担任密山市市委书记。从2008年刘某甲当上密山交通局局长开始到2013年,一共6年期间里,刘某甲每年春节都给我拿2万元钱,一共12万元。从2008年开始,每年中秋节前后,刘某甲都到我办公室看看我,每次给我拿5000元,最后一次是2012年中秋节,一共5次,共计25000元,每次都是拿信封装的。这几年刘某甲年节一共给我拿了14.5万元。每次收完钱后我都回家给我爱人了。刘某甲给我送钱的目的就是联络感情,处好关系,求得关照和支持。对于他个人的事情,我始终都很关照,另外也很支持他的工作,对交通工作很重视。如果刘某甲和我个人关系不好,我不会大力支持他。
(三)2009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接受刘某甲的请托,为刘某甲妻子何某某从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调动事宜提供帮助。同年9月,刘某甲为表示感谢,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爱人(何某某)原来在密山市医疗保险局工作,负责审核报销,调动之前是事业编制。2009年4月,我跟王吉利说我爱人工作太忙,想调个轻巧的工作。他答应了,让我到人事局问问哪个部门有编制。我问了人事局局长曲长波,曲长波说残联可以。后来王吉利让我和曲长波说,让他们打个报告,说明一下情况,王吉利批一下就可以。曲长波请示过王吉利,知道是王吉利的意思。我爱人是2009年9月初的时候到残联报到上班的,先借调,后来转变成公务员身份后于2011年6月份正式调入。在我爱人调到残联上班之后,不几天我就在王吉利的办公室给他送了5万元,都是百元面值,共五捆,每捆1万元人民币,用档案袋装着,我从家里拿的我个人的钱。当时就我和王吉利两人在场,我说我爱人已经到残联上班了,非常感谢领导的关照,给领导表示点心意,说完就把档案袋放到他办公桌上,王吉利说不用,推脱了一下,我放下就走了。这5万元钱王吉利没有还给我。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刘某甲是我丈夫,我不知道刘某甲是怎么把我的工作从医保局调到残联的。我跟王吉利没有见过面,不知道刘某甲给王吉利送钱的事情。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09年下半年,刘某甲找到当时的人事局局长曲长波(已退休)和我,在我们单位办公室谈起给他爱人何某某办工作的事,刘某甲问哪个部门轻松一些,我们给他提供残联的工作轻松一些。但是残联是参公单位,何某某在医保局工作,医保局是纯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不允许直接调入参公单位。在2009年下半年,市委书记王吉利给我打过电话,见面时说过好几次,说刘某甲总出差,孩子不在家,他爱人身体不好,找个压力小点的工作,看看给她调到残联去,我说因为何某某是事业编制,而残联是公务员编,办不了手续,王吉利的意思是先借调,手续以后再办,这样何某某在2009年下半年就先借调残联工作。2010年医保局经上级批准,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单位,其工作人员经考试录用为参公单位的人员,何某某也具备参公条件,符合调转的条件,经请示王吉利同意调转,在2011年6月初我就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办理了她的调转手续。正式办理的调入手续。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何某某是2009年10月份由密山市医保局调入我们残联工作的,具体负责康复等工作。先是以借调的手续过来的,因为当时医保局是事业单位,残联是参公单位,医保局不是参公单位,人员不能直接调入残联,后来医保局也变成参公单位了,何某某等一批人参加了一次参公考试,在2011年6月份正式办理了调入手续。当时的理事长刘俊波(现已退休)跟我说交通局局长刘某甲爱人何某某调到咱们单位来了,还说王吉利市长和刘某甲关系比较好,王吉利同意把刘某甲的爱人调到咱们单位来。
5、侦查人员从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干部调动呈报表及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何某某于2009年10月从密山市医保局借调到密山市残疾人联合会。2011年6月正式办理调入手续。
6、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2009年9月份,刘某甲找我帮忙把他爱人的工作从医保局调到残联,我答应了。我跟人事局曲长波和李某丙打的招呼。过了不长时间,刘某甲到我的办公室用档案袋给我装了5万元钱,说他爱人工作办完上班了,感谢感谢领导,说完刘某甲把钱放在我桌子上就走了。刘某甲送的这5万元钱是因为我帮他爱人调转工作,对我表示感谢。这件事如果我不打招呼就办不成。这5万元钱我没有退给刘某甲,而是拿回家给我爱人了。
(四)2008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接受时任密山市驻哈尔滨办事处主任侯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安排郭某某至密山市驻哈尔滨办事处工作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侯某某为表示感谢,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4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2007年我当时是驻哈办主任,王吉利任密山市市长,我找王吉利说我们办事处有个临时司机叫郭某某的,已经干了9年了,你看能否给他转入正式职工。2008年这事就办成了。郭某某为了表示对王吉利的感谢,就拿了4万元人民币让我交给王吉利。大约在2009年春节前,在驻哈办房间内,我给王吉利拿了4万元现金。我对他说,过年了给你拜个年,另外郭某某的事让你费心了,孩子对你表示感谢,说完就把装钱的档案袋放在桌上走了。这些钱是郭某某主动给的,他给我4万元让我给王吉利表示感谢,把他工作办成了,因为他是司机接触不上王吉利,只能让我转交。我把钱给王吉利是因为他是密山市市长,调入人员必须他说话才能好使,给他钱是感谢他把郭某某的事办成。他收钱后没有退还。
2、证人郭某某(系密山市驻哈尔滨办事处司机)的证言:我是2003年开始在驻哈办工作,一直是临时工,2008年正式调入驻哈办,任司机至今。2008年我求侯某某把我办成正式的事业编制,他说我去找王吉利市长说说。我给侯某某拿了4万元,让他给我办工作用。侯某某跟我说钱给王吉利送去了。送钱的时间大概是2008年。
3、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郭某某身份、工作情况的说明、全民合同制工人录取证、工人调动呈报表:2003年1月10日,郭某某经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密山市服务公司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8年4月28日,经密山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密山市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
4、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侯某某是密山驻哈尔滨办事处的主任,他找我说他家有个亲戚要进密山住哈办事处工作,我给办了。2009年春节前,我到哈尔滨出差,住在驻哈办事处,侯某某到我房间里给我送了4万元钱。侯某某给我拿的4万元钱是为了感谢我帮着办工作。这些钱我个人花销了,没有退还。
(五)2006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以人民币102000元的价格向密山市佳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育才小区3单元301号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212613元)。该公司负责人曲某甲为求得王吉利在开发项目上给予照顾,将购房款全部返还给王吉利,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此房屋被王吉利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曲某甲的证言:2005年我开发了密山市的育才小区。王吉利说想以低于市场价按700元每平米在我开发的小区买一套房子,我同意了。他是市长,以后我用着他的地方会很多,别说他每平还付700元,就是一分不给我也会同意。王吉利购买的是三单元301室,146.63平方米。当时正常售价是1350至1400元。2005年年末,王吉利和他爱人吴某某给我101999元房款,后来我找了个机会到王吉利的办公室,将财务给出具的购房票据和收到的101999元房款一起交还给王吉利。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又给他办的房产证,交了1000多元手续费。我到王吉利办公室送房照时他又提出按每平米300元再补交给我房款43500元。他说要按每平方1000元支付购房款。这一次的43500元房款我没要,但我又给他出具了43500元的购房票据。补开的发票当时有存根,后来公司解体时都销毁了。我搞开发,离不开市长,不敢要他的钱。
2、商品房买卖合同、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契税完税证:2006年6月26日王吉利的妻子吴某某与密山市佳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02000元的价格购买育才小区3单元301号房屋。
3、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房屋价格鉴定结论书:密山市育才小区综合楼三单元301室房屋经鉴定价值为212613元。
4、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2005年,一建公司经理曲某甲开发密山市育才小区,我和曲某甲说我要买一套,买的是育才小区三单元301室,面积14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2006年房子交工之前,我和妻子吴某某在我车里给曲某甲交的房款,大约10万元。事后在我办公室他把发票交给我,同时又把开始交的10万多房款还给我,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等于我没花钱,他白送我一套房子。当时我问他,700元一米是否太低,不行我就再给你交4万元钱,他说不用。这样后来他又给我送来一张4万元左右的发票。给我后开的这4万元发票我没有交钱,我的10万元购房款他也还给我了,就等于我没花一分钱买的房子,他还给我开了14万余元的购房发票,帮我办的房照,产权人是吴某某。但是购房合同的数额还是10万元出头。他把房款还给我是因为我是市长,他是搞开发的,做电厂的,他求我的地方多了,我对他也很关照,就是白送我房子,我想他也能愿意。我买的是三单元301室,共计140多平方米。房照是曲某甲给我办下来的,产权人是我爱人吴某某的名字。育才小区在当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大约是1300元到1400元那样。
(六)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曲某甲的请托,为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土地审批、申请资金及同心家园项目建设提供帮助。曲某甲于2008年春节前及2011年春节期间,分别向王吉利行贿美元1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曲某甲的证言:2007年我开始办理密山市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前期审批手续,到年末也没有办出来,处于论证阶段。2008年春节前我在鸡西澳洲肥牛后院给王吉利拿了10万美金。我说快过年了,我给你拿点钱,以后请领导对我的项目多关照。他没说啥就收下了。这10万美金是我去哈尔滨总行的营业大厅从个人手里兑换的,花了60多万不到70万人民币。给他送10万美金是因为李连春跟我说不跟王吉利搞好关系,将来热电联产项目会很难,并且将来要想得到好的政策也离不开王吉利,快过年了你拿10万美金给王送去。我给王吉利送完钱后告诉了李连春。送完钱后,关于项目的格证审批文件办的都很顺利,没有人为难我,而且王吉利还帮我协调了省水利厅的一个可研报告。并且在王吉利的帮助协调下,朝阳热点公司被政府允许边办手续边施工。2011年春节前,我在鸡西市矿务局招待所院里,给王吉利送了10万元。这笔钱是我从家里拿的现金。给他这笔钱是为了感谢他对我们热力公司的支持,也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今后得到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支持,另外我开发的同心家园小区王吉利给了很多帮助。王吉利当市长期间,我们向上申请资金时,需要政府行文盖章,都很顺利。2009年国家给密山补贴900万,市政府给我们热电公司420万;2010年我们没有资金购煤,王吉利安排财政局国资办借了300万给我们,解决当时的燃眉之急。同心家园地块的取得王吉利也帮了忙。同心家园项目王吉利给我很多帮助。一是在前期拍卖时,王吉利安排国资办苏凤艳,由她负责与拍卖行联系,保证我能拍到白酒厂的建设用地;二是为了达到4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王吉利让王某乙协调各部门,改变了同心家园原来的规划设计,增加了容积率,在原来5层的基础上再加上2层,缩短楼与楼之间的横向距离,由原来的12米变成6米,达到4万平米的建筑面积;三是改变了土地用途,把白酒厂这块工业用地变成了商业用地。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我担任密山市副市长,主管城市建设,部门包括建设局和环保局。曲某甲在密山建立热电厂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为了抢工期,赶在冬季供暖期供暖之前建好主体,所以是先施工后审批手续。这是市长王吉利的意见,市委也同意。他让我抓紧时间协调各部门,特事特办,审批手续可以后补。在这种情况下他让我召集相关部门在2008年8月份召开的第29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朝阳热电厂先行施工,后补办用地等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审批手续,不可以施工建电厂。
3、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2008年第29次密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年8月27日密山市政府同意朝阳热电厂先行施工,后补办用地等审批手续。
4、密山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密山市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补贴请示、预算拨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在王吉利的批示下,密山市政府于2009年向朝阳热电公司发放热费补贴400万元,2010年借给朝阳热电公司300万元。
5、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客户汇率表:记载2008年春节期间美金与人民币的汇率(1:7.16-7.29)。
6、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2008年春节前,曲某甲在鸡西市澳洲肥牛酒店后院,在我开的丰田吉普车(×××)上,给我10万美金。他事先给我打电话,说要过年了看看领导,多多关注他电厂的项目。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我先把钱拿单位,后来大概在2010-2012年期间,我分两三次到鸡西人民银行门前把美金换成人民币,总共换了大概60多万元人民币,每次换回来我就回家交给我爱人吴某某了。这笔钱我没有还给曲某甲。曲某甲送我10万美元是因为2007年他在密山建热电厂,手续都没办完,当时正处于论证阶段,给我送这10万美元是为了取得我的支持,他好顺利把手续办下来。这个项目是个民生项目,我作为市长对该项目有决策权,另外对这个项目有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和督促的职责和作用。我在曲某甲办理热电厂手续的事上帮忙了,我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对他这个项目全力支持。曲某甲在土地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这个事是我和主管城建的副市长王某乙说的,这个是民生项目、财源项目,得大力支持,可以允许曲某甲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我让王某乙在市长办公会上定一下。2008年8月份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就把这事定下来了。会议我没参加是因为这是市长办公会,都由分管市长主持召开,王某乙分管城建,所以这个会由他主持召开。《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第29次)纪要》,是通过这次会议定下来的先施工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事。2011年春节前,曲某甲给我打电话,约在鸡西矿务局招待所的院里等我,曲某甲手里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在车边和我说过年来看看领导,说完说把这个塑料袋放在操作台上,我当时以为曲某甲给我送几条烟,我就收下了,等我回家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有一个纸盒装的是10万元人民币。曲某甲送给我10万元是因为他是我们密山市朝阳热电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朝阳热力公司是我们密山市的私营企业,我当市长的时候没少帮助他们公司。他们公司向上申请资金的时候,我给予了支持,我记得2009年是冷冬,省里给我们密山拔了供热补贴,我就给曲某甲他们公司拔了一部分有几百万元;还有2010年春天,曲某甲找到我说他们公司没有钱进煤了,我又安排市财政局借给了曲某甲公司300万元钱。另外他开发的同心小区土地,我是顶了很大压力把这个项目给的曲某甲,我让国资委主任苏凤艳找拍卖行想办法把土地拍卖给曲某甲。他给我拿钱是为了感谢我的支持。这10万元钱我没有退还,交给我妻子吴某某了。
(七)2008年8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密山市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密山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乙的请托,为其开发的新城小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刘某乙先后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和3万元,共计人民币93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08年3月份,我为了开发新城小区注册成立了密山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是法人、经理。我认识王吉利,他是密山市委书记。我开发新城小区期间共三次送了他93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8月份,给王吉利送了50万。工地开工的第二天上午,规划局四个人(其中一个叫张某丙)来到现场责令我停工,给我下的停工通知书。规划局走了之后,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工地给停了。市规划局的四个人说是王吉利书记让停工的。下午我叫出纳员董某某取了50万元现金,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我到王吉利家楼下鸡西市澳洲肥牛火锅后面,我给王吉利打电话说过来看看领导,王吉利就下来了,我将用纸箱装的5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吉利。我说了停工的事,要求帮助协调,尽快开工,王吉利答应了,说完之后,王吉利拿着钱就上楼了。我送钱的时候没有别人在场。停工是我损失,为了不停工,顺利完成工期,我只好找王吉利协调了,何况规划局的人说是王吉利让停的,我给他送这50万元,就是想尽快开工。第二天规划监察室电话通知可以开工了。之后工程顺利,再也没有执法人员来我这挑毛病了。小区一共三期,完工一期就入住一期,从2008年8月开始到2011年9月份左右,工程全部完工。第二次是2010年8月份,我给王吉利送了40万元钱。2010年8月,我开发的新城小区二期完工后,二期靠红霞路一侧,我公司原来设计的一层门市房,想要在临街一层设门,市里规划审批的时候没有同意,批复我的是建库房。我找当时的规划局长刘复远,刘复远说是王吉利不同意。所以当时建临街一面就没有门市。楼房建好后,我先在楼房西侧开了一个门,门开好二三天后,被规划局给封了,不让开门,我给王书记打了个电话,我说我开门是为了自己做办公室用,他就同意了。他同意之后的第二天,我去的他办公室,给他送的40万元钱,是我单位财务董某某给我提出来的。都是百元票面的,四捆,用纸袋装着。我把钱放在他办公桌上了,他直接就把钱放到桌子底下了。我当时说,不把库房变成门市,不好卖,他说那你就开门变门市吧。红霞路一侧的库房当时陆续开了一大部分,没有全开,相关的执法部门没再来找我。第三次是2011(卷七变2009)年春节前,我给王吉利送了3万元钱。就是过年了,看看领导,感谢领导对我的关照,工程进行期间,没有再被谁为难,这和领导的关照是分不开的。在王吉利的办公室给的钱,当时就我俩。我说过年了,过来看看,对我的企业没少关照,挺感谢的,以后还得多支持。王吉利说好好干,有什么需要再找他。我把钱放在他办公桌上,他就把钱放到办公桌的抽屉了。钱是用灰色塑料袋装的3万元现金,三捆都是百元票面的。这三笔共计93万元钱是我为了感谢王吉利的帮助,给他个人的钱。这93万元王吉利没有给我退。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是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纳。2008年8月,我们公司刚开工就被停工了,后来听说是王吉利让停的。刘某乙找我说他要用50万,去鸡西办事,我就给他在工商银行密山支行新华新食品公司账户提的××万现金,剩下30万现金是收瓜子的货款,共计50万。他虽然没有说钱是给谁的,但我知道这50万是给王吉利送的。2010年8月份,刘某乙让我取40万现金,说他要去办事用。我就在工商银行密山支行新华新食品公司账户提的××万现金,剩下25万是新城开发公司收的房款,共计40万。当时我们开发的二期靠红霞路一侧不让盖门市,刘某乙想盖门市增加卖点,我听大家说这事还得找王吉利,后来刘某乙和我说这40万给王吉利送去了,不能正常走账,只能在新华新食品公司走账。
3、证人王某丙(系密山市建设局局长)的证言:新城小区是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刘某乙开发的。2008年新城小区在开工时,规划局发现这个小区手续不全就开工了,马上下发了停工通知,并向我汇报了,过一两天,王吉利给我打电话,说新城小区是招商引资项目,加快铁西新区建设,可以边开工,边办手续,我就安排规划局刘富远让新城小区复工了。新城小区开发项目开始往市里报计划时,当时新城小区临红霞路想建门市房,在市里审批规划时,王吉利市长说对面就是市政府,不能建门市房,对此要严格控制,所以在规划设计时就把临红霞路一侧一层设计为库房,门朝小区里侧开,2010年8月下旬,楼房建成后,我下属单位规划局在巡察时发现新城小区西侧群房朝红霞路开了一个门,规划局张某丁局长向我做了汇报,我说把门封上,派专人看管,后来王吉利给我打电话同意刘某乙把扒的门打开,之后我们也就没再管。王吉利说的原话想不起来了,意思就是让我同意新城小区刘某乙扒门的事。现在新城小区临红霞路一楼都是门市房。
4、证人张某丁(系密山市建设局规划处主任)的证言:新城小区西侧群房规划设计一层仓库,门朝小区里开,二层是住宅。后来新城小区一层仓库都变成临街开门。2010年8月下旬,我们规划监察室干部张某丙、许建在巡查时发现,新城小区西侧群房朝红霞路开了一个门,回局里后他们与我说了这个情况,因为我在跟前主任刘富远交接时,刘富远告诉我说王吉利市长要求必须对新城小区西侧群房一层朝红霞路开门重点管理,我上任后也安排监察室对此段加强管理。我让监察室把刘某乙开发的新城小区楼房朝红霞路开的门进行处罚和停止建设通知,对其改建的门进行上锁,派专人进行看管,这个情况我也汇报了。后来,刘某乙跟我说他找王吉利了,王吉利同意他开门了。我没有直接问过王吉利,后来他又陆续开了几个门,市里领导也没问过。因为王吉利同意了,我们也就没再管。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08年我在密山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室工作,新城小区我们去检查过,下过几次停工通知。听说新城公司找了王吉利协调解决的。
6、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09年四五月份,刘某乙让我帮他跑工程建设手续,密山新城小区有5次被停工。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是2008年6月到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施工管理的,2008年8月,我们刚开工,建设局就来检查了。2009年6月,我们公司超规划加盖7层,规划局罚款了。2010年我们在红霞路一侧将窗户改成门,被规划局停工。
8、密山市城乡规划处出具的刘某乙开发新城小区政府审批手续及土地出让规划手续:新城小区靠近红霞路一侧在规划时规定一层为仓库,二层以上为住宅。
9、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停工通知书:2009年5月26日、6月3日、8月3日因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对新城小区建基础、私自建设七层等原因,密山市建设局对其发出停工通知书。
10、密山市城乡规划处出具的证明:2010年,新城小区相对红霞路一侧擅自将原审批的窗户改为门,我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该小区副经理徐某甲接件并签收,但存档原件已丢失。
11、董某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黑龙江新中新食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刘某乙送给王吉利的93万元部分钱款来源。2008年8月25日董某某取20万元,2011年7月13日取15万元。
12、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我在担任密山市市长及密山市市委书记职务期间,与刘某乙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刘某乙给我拿过几次钱,一共93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8年的七八月份,刘某乙给我送了50万。我当时是密山市的市长,他在密山市开发新城小区,项目是由我审批的。项目开工以后,因为建设局的规划手续不完备,被勒令停工,刘某乙找我帮忙尽快开工,在我家附近澳洲肥牛饭店后面,刘某乙把用纸袋装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我,都是百元票面的,我当时就把这50万元拿家去,交给我爱人了。我给密山市建设局局长王某丙打的个电话,对他说,为了加快铁西新区建设刘某乙的开发项目可以边办手续边施工,王某丙就照着我的指示办了,刘某乙的项目也继续复工了。刘某乙给我送这50万元他是为了感谢我给他帮忙在他工程规划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让他开工。我不打招呼他不可能先施工,因为他手续不全,得手续齐全以后才能开工。这50万刘某乙是给我个人的。第二次是在2010年的春节,刘某乙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拿了3万元钱。他对我说过年了,来看看领导,感谢领导这几年对我的关照。我推脱了一下就收了,这钱也都是百元票面的3捆。第三次大概是2011年的春节后,新城小区建成以后,刘某乙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拿了40万元。他想让我同意他开发的新城小区的门市房红霞路靠政府一侧开门。因为他开发的新城小区离政府大楼很近,在报批的时候,我就不同意他们在政府这边开门,怕将来政府这边都做买卖影响政府环境形象。当时他们扒一个门时就被规划局给封上了,刘某乙后来和我说扒门是做办公室用,我也就同意了,并告诉了建设局局长王某丙同意他们扒门,为这他给我40万,后期他们陆续又开了一些门。刘某乙给我这93万是因为我是密山市市长,刘某乙在密山搞开发,得需要我的帮助和支持,他给我送钱就是为了和我拉近关系,以便在开发过程中出现问题,我能够及时帮他解决,他给我送钱,也就是看中了我手中的权力。刘某乙分三次给我送的这93万元人民币就我们两个人知道。
(八)2009年5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密山市贵宾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为求得王吉利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通过时任密山市政协主席徐博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15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4月我成立了贵宾楼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后就想找项目赚钱,我跟密山政协徐博认识多年,想通过她帮我向王吉利举荐,目的就是想让王吉利给我批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009年5月份,我从办公室保险箱拿出15万现金去了徐博办公室,我把装有15万元的包装袋放在徐博办公桌上,徐博问我这是啥呀,我说这是我给王市长买的一套男士护肤品。你给我送去表达一下我的心意。她拿着我给的包装袋就去王吉利办公室,过了5分钟徐博回来后告诉我,东西给王市长了。过了10几天,王吉利一下子批了十几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把其中的贵宾家园项目交给我开发了。徐博知道包装袋里是钱,只是我们心照不宣没有说出来。
2、证人徐某乙的书面材料:2009年春,李某甲找我帮忙向王吉利举荐他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天下午李某甲来办公室找我,让我把一个档案袋交给王吉利。我问他是什么,他说是给王市长的一套化妆品表达心意。我下意识地感到是否会有现金就说能不能打开让我看看,李某甲说别看了,就是男士护肤品。当时我没多想就接过档案袋直接去了王市长办公室。进屋后我简单说了一下李某甲想申请开发火锅王想当面向您汇报,王吉利说他没时间。我就把档案袋放下说这是李某甲的一点心意,然后就走了。过了几天王吉利对我说火锅王已经答应别人了,让李某甲再选块地,让建设局考核完再研究。我把这个意见告诉了李某甲,他又另选了块底,后来听说批给他贵宾家园。
3、密山市城乡规划处出具的关于贵宾家园一期建设项目申请情况的说明、密山市贵宾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拟建贵宾家园的申请:贵宾家园一期建设项目是2010年5月份向市政府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书,由市长、主管市长签批后交规划处备案。王吉利于2010年5月11日签批同意。
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2009年11月至2011年末我担任密山市政府办主任,期间王吉利于2011年2月给我拿来10万元钱,跟我说这笔钱是一个企业送给他的,现在这笔钱他退不回去了,所以上交给组织,他跟我说让我把这笔钱入政府办公室财务帐,作为办公经费使用。从票据看是兴达洗煤有限公司。这笔钱我交给政府办会计任某某,让他入政府办的财务帐,有票据记载。王吉利上交的钱款经我手的就这一笔。
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11年2月份,我在担任政府办会计期间收到过王吉利上交的10万元。这笔钱是陶某某交给我的,说是王吉利上交给单位的,让作为办公经费使用入政府办财务帐。陶某某说这笔钱是兴达洗煤有限公司给王吉利的,所以入账时收据开的这个企业的名字。我就收到过王吉利上交的这一笔钱款。
6、密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记账凭证、资金结算票据2011年2月28日,兴达洗煤公司10万元现金计入密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帐。
7、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密山市政协主席徐博有个搞开发的亲戚李某甲给我送过15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天,徐博到我办公室,说她有个亲属叫李某甲在密山市正搞一个商业开发项目,需要我的支持,当时她手里拿着一个档案袋说完这些话,她就把档案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转身就走。徐博走后,我打开档案袋一看,里面装的是15万元人民币。在徐博送给我这15万元后不久,李某甲商业项目的审批就到我这了,我就审批同意了。李某甲给我送这15万元就是为了让我审批同意他在密山的那个开发项目。我从这15万元钱拿出了5万元,在哈尔滨新世界购物中心买了5万元钱的卡送给了有关人员,还有10万元我交给市政府办主任陶某某了,让她登记交公了,当时陶某某入账了,应该有记载。我没和陶某某说过这钱是李某甲给我的,我跟他说这钱是别人给我的。我只交给陶某某这一笔10万元。这15万元我没有退还李春福。
(九)2009年8、9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期间,时任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的孙某某(另案处理)为求得王吉利在审批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开发建设的帅发建材物流大市场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0万元,王吉利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在2009年任密山市广播电视局长,下属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公司联合开发密山市帅发小区,因为没有招标,我们单位也想在这个工程里赚取利润,在工程审批手续需要市长王吉利审批时,有半个多月没签批,2009年8月末我们商量送点礼,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公司经理刘某丙同意。过了一两天,刘某丙说钱准备完了,他已开车到我楼下,我下楼坐进车里,刘某丙说钱在后座,我看后座有一个银行装钱的布袋子,我说这么装没法往市长办公室拿,让人看出来不好,我回办公室找了一个装茶叶的包装盒和袋子,我把50万元装到茶叶盒里,我们一起坐车到密山市政府,我就一个人进去了。王吉利一个人在办公室,我说来看看你,我问开发手续什么时候审批,王吉利说应该很快,我指着茶叶袋对王吉利说这是好茶,一定留着自己喝,我就离开了,过了十几天,审批手续就下来了。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09年七八月份,我和广播电视局下属的有线网络传输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因为没审批无法开工我就催孙某某跑手续,孙某某说给王吉利送50万人民币,我就从办公室拿了50万现金,开车到孙某某单位楼下,他上车看着我装钱的袋子,说不行,让我和他去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拿出一个装茶叶的袋子,把钱装到茶叶盒里,然后装进袋里,我就拉着他去了市政府。到了王吉利办公室,孙某某说自己进去,我就在车上等他,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孙某某就下来了。过了10天左右,审批手续就下来了。
3、证人张某戊的证言:2012年,我担任鸡西市委秘书长,当时市委书记许兆君要出去招商引资,让我找王吉利整根山参。过了一个星期,王吉利给我打电话说山参弄到了,当时我比较好奇,让王吉利把盒子打开看了看,是一个白色发泡盒装的,盒里是一根小指粗细,二三寸长的参,我就让他给许兆君送上去了。
4、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参与建材大市场开发建设的申请报告:由王吉利签发同意。
5、密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与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建材物流大市场的协议书。
6、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公司与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
7、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密山市帅发建材物流大市场建设项目,帅发小区1号楼、2号楼建设项目,帅发仓储库建设项目同意建设的批复及立项说明。
8、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密山市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9、密山市文化广电体育局出具关于孙某某职务任免的证明、孙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常住人口信息。
10、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密山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孙某某给我送过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我自己在办公室,孙某某拎着一个挺大的茶叶盒进来了,说过年了来看看我,拿点茶叶,我们聊了几句工作,孙某某走的时候说这些都是好茶别给别人,我就知道里面有钱,等他走后,我打开一看里面有50万。孙某某单位在我任市长时申请建了一个广电小区,孙某某送钱就是感谢我审批同意了他们局的这个项目。这50万元在2011年的时候我给市委书记许兆君买山参了。
二、受贿、滥用职权事实
2008年5月,被告人王吉利在担任密山市市长兼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罗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罗某乙找到王吉利,希望承包宝密公路部分工程。王吉利明知罗某甲不具备建设资质,仍以向罗某甲索要工程总价5%为条件,并指使时任密山市交通局局长的刘某甲等人为罗某甲提供帮助。后刘某甲等人将标底透露给罗某甲,罗某甲得以顺利取得宝密公路A12、A13标段承包建设权。按照相关规定,罗某甲应向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30余万元。因资金短缺,罗某甲再次通过罗某乙找到王吉利,王吉利遂擅自决定,罗某甲缴纳100万元的保证金。后因罗某甲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停工。王吉利明知工程款已足额拨付,仍决定以返还罗某甲承包标段税金人民币70万元,并以索赔的形式单独向罗某甲承包标段多拨款人民币2175000元。最终工程建设由刘某甲指挥完成。期间,王吉利于2009年分两次通过王某甲向罗某甲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后经罗某甲索要,王吉利将人民币70万元返还给罗某甲。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我是2008年9月份承包的宝密公路A12、A13标段。通过我侄子罗某乙找的密山市长王吉利,王吉利又找的交通局局长刘某甲,王吉利安排我找刘某甲,刘某甲答应我承包这段路,他让我找副局长张某己具体办理此事。2008年7月,张某己说既然领导答应了你就准备手续吧。2008年8月在招投标之前,张某己告诉我标底的上线及下线,我才中标的。我是以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的标,给这两个公司交管理费。我没有能力修路,也没有资质,就想干工程挣点钱。如果没有王吉利的帮助,走正常程序我不可能中标。王吉利帮我中标的条件是让哈尔滨的一家公司在两个标段中投点设备,我按工程总造价的5%给付对方。当时我同意了。但实际上哈尔滨的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设备和人员。只是在2009年七八月份时,王某甲到工地自称是哈尔滨公司的人,让我给他当初谈好的5%的钱。我就知道他就是王吉利说的那家公司的人。王某甲和李某丁去中国银行取走了40万。隔了10多天后,王某甲又去工地找我要钱,这次也是他和李某丁去银行取走了30万。我给王吉利拿钱是因为他安排人将工程承包给我。公司只是幌子,70万实际上是给王吉利的。在宝密公路工程中,我是出头招投标负责施工干活的人,罗某乙是中间接洽的人,王吉利是通过暗箱操作把这个工程给我的人。王某甲是替王吉利跑腿收5个点好处费的人。2010年5月份,工地没有资金进行不下去了,我就找王某甲跟他说你先把40万给我先修路,等工程结束了我再给你们。隔了几天王某甲分两次还给我40万。我给王某甲打了一张40万的收条,日期是2010年6月初。2013年9月,王吉利出事后的四五天,王某甲找我把剩下的30万给我了。王某甲让我打收条,日期写的是2011年3月29日。这30万是王某甲主动提出要退还给我的,并且让我把还款日期提前到2011年。2008年8月4日中标并签订的A12、A13标段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规定,我应该交300多万的保证金,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找罗某乙说我只能交100万。罗某乙就找王吉利与交通局沟通,后来指挥部财务只让我交了100万的保证金。交通局先给拨工程款200万变通当作交的保证金。2010年六七月份我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欠了很多钱工程停工了,后来指挥部张某己接管了工程,当时规定指挥部负责资金管理,我负责推进工程。我停工时指挥部已经给我拨了3000多万的工程款,还差我140万没给,但是按照工程进度已经多给我钱了。因为王吉利跟交通局领导有交代,所以在工程款方面指挥部都是及时甚至超拨给我钱,所以在我没有修完路时把整个工程款基本都给我了。我停工后,工程由张某己接收,完成工程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由政府负责支付的,我再没有拿钱。2011年四五月份,张某己让我去签字补章拿钱替我还欠账,我没去。后来听说密山市政府给指挥部拨了420万替我还的欠账。我是通过中标承揽的工程,超过标的额的工程款应该由我支付。但是由于这个工程是通过王吉利操作承揽的,而且王吉利在这个工程里也有好处,我没钱把活干完,王吉利就得想办法把这个事圆下来。所以他才想办法让政府出钱把工程干完。
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王吉利任鸡西市人事局副局长时,我和他是上下级关系,个人关系比较好。罗某甲是我叔叔,2008年,他听说要建宝密公路,就让我去跟王吉利求情,把工程给他干,事成后会给我好处。我和王吉利见面时说如果罗某甲要干这个工程你能帮就帮帮他,王吉利说行。2008年五六月份,王吉利跟我说,有个哈尔滨人能帮罗某甲中标,还能投入一些设备,但得分工程总造价的5%的利润,如果同意,就让罗某甲干。事后罗某甲同意,王吉利就让我转告罗某甲,直接找密山市交通局局长刘某甲,他已经和刘某甲说好了,具体包工程的事由交通局负责。后来交通局张某己将标底告诉罗某甲,他才中标的。我告诉过王吉利罗某甲没有道路建设工程的实体,他说要想承包工程,把符合承包建设条件的材料准备齐就行。王吉利跟我说的哈尔滨人我不认识,我以为他就是代表王吉利出面谈好处费的,因为王吉利毕竟是市长,不可能亲自去谈好处费的事。中标后罗某甲需要交300万保证金,让我跟王吉利说一下能不能少交点。我就跟王吉利说了这事,王吉利当时说问问交通局,过后可能是沟通好了,罗某甲跟我说交了100万。2009年6-8月罗某甲告诉我哈尔滨姓王的分2次提走了70万元现金,这70万就是给王吉利的好处费。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通过王吉利认识的罗某甲,2009年5月,王吉利告诉我密山正在修宝密公路,有个一朋友承包了两个标段,你以哈尔滨公司的名义与项目经理罗某甲合作,不用投资,让我去工地找罗某甲按工程总造价款的5%,把工程款的回扣拿回来,大约是115万元。并且每个月给我开5000元的工资。当时我就同意了,王吉利并把罗某甲的电话告诉我,让我直接同他联系。王吉利同我说完的第二天,我就给罗某甲打电话了,说我是哈尔滨公司的,王吉利让我来找你取谈好的工程款回扣钱。大约是2009年6月末,罗某甲给我拿了30万,我给罗某甲打的收据,内容是收回投资款30万元,签的我的名字。第二天我就告诉王吉利罗某甲给了30万让我存银行了。2009年8月份,罗某甲给我40万,是他的出纳员和我去密山中国银行取的钱。第二天我就告诉王吉利40万让我存银行了,王吉利说先放你这吧。之后我又去工地几次,准备再要点回扣钱回去,但是看工地进展缓慢资金紧,我给王吉利打电话把情况说明后,王吉利就让我不用去工地要钱了,我就没再去过。这70万应该是给王吉利的,是王吉利让我去取钱的。他作为领导不方便出面向罗某甲要钱,所以才借用我个人的身份与罗某甲联系要钱。2009年九十月份,我把70万元的存折交给了王某丁。王某丁给我2万元工资。我收下了。2011年7月份罗某甲找我说工地赔钱了,让我还他30万。当晚我就把这事跟王吉利说了,王吉利说还给罗某甲40万。之后王某丁到我家,交给我40万元,后来我就还给罗某甲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人民币40万元,并签上他的名字,日期是2010年6月1日。当时是我让把时间往前提,写的2010年6月份时为了证明这笔40万用于修路工程中。2012年8月,罗某甲给我打电话让王吉利帮他把赔了的工程款平一平,之后我给王吉利打电话,王吉利说这事办不了,你赶紧把剩下的30万给罗某甲。第二天在我家,我告诉罗某甲没办法帮你,你把剩下的30万拿回去吧,罗某甲不同意,还是希望王吉利帮他平账。2013年四五月份,王某丁到我家说现在网上有告王吉利的,我也上网看了一下举报内容,之后王某丁把30万现金交给我让我赶紧还给罗某甲。2013年8月末9月初,王吉利被纪委找走之后,我把剩下的30万还给罗某甲了,他给我写的收条,内容是收到30万,日期是2011年3月29日。日期是罗某甲自己写的。
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王吉利是我亲弟弟,王某甲是我小叔子。2009年春节,我对王吉利说我想包点活挣点钱。王吉利说我不能干,我说让王某甲干。过段时间王吉利跟我说密山修路有个叫罗某甲的,让我和王某甲跟他一起干,之后王吉利就找王某甲说了此事,具体事情都是让王某甲去办的,我和王某甲没有投入。2009年八九月份,王某甲给我拿了一个农行存折,说是罗某甲给的工程款。这70万是我借我弟弟王吉利当市委书记的光收的钱。王吉利也知道罗某甲给我拿了70万。我给王某甲拿了2万元。2011年七八月份,王吉利跟我说罗某甲工程赔钱了,让我们把钱退给罗某甲,他先后追了我几次,因为我把拿笔钱存起来了还没到期,我就先借了40万,2011年7月把40万送到王某甲家,由王某甲还给罗某甲。2013年四五月份又把30万送到王某甲家,隔了几个月王某甲告诉我剩下的30万也还了。
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我是罗某甲工地上的出纳员,所有工程款都是我经手办的。王某甲是2009年去工地的,罗某甲介绍他是哈尔滨公司的王经理。2009年6月份,罗某甲让我从银行取了40万给王某甲。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08年三四月份,王吉利说宝密公路让罗某甲承包,并交代说罗某甲不一定有资质,但是必须让他干上。2008年5月招标之前,王吉利找我说让罗某甲找我,把具体工作给他细化,让把借的资质搞好,准备好标书后将标底告诉他。我把此事交给张某己,告诉他罗某甲是王吉利的朋友,王市长特意安排的一定要将这段路给他干。让张某己准备好资质和投标书,并告诉罗某甲标底让他中标。罗某甲借了两家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2008年8月27日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某己说标底出来了,我让他给罗某甲打个电话,他当我面把标底告诉了罗某甲。罗某甲中标后,应当交330万的保证金,王吉利说罗某甲困难,交100万吧,指挥部就同意先交100万保证金。工程开工后,罗某甲迟迟不交剩余的保证金,我们就没有给他拨工程款,将这部分钱缴存欠的保证金了。按照工程进度和计量,工程款都给他拨付了,一共支付了3800多万。增加的五六百万有一部分是设计变更增加的钱款,还有一笔是王吉利同意以索赔的形式由政府出资,给罗某甲两个标段拨款420万。2010年八九月,由于罗某甲管理不善,没钱工程干不下去了,王吉利指示我拟文退税,以退税的名义将70万元税金退给罗某甲,是王吉利批复的。这70万不应该给罗某甲,应该使用在所有的路段上。因为是王吉利安排的,我们必须给办,替罗某甲还账。2010年7月,罗某甲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停工,王吉利让我帮助组织施工,一共花了320万。2011年二三月份,王吉利让我起草报告以索赔形式给罗某甲拨350万。我让张某己拟稿,让他提出几点理由进行索赔,以宝密指呈【2011】7号文件上报到左某某市长,左某某批复后张某甲签字将350万拨给我们指挥部。这些钱用于付罗某甲承包路段的材料费和外债312.4万元,剩余款给指挥部用了。罗某甲的亏损应该由自己负责,但是王吉利同意拨款,我们就找了四点理由向政府打报告。其他标段没有以这个名义索赔,索赔的理由:1、审批手续延误,2、2009年迎检费用增加,3、2010年人工成本上涨,4、工期延长一年,4个理由多少存在,但不是主要原因,其他标段也有这种情况,但是没有赔这么多,王吉利以索赔的名义追加工程款,已解决资金缺口,与索赔没有太大关系。2008年因办手续耽误工期2个月的赔偿每个标段都有,罗某甲的赔偿额最高,2009年延期一年的赔偿只给罗某甲了。2008年延期2个月罗某甲的实际损失记不住,但是给他的赔偿数额远高于他的实际损失。2009年延期1年15个路段都提出赔偿,我们和省交通厅汇报过,厅里答复一律不赔,后来只给罗某甲赔偿了。这样处理欠账是不正常的,王吉利同意处理后期欠账,在明知工程款已经先期支付给施工方,还以工期延误等借口套取国家资金,为罗某甲填补窟窿,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7、证人张某己的证言:我是宝密工程的副指挥。2008年四五月份,刘某甲说王吉利介绍客人让我接待一下。其中有个姓罗的,想了解宝密公路的情况。2008年7月份,刘某甲说罗某甲要干宝密工程,他说在下一步中标工作中帮他忙。罗某甲没有施工资质,是借用别的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的。刘某甲让我把标底的上下线告诉罗某甲。后来罗某甲中标承建A12和A13合同段,一共15.8公里。按照合同规定,罗某甲应该交300万的保证金,王吉利跟刘某甲说让罗某甲少交点,所以罗某甲只交了100万,在工程进展中我在给他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扣留了200万元保证金。2010年7月中旬,罗某甲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停工,王吉利让我帮助罗某甲组织施工,我以罗某甲的名义赊欠,以密山交通局的名义担保,大约花了320万。2011年四五月,王吉利让我们打报告,以当初施工时土地和林地没有批下来造成施工延期,给施工方造成损失为由,由政府拨款350万补偿费,由财政拨给交通局,再由交通局拨给宝密公路指挥部,由指挥部归还工程欠款312.4万元。宝密指呈【2011】7号文件的内容是我提出来的,我以土地、林地没有批复,建设工期延长一年等四点原因造成费用超支给予施工方赔偿的名义打了个请示报告,这四点理由不适合在罗某甲的工程上,不应该给他索赔,因为和罗某甲签订承包工程协议的时候都应将这些不利因素考虑进去。宝密公路2008年林地和土地审批滞后造成了各个施工单位误工两个月,造成的损失指挥部全部拨款了,除此之外没有索赔,指挥部在2011年1月召开了会议,经研究一律不给索赔,只有罗某甲的A12、A13标段以这个名义赔了。这样处理欠账不正常,工程款已经先期支付给施工方了,还以工期延误等借口套取国家资金,为罗某甲补窟窿,都是不允许的。这个工程是王吉利介绍罗某甲干的,如果工程干不好,王吉利是要负责任的,这350万就是王吉利找个理由,由他亲自批复的。70万的退税款没有经我手。
8、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08年至2012年12月我在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担任会计,主要负责给施工单位拨款及记账等工作。A12、A13标段的负责人是罗某甲,按照合同中标价是3220万元,最后工程决算是3828万元。多出来的600万元包括密山市政府给罗某甲的A12、A13标段多拨付的420万元,剩余的部分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正常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420万是分三笔拨到交通局财政专户中的,其中2011年4月12日拨入350万是A12、A13标段的补偿款,2010年9月8日和9月28日分两笔拨入共计70万是返还给A12、A13标段的工程税金款。这420万是密山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直接从财政拨款下来的。是以政府配套款的形式入账的,并不是以赔偿款及返回税金的名义入账的。因为罗某甲的A12、A13标段是宝密公路项目中的2个标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常的这种工程赔付款和返还税金是对整个项目的,不能给单独某个标段,所以我将420万先以宝密公路建设项目政府配套资金的形式拨入指挥部银行账户。这是刘某甲同意这么做的,根据这个政府文件规定,这笔钱还必须给罗某甲的A12、A13标段,要入账只能以政府配套资金的形式入,以赔偿款的形式根本不能入账。从财务走账上看,这420万的资金拨付到了罗某甲的A12、A13标段专户中有70万的返税款和312.4万补偿款,共382.4万。罗某甲没有接触到这笔资金,他只是出的财务手续,原因就是罗某甲当时外债很多,他拿到钱后就不能用于偿还外债,所以经请示刘某甲同意后,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拨入A12、A13标段专户中,但资金却是直接付给罗某甲所欠的单位或个人了。密山市财政局财务账显示,2011年4月11日,财政局给交通局拨款1487万元,这其中就包括350万元的赔偿款。剩下的拨款共计1137万元是给建鸡高速的增地补偿款,与宝密公路建设没有关系,但财政局只针对我们交通局财政专户拨款,这笔1487余万元到专户后,再由专户分给各个工程项目指挥部财务。指挥部不欠罗某甲工程款,甚至有超拨现象。截止2010年6月末实际给罗某甲已经拨付3079余万元,另外还剩141万余元的工程款已经拨到指挥部账面上,因为还有一段路没有修完,所以没给他拨付。
9、证人李某己的证言:我是2014年5月到密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的,宝密公路共17个标段,除A2、B2都涉及赔偿,2008年征地未批,无法施工2个月,各标段都赔了,具体依据索赔申请表,经宝密公路指挥部审批后拨付。2009年下大雨,延期一年的索赔只给罗某甲的A12、A13赔偿了。
10、证人左某某的证言:我是2010年8月到2011年12月任密山市市长的。宝密指呈(2011)7号文件是我签批的。这份文件是2011年3月15日签批的,文件是密山市交通局局长刘某甲报给我的,因为宝密公路已经完工,我对刘某甲说我不了解情况,让他去找王吉利,后来王吉利找我,对我说是这份文件申请情况属实,让我签字。他说他已经不是市长了,这个字没法签。而且在2011年春节前,宝密公路A12、A13标段的施工方确实来密山市政府上访要钱,我就在文件上签批了“此遗留问题要解决,请财政拨付。”
11、王某甲、王某丁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2009年7月15日,王某甲在银行存款30万元。2009年7月17日,王某甲在银行存款40万元。2009年8月6日,王某丁在银行存款70万元。
12、罗某甲出具的收条:内容为2010年6月1日罗某甲收到人民币40万元。2011年3月29日罗某甲收到王某甲人民币30万元。
13、侦查机关从密山市交通运输局调取的密编发[2008]4号文件:密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机构的通知及建设单位组织机构。王吉利系工程总指挥。刘某甲为常务指挥,张某己为副指挥兼总工。
14、罗某甲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宝密公路指挥部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A12施工合同协议书:罗某甲利用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宝密公路指挥部签订A12段施工合同,工程总价为16806040元。
15、中标通知书、宝密公路指挥部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A13施工合同协议书:罗某甲利用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宝密公路指挥部签订A13段施工合同,工程总价为16260670元。
16、A12、A13合同段补充合同协议书:A12合同段因变更部分工程量,导致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6929392元。A13合同段因变更部分工程量,导致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5276296元。
17、施工许可申请书、A12、A13合同段工程决算书:A12合同段2012年5月2日决算金额总计20354443.39元。A13合同段2012年5月2日决算金额总计17931938.77元。
18、宝密公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截止2010年6月末工程实际拨款的说明及拨款明细分类账:截止至2010年6月末给A12、A13合同段实际拨款金额为30817836.13元。
19、宝密公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A12、A13标段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说明、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银行票据:根据中标金额计算,A12、A13标段应缴纳履约保证金3306671元。2008年9月19日,A13标段缴纳100万元保证金,2009年7月27日A13标段以拨付工程款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626067元。A12标段以拨付工程款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1680604元。2010年8月和9月,两个标段的履约保证金3306671元全部转入预付工程款科目中,以工程款的形式进行拨付。
20、宝密公路指挥部宝密指呈(2010)5号文件、预算拨款凭证、支出明细账、宝密公路指挥部银行存款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结算票据:宝密公路指挥部于2010年8月18日以宝密指呈(2010)5号文件向密山市政府提出,因A12、A13标段施工费用增高,请市政府将工程税金返还施工单位。王吉利于8月18日在文件中签批让财政局按政府承诺给予返还。2010年9月8日、30日密山市财政局将A12、A13标段返税款70万元拨入到宝密公路指挥部账户。2010年9月将70万元以税金返还的名义拨给罗某甲承包的A12、A13合同段。
21、宝密公路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拨付1137万元征地补偿款的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票据:2011年4月11日密山市财政局拨入密山市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账户1487万元,2011年4月12日密山市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账户拨给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银行账户拨入350万元。
22、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宝密指呈(2011)7号文件、索赔申请表、预算拨款凭证、明细账,关于宝密公路A12、A13标段350万元索赔资金的支付说明及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票据:宝密公路指挥部于2011年3月11日以宝密指呈(2011)7号文件向密山市政府提出对A12、A13标段索赔350万的请示。时任密山市市长左某某签批由财政拨付。2011年4月14日密山市财政局将350万拨付给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银行账户,指挥部于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年末,将350万元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拨给罗某甲承包的A12、A13合同段,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这两个标段的前期外欠款。
23、宝密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宝密公路相关文件的说明、索赔情况说明、索赔金额审批表: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及《宝密公路招标文件》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10%交付现金担保。工程交工验收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宝密公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12.6.4条规定进行费用索赔。一方面是2008年8月开工后,给标段的机械、设备进场,但由于征地、拆迁及林木砍伐手续没有批下来,致使2008年各标段几乎没有进行施工,另一方面是2009年5、6月下了近两个月的雨,经省交通厅及公路局批准将工期延期一年。针对这两方面进行索赔。宝密公路各标段均有索赔(4万至30万不等),其中A12标段1922000元、A13标段1202000元。A12标段2008年设备、人员闲置费用索赔金额638000元,2009年机械、人工损失费用1284000元;A13标段2008年设备、人员闲置费用索赔金额311000元,2009年机械、人工损失费用891000元。
24、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宝密公路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筹措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程的决算和审计。我作为当时的密山市市长任指挥部的总指挥,负责整个工程的全面工作。刘某甲是常务指挥和法人代表,张某己是工程副指挥兼总工程师。宝密公路工程中A12、A13路段是罗某甲承包的。罗某甲的侄子罗某乙和我关系不错,2008年三四月份,罗某乙让我帮忙把宝密公路的工程承包给他叔叔罗某甲,我答应后把交通局局长刘某甲叫到我办公室,说宝密公路密山境内的路段让我一个朋友施工,他叫罗某甲,具体事情我告诉刘某甲让罗某甲找他安排。2008年5月份我告诉罗某乙让罗某甲直接去找刘某甲办理此事。罗某乙跟我说他叔叔没有道路建设工程实体,是挂靠到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我告诉罗某乙说罗某甲要想承包这项工程,符合承包建设施工条件的材料准备齐了就行。我告诉刘某甲罗某甲不一定有资质,但是必须要让罗某甲干上。2008年5月快要招标时,我对刘某甲说让罗某甲找他,然后把具体工作给他细化,把借好的资质搞好,准备好标书后,将标底告诉罗某甲。至于他们怎么操作的我就不知道了。我让刘某甲、张某己必须保证罗某甲中标,让罗承包施工这两个路段。后来罗中标了。在那段时间我姐王某丁跟我说想干工程挣点钱,我跟她说你干不了,我姐说她小叔子王某甲在家待着没事,让他挣点钱。后来我就想让我姐和她小叔子一起和罗某甲合作修建宝密公路,想让我姐挣点钱。在给罗某甲承包宝密公路前期,我跟罗某乙商量过,让你叔叔罗某甲承包宝密公路有个条件,要让哈尔滨有个公司参与承包,还能投点设备,但得分得工程造价的5%的利润,罗某甲同意了。工程开工后我就和王某甲说,你以哈尔滨公司的名义去找罗某甲合作承包宝密公路,把合作利润的5%拿回来,然后王某甲就上工地找罗某甲了。他在工地待了半年,后期拿回来70万元。王某甲在工地没有真正与罗某甲合作,合作就是个形式,实际上就想让王某甲拿个干股,给我姐挣点钱,王某甲既没拿钱也没投设备也不会技术,就是去拿干股了。王某甲第一次拿钱大概是2009年的夏天,他给我打电话说在工地上罗某甲给了他一笔30万,他存银行了,我说先放你那吧。第二次是隔了几个月,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又在工地上取回40万,他存银行了,我跟他说钱先放在你那,最后把钱给王某丁。王某甲在工地呆这几个月的目的就是管罗某甲要当时谈好的利润5%,是我让他去的,我要这笔利润的目的是想给我姐。实际上这笔钱罗某甲是冲着我给的,因为这个工程是我给罗某甲联系承包的,要没有我他中不了标,也干不了这个工程,他为了感谢我才给王某甲拿的钱,罗某甲认为这笔钱是给我的,他认为王某甲是我安排到工地要钱的,所以王某甲要的钱肯定会给我,而且当时罗某乙也跟他谈好了承包这项工程要给哈尔滨这个公司5%的利润。罗某甲知道王某甲哈尔滨这个公司是虚设的,实际上大家都心知肚明。按工程利润的5%应该是150多万元,但是王某甲后来跟我说,罗某甲那要钱挺困难,工地进展缓慢,我一想工地资金确实挺紧张,我就不让王某甲要钱了,让他回来了。这笔70万元钱我让王某甲给我姐王某丁了。这笔钱在我姐家放了一段时间以后,密宝公路出现了群众激烈上访,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罗某甲工程干赔了管他要钱,问我怎么办,我让王某甲把钱退给他,然后我又给我姐打电话,说把钱给王某甲,让王某甲把钱退给罗某甲。退钱的事都是我姐跟我说的,一开始退的40万,我姐跟我解释说想全退给罗某甲,罗某甲不要,所以只退给他40万,我分析罗某甲不要的原因是想以此要挟我答应他提出的无理要求,因为这事我和我姐急了,我告诉我姐必须全额给他退回去。
罗某甲中标后,按照合同规定他应该交300多万保证金,后来罗某乙找过我,问我能不能少交点保证金,我就跟刘某甲说让罗某甲少交点保证金。指挥部按工程进度按时给罗某甲拨了全部工程款,财政不欠他钱。另外政府还超拨了500多万元给罗某甲,包括密山市政府给罗某甲的A12、A13标段多付的420万,剩余部分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正常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010年八九月份,由于没钱工程干不下去了,刘某甲当着我的面让张某己负责这两个标段,张某己说没钱干不了,我就跟他们说想办法组织施工,钱的事情我来想办法。我让刘某甲拟文退税,然后刘某甲向政府打报告,要求将70万税金退给罗某甲A12、A13标段,我在报告上签字批复后,财政以税金的角度给罗某甲拨了70万。关于税金的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建设税金由工程所属地先缴后返作为资金配套,也就是说,税金应该作为政府财政的配套资金来使用,而不应该返给某个标段的施工方。我作为当时的密山市长,利用宝密公路工作总指挥的身份,签字批复将70万税金返给A12,A13标段,是不符合规定的。2010年7月中旬,刘某甲跟我说罗某甲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处于半瘫痪状态,我让刘某甲帮助罗某甲组织施工,刘某甲租了不少机械聘了不少技术人员,在外以罗某甲的名义赊欠了一些材料,以密山市交通局的名义担保,花了大约320万,这是刘某甲向我汇报的。2011年二三月份,罗某甲赊欠的一些欠账人员还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告状要求解决罗某甲欠他们工程款的问题,给我和政府都造成很大压力,而且罗某甲还有7公里左右的路段没修完,没钱继续干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让刘某甲向政府起草报告,就是宝密呈【2011】7号文件,找几点理由以索赔形式给罗某甲拨款350万,后该文件上报到当时的左某某市长,左某某批复后,由当时的财政局局长张某甲签字将350万拨给指挥部,指挥部直接将这笔钱还罗某甲欠的外债了。我在处理罗某甲施工队资金短缺的过程中给罗某甲施工队解决了420万元的经费。其中70万是政府以退税的名义给的罗某甲,350万元是以A12、A13路段政府索赔增加费用的名义解决的。政府财政超拨这两部分款项没什么依据,就是找个由头解决罗某甲工程的资金问题。在索赔这方面因为跟罗某甲在签订承包工程协议的时候都已经将这些不利因素考虑进去了,至于亏损是罗某甲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政府财政不应当承担这420万元的责任,罗某甲个人造成的结果不应该由政府买单。宝密公路其他路段的施工队没有得到相同的赔偿和退税金额。
三、滥用职权事实
黑龙江省密山市委、市政府在向国家申请“黑龙XX电密山‘上大压小’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密山电厂项目”)期间,于2007年8月20日,成立了密山电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密山市市长的被告人王吉利担任组长。2008年1月21日,时任密山市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主任侯某某被吸收为项目推进组成员,负责联络及协调工作。侯某某向密山市委、市政府谎称项目推动资金需要人民币2000万元。经密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会议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申报电厂项目,为规避财政直接出资,王吉利找到曲某甲,由曲某甲实际控制的密山市佳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同心家园小区,由政府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等形式为佳歆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再由佳歆房地产公司变相替政府支付密山电厂项目所需的推动资金。2009年10月,国家同意密山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侯某某明知项目推动资金没有支付,也无需再支付,仍然向王吉利谎称有关方面正在催要钱款。王吉利授权侯某某直接找佳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曲某甲支取钱款,致使侯某某等人从曲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800万元。
1、证人车某某的证言:2006年末到2010年6月份我担任密山市市委书记。王吉利是市长,密山市华电集团热电厂项目在我来之前就开始运作了,我来以后加大力度继续运作,2008、2009年运作有很大起色,当时在四大班子会议上定的,以政府为主抓这项工作,由政协人大协助推进这个项目,所涉及的省级单位和国家发改委由侯某某负责,财政局长负责资金保障,政府还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是王吉利,领导小组办公室先期设在市发改委,后设在密山驻哈办。2007年末侯某某跟我汇报需要2000万的活动经费用来跑国家发改委批件,我们四大班子领导会议讨论,会议研究时认为直接由市里出这笔费用不太合适,后来决定采取变通的方法,找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给其优惠政策增加开发商利润,让开发商拿出一部分利润给密山市政府解决这笔费用。因为这是政府的具体工作,就让时任市长的王吉利负责落实。王吉利后来找的曲某甲进行开发,按照约定给他优惠政策。后来由2000万元变为1800万元,侯某某跟我汇报是由曲某甲与北京的两个公司签订协议,北京公司出资1000万,之后开发的利润大部分分给北京公司,后来曲某甲说这个项目没按照预算挣那么多钱,只能给政府拿出1800万元,跑项目用。2009年7月份侯某某跟我汇报现在路条可能出现点问题,有个环节靠北京公司跑有点困难,还得找北京的一个投资公司,需要300万打通关系,我们开的密山市四大班子领导会议讨论,由于开发的项目还没竣工,所以决定财政拿出300万元,通过曲某甲朝阳热电公司转一下再给北京投资公司,但是得把路条拿回来再给钱。后来路条下来了,时间是2009年10月20日,才让把钱给出去的。侯某某说直接给投资公司了,钱给他们,他们负责公关,怎么花我们不清楚。李连春跟我说过北京公司与曲某甲签订协议后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提供服务,当时我考虑只要申报的路条拿下来了出这笔疏通费也就认了。李连春是人大主任,让他帮助协调。王吉利主抓这项工作外,他协助抓,我是在遇到大事困难的时候出面解决,主要帮助解决与华电集团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曲某甲开发的同心家园的具体事情都是王吉利负责的我没过问过。在路条下来后侯某某找我说过1800万的事,意思是路条下来了,前期人家做了很多工作,还的兑现,我说兑现,你找王吉利具体做就行了。在2009年末我问过王吉利1800万给没给付,王吉利说还没给呢,当时是2009年末曲某甲开发小区刚竣工,我就没在问过,王吉利也没有汇报过这件事。2009年末,我对王吉利说我要走了,家里的事你多操心吧,还有电厂项目这件事路条下来了,华电变卦了,你还得加大力度跑这个项目,另外1800万的事要处理好,别出问题。关于1800万交给谁管理使用,当时四大班子会上定的是这钱交上来后由政府负责管理,批件下来后再兑现。由于这个电厂项目是政府的事情,所有具体联系和运作都是王吉利负责,我负责大的方向决策问题,曲某甲前期怎么开发怎么同意的都是王吉利具体负责的,后来1800万的给付我也安排由王吉利负责。让王吉利负责监管这1800万。侯某某跟我说他问过类似规模的电厂,说是需要2000多万,我们当时意见一致是路条下来再给钱,所以没有担心这个费用花了有多大把握能运作成。对于侯某某说的需要这些费用的事也没有了解过。也没向北京的两个公司了解过相关情况,都只是听侯某某和王吉利说的。侯某某说北京的公司虽然没有按照协议投资,当时给跑项目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费用在跑项目上。
2、证人曲某甲的证言:2003年我出资注册成立了佳歆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8月我开始开发同心家园小区。是通过密山市的龙贸拍卖行拿到白酒厂的土地的。2007年王吉利市长找我,他说市里决定建设密山市大电厂项目,北京的一家公司能够帮助办理大电厂的报批路条,经车某某书记、李连春和徐博开会决定,想让我和北京的公司在现在金鼎酒业厂区开发住宅小区项目,让我测算一下费用,市政府跑大电厂项目大约需要2000万元,政府不能直接出这笔钱,这2000万就由我从这个开发项目的利润里出,让我少得一些利润,不能和北京公司争利润。他说这个项目资金的事由北京的公司可以拿一部分启动资金,由侯某某负责给你联系,另外政府减免你该项目的所有费用,场地的事也由政府给你运作,保证能拍到白酒厂的用地。王吉利找我后,我不敢得罪他,另外我认真测算过该项目情况,扣除给政府的2000万,我个人能挣1000多万,我就答应了。北京公司叫城市建设研究院,还有一家叫北京鸿正天成咨询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北京公司给该项目投入1000万。协议开始是我们起草的,侯某某拿走后说不行,做了大部分修改,然后侯某某拿回来,让我签的字。我和北京公司的人没见过面。都是侯某某负责联系的。北京公司实际一分钱都没投。我找侯某某要过这笔钱,他总是说让我等等,他和北京公司沟通,但北京投资的钱一直没到位。侯某某把和北京公司合作协议给我后,我就去找苏凤艳办理白酒厂土地的事。我问苏凤艳什么时间拍卖,她让我等她通知,拍卖之前告诉我,到时候我再到拍卖行交保证金,领取拍卖牌。她已经和拍卖行说好了,保证我能拍到这个项目。我们协助拍卖行贴拍卖白酒厂项目的告示,由拍卖行录像,然后我们马上再把告示揭下来,尽量缩小知道这件事人的范围,拍卖的时候我们找了两伙人陪衬,他们只举了一次牌,就顺利地把这个场地拍卖给我了。我是2008年7月参加竞拍取得白酒厂这块地的。竞拍的价格是635万元。2008年上半年政府让我以佳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密山市政府打了《关于白酒厂地段改造减免建设部门政策费用请示》,王吉利在这个请示上签字同意。这个项目我经过测算,如果不占红线达不到4万平米,给市政府拿出2000万的利润我就挣不到钱了。后来在我进场拆迁之前,我把这个情况告诉王吉利,王吉利直接打电话给主管市长王某乙,安排王某乙白酒厂这个项目可以占红线建设。后来经过我和王某乙、建设局局长李士荣商量决定不占红线,变成在原来五层的基础上再加二层,缩短楼与楼之间的横向距离,由原来的12米变成6米,这样就达到4万平米的建筑面积了。也就达到既给政府2000万元,我也能挣1000万元的目的。该项目我得了1000多万的利润,但是2009年鸡西检察院和鸡西市纪委检查房地产开发,我怕出事就找王吉利,问怎么办,王吉利说该交费用全交上,我就交了800万元左右,后来鸡西检察院将我超面积没交的土地出让金104万收缴了,我实际利润在100万左右。2009年4月份,密山家园小区正在建设,李连春找我说办大电厂项目需要用钱,你先给我汇200万。他给我一个名叫信南的账号,我就给这个账户汇了200万元。信南是李连春的儿媳妇,这200万是我预售同心家园小区的售楼款。2009年夏天,李连春给我打电话说拿600万现金,办大电厂项目用,我要去哈尔滨把钱给侯某某捎过去。我从密山建行东安分理处提了600万现金,用2个纸箱装着,我开车把钱送到李连春家就走了。2010年6月份,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汇200万办大电厂项目用。我安排财务人员把200万汇到侯某某指定的账户。2010年10月份,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再给他汇200万,说是办大电厂项目用,我安排财务人员把200万汇到侯某某指定的账户。2010年11月份,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再给他纸制品厂的账户汇××万,说是办大电厂项目用,我安排财务人员把600万汇到侯某某指定的账户。这样我一共支付了1800万元。当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2011年侯某某在驻哈办和我签了一个借款1300万的协议,他说将来有人查1800万的事,你就说我是从你这借的钱。之后,李连春跟我签了一个他儿子李骥和我儿子曲广宇在加拿大共同投资的协议,大体内容是我投资500万,这两个协议都是假的,根本没有这回事。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在密山市政府研究决定让曲某甲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同心家园项目,用项目的利润来出经费跑密山大电厂项目后,我和李连春商量在跑大电厂项目的经费时多要点钱,我们个人从中得点好处。我和李连春说张某甲不错带他一个,也好让他算算同心家园项目能赚多少钱,这样我们就和张某甲说了,他也同意了。经张某甲测算后,我和李连春决定从中贪污800万,给李连春350万,给我300万,给张某甲150万。这样我跟王吉利汇报电厂项目所需资金经费时就按我和李连春说好的那样,跟王吉利说大概需要2000多万的费用,密山市政府也同意了。之后,王吉利就找曲某甲谈开发的事,给曲某甲优惠政策,减免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让曲某甲开发房地产,从中拿出2000万跑电厂项目。但经过曲某甲测算只能拿出1800万,这1800万就是政府筹集的项目经费。在跑路条的过程中,我和李连春、张某甲一共得了1800万。我得到1200万,张某甲得到150万,李连春得到450万。2008年初,我们联系了北京的鸿正天成咨询有限公司的唐广来,唐广来又介绍了北京城市建设研究院,这两个单位根曲某甲投资的佳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这个合作协议只是表面上的东西,实质目的是他们帮我们密山跑大电厂项目的路条,我们给出经费。签协议时没有商定给对方费用的问题,后来这两个单位实际上什么也没做,所以也没向我们要钱。2009年7月,密山市政府拿出300万,2009年10月路条就办下来了。我找王吉利说路条已经办成了,北京那边打电话催款,实际上北京单位没要钱,我就是当作借口。王吉利就给曲某甲打电话让曲某甲尽快落实钱的事,并告诉他跑电厂项目的资金冲我说话,由我全权负责支配这笔款项。接着我告诉李连春,王吉利让曲某甲付款的事,并对李连春说具体的事你去跑吧。之后李连春让曲某甲把钱送他家。后来李连春告诉我曲某甲拿来600万。给我350万,给张某甲150万,他自己留200万。另外李连春还向曲某甲要过200万。一共是800万。曲某甲2010年6月给我汇款200万,10月份、11月份共汇款800万。我把钱投入到我当时筹建的印刷公司了。路条下来后,不需要钱了,我没跟政府汇报这事,也没退回去,想自己占有这个钱。后来我担心怕出事,就和曲某甲签了一个假的协议书,把我占有这个钱说成是我的借款,好推脱责任。实际上这笔钱已经不是曲某甲的而是密山市政府的。密山市政府为跑电厂项目一共就花了300万,这钱是财政通过曲某甲的公司转到北京的公司,和1800万没有关系。王吉利代表政府让我全权管理和支配这笔项目经费,没有让我汇报过钱款是如何花的,钱都花到哪了。王吉利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尽过监管责任。2013年8月,曲某甲被纪检找去了,他出来后我们见了一面,他说在纪委说1800万都给我了。2013年9月份,我和张某甲商量说曲某甲在纪委说了1800万都给我了,到时我就说钱都在我这,张某甲也同意我这么说。当时我俩又给李连春打电话,说分钱的事露了,这钱我都担了。李连春说这样也好。没想到这事我也没担住,把张某甲也带进来了。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8年初,我参加市委常委会,会上决定侯某某负责对外跑大电厂项目路条。后来决定由曲某甲开发房地产项目,拿出一部分利润去跑路条。2009年9月,李连春和我说同心家园项目开发的比预想的好,咱们从曲某甲开发的利润中要一部分钱,挣点钱。2010年春节前李连春让我去侯某某那取150万。2013年9月,王吉利出事不长时间,侯某某说这事捂不住了,我手里有一个向曲某甲借款1300万的协议,剩下的500万就说通过省里老领导把钱送走跑项目用了。过了几天李连春给我打电话,交代我一旦司法机关找我要跟侯某某说的一致。
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我是密山市朝阳热电公司出纳,负责单位的现金保管和支取。2010年10月,曲某甲让我给一个哈尔滨的纸制品公司汇款200万。过了一个月左右,他又让我给一个账户汇了××万。我不知道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
6、证人曲某乙的证言:我在佳歆房地产公司负责财务。2008年8月左右,曲某甲安排我给他打一个承诺函和反承诺函。大体意思是我公司在开发同心家园项目中,如果出现资金链断裂,由市政府颠覆资金,落款是市财政局。反承诺函的大体意思是我公司如果出现资金断裂问题,不用政府垫付资金,落款是我公司。之后盖上公章交给曲某甲了。
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08年末我在密山朝阳热点公司任记账员,2008年至2010年替佳歆房产公司保管现金。2010年2月末,曲某甲让我准备600万元。用纸箱装着交给曲某甲了。2010年6月份,曲某甲给我一个账号让我汇出过200万元。具体户名记不清了。我不知道这些钱是干什么的。
8、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借据等:2009年4月23日曲某甲给李连春儿媳信南汇款200万。2010年3月3日,曲某甲从银行提取现金400万。2010年10月18日曲某甲给侯某某的卓信纸制品经销部汇款200万。2010年11月11日,曲某甲给侯某某的卓信纸制品经销部汇款600万。
9、密山发电厂项目运作过程的汇报:2007年6月15日,省发改委以黑发改能源【2007】466号文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开展密山电厂项目前期工作。2009年,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09】281号文件批复同意密山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为了做好密山电厂项目的前期工作,2005年3月,密山市提交了《关于开展密山市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的请示》,向省发改委申请帮助解决经费300万。2007年8月,密山市成立电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密山市市长王吉利任组长,负责配合协调华电集团及相关部门开展电厂项目建设工作。2007年12月26日,密山市委成立密山电厂前期工作办公室,设在密山市驻哈办,并与2008年1月将驻哈办主任侯某某列为密山电厂推进组成员。
10、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62号关于成立密山电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07年8月20日经密山市政府研究,成立密山电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吉利担任组长。
11、中共密山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五届十三次):2008年1月21日,增加时任密山驻哈办主任侯某某为密山电厂推进组成员。
12、中共密山市委员会出具的说明:2008年密山时任市委书记车某某、人大主任李连春、市长王吉利、政协主席徐博等人召开碰头会,研究了密山电厂相关事宜,会议决定由市财政拿出2000万元申报电厂项目,具体内容没有会议纪要。
13、被告人王吉利的供述:2005年我们成立了电厂项目的推进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我是组长,由驻哈办主任侯某某具体负责跑这个项目,李连春协助推进工作,推进办公室设在驻哈办。我当时是市长,又是领导小组的组长,主要负责大项目的全面领导工作,包括组织推进,有关事务处理和落实。2005年开始我领着有关部门的领导陆续向省发改委申请过多次,也同华电集团协商过多次,希望这个项目能在密山承建。直到2008年侯某某加入该项目推进小组之后有了些进展,项目的申请材料已经由省发改委报至国家发改委,在等待核准批复期间。侯某某回来转达省发改委信息称该项目华电集团和鲁能集团竞争比较激烈,咱们华电要想拿下该项目还得找人做工作,侯某某汇报的意思是做工作需要钱。他当时说需要2000万。我坚决反对,因为这么一大笔钱密山财政根本拿不出来。侯某某就去找了当时的人大主任李连春,他俩一起去找了当时的市委书记车某某,跟车某某说如果找人做工作这个项目很有可能拿下来。车某某为此召开了四大班子领导会议,专门研究了这件事,最后决定由财政拿出2000万去申报这个项目。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市委书记车某某、市长是我、人大主任李连春、政协主席徐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的。开会研究完了之后我觉得财政拿2000万不妥,我就找侯某某,他说能不能让北京帮助运作大电厂项目的公司,到密山找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合法挣点钱,就当跑这个项目的费用。我同意了,之后我又把这个想法和车书记汇报了,她很赞同这个想法。大家意见统一之后侯某某去找北京的合作公司,我去找曲某甲,让他的开发公司来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政府给他优惠政策,让曲某甲挣钱赢利,他的公司和北京的公司各出资一半,所得利润五五分成,曲同意了。最后利润也给了北京的公司。后来曲某甲找过我,说北京公司根本没有出资,我说你自己出钱干,也得把给县里跑电厂项目的钱挣出来。这1800万元的利润是什么时间给出去的我没有问。我开始和曲某甲谈的时候就和他说和北京公司的事直接与侯某某联系,由侯某某具体负责,2010年底,我问过曲某甲钱给没给北京公司,曲某甲说交给侯某某1800万元,我想侯某某应该交给北京公司了。从曲某甲手中拿出的1800万元侯某某也没告诉我是怎么花的,也没告诉我他把钱给谁了。为了这个项目密山市政府一共拿了2100万,一笔是财政拨付的300万,另一笔是曲某甲说的1800万。按照四大班子会的决定这2100万是密山市建电厂项目的活动经费。因为政府没有正当渠道出这笔钱,所以才让曲某甲在项目开发利润里出这笔钱。我作为密山市市长又是这个大项目的组长,应该负责监管这笔钱款。对1800万元支出后使用上的合理性我没有进行过考证和询问。我也没有对于这1800万元的监管使用进行过布置。密山大电厂项目路条国家发改委是2009年10月份批下来的,侯某某把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批复的复印件(俗称路条)拿来给我看了。
综上,被告人王吉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47613元,美元10万元。案发前上交人民币共计14万元;在被调查后上缴人民币1125000元。2013年12月4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吉利刑事拘留。
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纪检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吉利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系经群众举报至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委员会,省纪委于2013年8月将王吉利从家中带至省纪委办案点进行双规。2013年11月14日,将王吉利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该院于2013年11月29日对案件线索受案初查,于2013年12月4日对该线索立案侦查。同日,道外区反贪局侦查员从省纪委双规点将王吉利带至反贪局进行询问。王吉利涉嫌犯罪的事实,除曲某甲向王吉利行贿育才小区住房一套、行贿人民币10万元、行贿美金10万元,刘某甲为其妻子办工作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5万元及刘某乙向王吉利行贿人民币93万元五笔犯罪,系王吉利在省纪委已经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交代之外,其余涉案犯罪事实均系王吉利在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代的。
2、户籍证明:王吉利的身源情况。
3、中共黑龙江省省委组织部关于王吉利任职通知、密山市人民政府、密山市委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2004年8月至12月,王吉利任密山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4年12月至2010年6月,王吉利任密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10年6月,王吉利任密山市市委书记。
4、协助查封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王吉利所受贿的房产、赃款案发后均已查封冻结。
5、情况说明:吴某某于2013年10月向省纪委返还112.5万元,该款项不包括在冻结查封王吉利、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债券的558万余元内。鉴于吴某某现尚未找到,故对于上述冻结款项的来源,暂无法查清。
6、证人吴某某(王吉利妻子)在省纪委书写的说明:按王吉利要求,我曾收到他给我的三笔钱,第一次2008年50万,第二次2010年3万,第三次2010年40万,另外还有19.5万我不清楚是什么钱,现在(2013年10月29日)把钱交给组织,请求组织宽大处理王吉利。
7、证人张某庚的证言:2012年3月我担任密山市办公室主任,这期间王吉利一共给我三笔钱,2012年3月10日交给我3.5万,2012年10月10日交给我10万,2013年1月31日交给我11万。王吉利每次交给我钱时就说这些钱都是他过年过节收受的礼金,他退不回去,让我入办公室往来账作为办公经费使用。他没有跟我说这些钱是谁在什么时间送的,就说是别人给的年节礼金。这三笔钱我都交给办公室出纳曹某某让她入账了,当时是以赞助款的形式入的帐。这件事只有我和曹某某知道。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张某庚主任交给我三笔钱,说是王吉利上交的钱款,让我入账按办公经费支出。分别是2012年3月10日3.5万,2012年10月10日10万,2013年1月31日11万。张某庚让我把这些钱是以赞助款的形式入账。我不知道这些是什么钱。入账的时候我怕时间长了记不住,所以在赞助款后面单独标注“王”,表明是王吉利交来的。
9、密山市委办公室资金结算票据、分类账目:密山市委办公室于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1月31日收到王吉利上缴现金24.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吉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受贿罪名、第二项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项玩忽职守事实,在密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财政出资2000万元作为密山电厂项目的推动资金后,王吉利身为密山市市长,积极推进这一决定,又找到曲某甲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变相筹集推动资金,最终导致1800万元被侯某某等人非法占有。王吉利以不当目的,违法手段,明知不当而积极作为,促成了密山电厂推动资金的筹集,最终造成公共财产、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项罪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王吉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张某甲、刘某甲的财物价值超过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王吉利的相应行为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吉利收受侯某某、李某甲钱款的时间为2008、2009年,其于2012年才将部分钱款上缴,间隔三四年的时长,不能认定为及时上交,故王吉利的相应行为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乙的证言、董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记账凭证均证明王吉利收取刘某乙钱款的事实,王吉利亦对此事实稳定供述,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认定王吉利收取刘某乙93万元的证据充分。曲某甲的证言、王吉利的多次供述均证实王吉利收受曲某甲钱款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认定王吉利收受曲某甲钱款的证据充分。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吉利滥用职权,指使刘某甲违法透露招标标底价格,使罗某甲非法取得宝密公路A12、A13标段承包建设权,又超越职权减免罗某甲部分保证金,在工程停工后,违规向罗某甲施工标段单独多拨款2875000元,最终由刘某甲指挥完成了工程建设,王吉利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吉利先后担任黑龙江省密山市市长、市委书记,不能坚守清正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基本底线,索取、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减少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考虑其滥用职权为罗某甲标段违规超拨税金和索赔款有为了及时完成宝密公路工程建设的因素,且侯某某等人侵吞的钱款已部分追缴,故可对其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吉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王吉利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永华
代理审判员 宣 剑
代理审判员 乔 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金月
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