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世卫、彭变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2.27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卫,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变娥,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世卫之妻。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菅孟宝,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
上诉人李世卫、彭变娥因与被上诉人菅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世卫、彭变娥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上诉人菅孟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世卫、彭变娥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丽莎
审判员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焦玉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臻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