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源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82民初1112号
原告:刘林源,男,汉族,1993年4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系原告刘林源姑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马志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伟,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林源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杨学军,被告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林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份对原告说他要在豫灵投资做进出口板材,让原告到网络贷款及拿走现金共计15万元整,被告没有给原告打借条,有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与被告母亲、舅舅、未婚妻谈话录音及电话录音、110报警录音等能相互印证借款的事实,当时被告口头承诺用期一个月,并承诺月息3分,被告将钱借走后,不守承诺,到期后,被告不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还1000元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的舅舅又还了2000元利息,现网贷被迫原告还款,原告催要无果,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李伟辩称:1、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2、从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原被告之间有频繁的资金转账,原告转给被告款项共计149932元,被告转给原告款项共计269900元,两个数额相抵后原告还欠被告119968元;3、双方之间的资金系赌资,双方在辉煌国际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原告刘林源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原告刘林源与被告李伟(微信昵称“这里是李胖胖”)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刘林源与被告李伟(QQ昵称“李胖胖”)QQ聊天记录、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凭证、原告刘林源与被告李伟舅舅王学民(微信昵称“人生如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2018年11月30日刘林源与李伟通话录音、2018年12月2日刘林源与李伟舅舅通话录音、刘林源与李伟母亲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
被告李伟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尚欠被告119968元;2、辉煌国际赌博网站图片,证明双方参与赌博的事实;3、王学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学民是出于亲戚帮忙,才给原告转了200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对通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向原告转的款一部分是原告替被告消费以及代刷信用卡的钱;对赌博网站图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无法证实原告参与赌博;对王学民的情况说明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应视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林源与被告李伟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18日至11月15日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发生多笔经济往来。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11.5李伟(微信昵称“这里是李胖胖”):8号给你还了,我还是这句话,我才就是在想尽一切办法,你记住总数146000,说好的,146000,数就是这些数;2018.11.8李伟:有一有二没再三,12保底这10万全给你。刘林源:什么意思。李伟:12取出来这10(万)全部先给你。刘林源:剩下的呢。李伟:剩下的我给你立个字据,他不给我,我给你还。刘林源:我担着违约金,利息,还有逾期,征信都上了。李伟:149000共计,这是我担着,我跟我舅沟通……149000,12号给你弄十万,剩下49000我给你打条子,我给你还,作为兄弟,你多我少,无所谓,你说15W,能行,我担着,我给屋里人沟通,150000整,你数记好;2018.11.15刘林源:我想能不能今天全部结账,我就出去打工了。李伟:今天十个都是一大关,正正得。刘林源:那剩下的五个什么时候给,我想出去打工,家里没有一点收入,不能坐吃等死。李伟:月底。……刘林源:几点结。李伟:今天结,不会到明天。刘林源:几点。李伟:那边钱没整好,才给你凑钱,争取结15个,不会超过11点。……李伟:我什么都不想说了,才现在的人答应你美美的,到跟前又说这个那个的,月底无理由给你清了。刘林源:几号,能打条子吗。李伟:那行,明天给你补个条子,条子1号,金额15个;2018.11.26刘林源:条子怎么打。李伟:回去给你打呗,29打,30还。刘林源:你是不说你今天回来么。李伟:舅舅的事情还没说倒,回不去。刘林源:万一你29号又不回来,30号结不了怎么办。李伟:不存在,我再说一遍,30号14个稳稳的。
双方QQ聊天记录显示,2018.12.27刘林源:你现在还有我多少?李伟(QQ昵称“李胖胖”):不是15万?刘林源:嗯,是的。李伟:谁都急,我比你更急。刘林源:15万不是小数啊,我帐都倒不过来了。李伟:哎,看吧,明天就有准确消息了。
2018年11月22日被告李伟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刘林源转账1000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李伟舅舅王学民(微信昵称“人生如梦”)通过微信向原告刘林源转账2000元。原告以剩余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15万元的借贷关系。首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确认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其次原被告均确认双方资金往来自2018年8月18日开始至2018年11月15日结束,结合双方2018.11.5、2018.11.8、2018.11.15、2018.11.26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18.12.27的QQ聊天记录,被告多次对借款15万元予以确认,尤其在2018年11月15日双方资金往来结束之后,被告对15万元借款仍予以肯定,并承诺尽快还钱。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和其拟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借贷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且实际履行,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属实,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涉案款项涉嫌赌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争的款项无借条,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对还款期限及利息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偿还的3000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4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林源1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4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欢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璐
何彤彤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