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白亮亮、王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2.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4911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白亮亮,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王丹霞,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白亮亮妻子。
原告王敏与被告白亮亮、王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敏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齐国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