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诈骗案
一、案情简介 一、关于诈骗罪,2020年至 2023年11月,黄XX(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先后在缅甸联邦共和XX(以下简称缅甸)佤邦勐平开XX、佤邦勐平开XX、佤邦勐波县友华XX、果敢自治区金鼎酒店等地建立犯罪窝点,通过买卖人员、组织他人偷渡至窝点等方式不断扩充成员,招揽被告人陈XX、周X、周X某、杨某及同案人员董某某、李XX、吴某某、万XX、李XX、黄某(均另案处理)等百余人加入,搭建总监、主管、组长、业务员的业务体系,设置物业、财务、后勤、技术等岗位,实行集团化管理运作。该集团设立“杀猪盘”、“飞机盘”、“萨默资金盘”、“康纳资金盘”等对中国境内人员实施诈骗,设立裸聊“色播盘”对中国境内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设立“杀洋盘”对中国境外人员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XX于2023年2月加入该集团,至2023年11月先后担任“杀洋盘”、“杀猪盘”、“康纳资金盘”业务员,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相应盘口的诈骗金额500万元以上。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2023年2月,被告人陈XX以犯罪为目的,经陈XX(另案处理)介绍,与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云南边境偷越我国与缅甸国境线非法出境至缅甸。 公安机关立即对陈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陈XX家属找到浙江XX律师委托办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被告人陈X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XX加入的电信诈骗集团系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方辩护人宋卓彬律师在多次反复查看卷宗后,提出辩护意见:关于偷越国(边)境罪,我方当事人陈XX之前并无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破坏较小,其并无故意破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主观恶意,且陈XX并非组织者,未发挥伙同作用;关于诈骗罪,陈XX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其主观上并无特意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且陈XX的行为与被害人收到实际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我方辩护人积极维护被告人陈XX的权利,并通过多次与公诉机关的辩论,将我方所表明的观点向法院阐述清楚,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 000元。 三、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于证据多少,而在于谁能把证据编织成更有说服力的叙事。对辩方而言,这意味着用对方的矛,打对方的盾——艰难,却并非不可能。
一、案情简介
一、关于诈骗罪,2020年至 2023年11月,黄XX(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先后在缅甸联邦共和XX(以下简称缅甸)佤邦勐平开XX、佤邦勐平开XX、佤邦勐波县友华XX、果敢自治区金鼎酒店等地建立犯罪窝点,通过买卖人员、组织他人偷渡至窝点等方式不断扩充成员,招揽被告人陈XX、周X、周X某、杨某及同案人员董某某、李XX、吴某某、万XX、李XX、黄某(均另案处理)等百余人加入,搭建总监、主管、组长、业务员的业务体系,设置物业、财务、后勤、技术等岗位,实行集团化管理运作。该集团设立“杀猪盘”、“飞机盘”、“萨默资金盘”、“康纳资金盘”等对中国境内人员实施诈骗,设立裸聊“色播盘”对中国境内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设立“杀洋盘”对中国境外人员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XX于2023年2月加入该集团,至2023年11月先后担任“杀洋盘”、“杀猪盘”、“康纳资金盘”业务员,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相应盘口的诈骗金额500万元以上。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2023年2月,被告人陈XX以犯罪为目的,经陈XX(另案处理)介绍,与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云南边境偷越我国与缅甸国境线非法出境至缅甸。
公安机关立即对陈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陈XX家属找到浙江XX律师委托办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被告人陈X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XX加入的电信诈骗集团系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方辩护人宋卓彬律师在多次反复查看卷宗后,提出辩护意见:关于偷越国(边)境罪,我方当事人陈XX之前并无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破坏较小,其并无故意破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主观恶意,且陈XX并非组织者,未发挥伙同作用;关于诈骗罪,陈XX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其主观上并无特意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且陈XX的行为与被害人收到实际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我方辩护人积极维护被告人陈XX的权利,并通过多次与公诉机关的辩论,将我方所表明的观点向法院阐述清楚,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 000元。
三、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于证据多少,而在于谁能把证据编织成更有说服力的叙事。对辩方而言,这意味着用对方的矛,打对方的盾——艰难,却并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