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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7.23

原告任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闫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连续向原告借款,为了确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2017年9月7日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本金为16万元,履行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前的借条,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不予偿还。 被告张XX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XX曾在武城县城从事服务行业XX作。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原告任XX多次出借给被告张XX借款。其中2016年12月5日通过XXX转账4笔,计款3.7万元;2017年3月9日通过XXX转账1笔,计款1万元;2017年5月26日原告现金存款4笔存入被告张XX指定的其弟弟张XX的尾号为7494XX行账户2.47万元,小计转款7170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张XX出具借条向原告任XX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7年5月29日还清。同时被告张XX同意将鲁N×××××号轿车抵押给原告,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承诺如到期不还款,将该车过户给原告,如有违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自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9月9日,原告又通过XXX向被告转款19笔,计款47544元。前后共计转款119244元。其余款项原告现金交于被告。2017年9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原告16.7万元,约定到2017年9月15日还清。后双方在电话中确认借款数额16.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两份、车辆抵押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存款记录、录音资料、法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虽有少部分款项原告没有提供交付证据,但双方在电话中进行了确认且被告没有对此做出合理说明,故本院认定借款数额16.5万元。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数额少于本金数额,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XX借款本金16万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