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顾某、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8.07.03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行车厂工人,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成,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乐陵中通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磐古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上诉人顾官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行车厂工人,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成,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乐陵中通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磐古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上诉人顾官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