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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3.14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甲方郭某某与被告乙方穆某之间的借款问题。甲方起诉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999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差旅费和律师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甲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通过微信向乙方转账29999元,并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乙方转账10000元。乙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和证据。法院认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但对甲方要求的利息、差旅费和律师费因未有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为:乙方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甲方郭某某借款本金29999元,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乙方负担。如不服判决,乙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甲方郭某某与被告乙方穆某之间的借款问题。甲方起诉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999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差旅费和律师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甲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通过微信向乙方转账29999元,并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乙方转账10000元。乙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和证据。法院认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但对甲方要求的利息、差旅费和律师费因未有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为:乙方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甲方郭某某借款本金29999元,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乙方负担。如不服判决,乙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