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09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4号 原告A,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