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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诈骗8.8万险入狱,李安强律师介入促成全案认罪认罚、缓刑一年半

办结日期:2025.09.05

  律师作用:   李安强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律师基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损失(4000元)等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件概览   公诉人指控乙于2023.9-2024.4期间,为电信诈骗上家“扫码返利”提供转账帮助,致被害人丙被骗8.8万元,涉嫌诈骗罪。   公安阶段   乙被扣押手机1部,仅退赔4千元,面临“数额巨大”法定刑3年以上。   检察阶段   李安强律师介入后,迅速完成四项关键工作:   -梳理电子数据,锁定乙“仅提供帮助、未直接骗钱”的从犯地位;   -指导乙一次性补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   -与检察官多轮沟通,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提出“在校学生、初犯、从犯、退赔”四位一体辩护意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2025浙0521刑初107号)   法院全部采纳李安强律师意见,当庭判决:   -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罚金2000元;   -扣押手机没收。   乙免于实刑,继续完成学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

  律师作用:

  李安强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律师基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损失(4000元)等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件概览

  公诉人指控乙于2023.9-2024.4期间,为电信诈骗上家“扫码返利”提供转账帮助,致被害人丙被骗8.8万元,涉嫌诈骗罪。

  公安阶段

  乙被扣押手机1部,仅退赔4千元,面临“数额巨大”法定刑3年以上。

  检察阶段

  李安强律师介入后,迅速完成四项关键工作:

  -梳理电子数据,锁定乙“仅提供帮助、未直接骗钱”的从犯地位;

  -指导乙一次性补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

  -与检察官多轮沟通,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提出“在校学生、初犯、从犯、退赔”四位一体辩护意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2025浙0521刑初107号)

  法院全部采纳李安强律师意见,当庭判决:

  -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罚金2000元;

  -扣押手机没收。

  乙免于实刑,继续完成学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