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分手后起诉还款被依法驳回

办结日期:2022.10.31

分手后起诉还款被依法驳回 案情回顾: 王某、张某于2020年3月份相识。当年7月2日就住在一起,2022年5月18日分手。期间张某向王某支付79565无,2022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律师观点: 王某既没有向张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到对方的一分出借款,王某与张某的交往完全是被骗者、受害者。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张某给王某的钱不是借款 大致分三类: 第一,过节时发的祝福 如2020年8月25日农历七夕,张某发的500元标记有“七夕情人节快乐”,还有2021年1月1日发的199.99,21年2月14日、5月20日的520等。 第二,为维系感情赠予的 王某是个离过婚的女人,十分珍惜和张某的这份感情,对张某真情付出,真心相待。但张某对王某却并不认真。张某为哄王某开心,偶尔会给王某一些钱。 第三,二人同居期间生活支出 2020年7月2日至2022年5月18日,张某、王某同居期间,王某既要正常工作,还要悉心照顾张某生活起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二人生活期间的支出包括以下几部分:房租、伙食费、怀孕打胎医药费等。 二、张某主张的借款方式不合常理 第一,王某向张某借款20多笔,都没有借条。借款前后,也没有聊天记录对借款予以确认不合常理。 第二,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在长达1年7个月的时间里,张某在没有收回一笔借款的情况下,依然反复多次出借,甚至是大额款项,且从来没有任何催要不合常理。 第三,借款金额从66元到60000元不等。奇怪的是66元都是通过转账支付从而保留了证据,而出借60000元却用现金并且没有借条、收条,不合常理。 第四,按张某主张,出借的60000元现金是去银行柜台卡取的。试想,二人同居期间,早晚在一起。如果借60000元,去银行转账或直接手机转账就可以。但是张某却偏偏去银行柜台长时间排队取现金,也不符合常理。 三、张某主张的借款理由不成立 王某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离婚后一个人生活,既没有家庭负担,也没有超前消费习惯,从来不向别人借钱。张某主张王某以需要生活费、其无力支付所购商品等理由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向王某支付的款项是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分手后起诉还款被依法驳回

案情回顾:

王某、张某于2020年3月份相识。当年7月2日就住在一起,2022年5月18日分手。期间张某向王某支付79565无,2022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律师观点:

王某既没有向张某借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到对方的一分出借款,王某与张某的交往完全是被骗者、受害者。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张某给王某的钱不是借款

大致分三类:

第一,过节时发的祝福

如2020年8月25日农历七夕,张某发的500元标记有“七夕情人节快乐”,还有2021年1月1日发的199.99,21年2月14日、5月20日的520等。

第二,为维系感情赠予的

王某是个离过婚的女人,十分珍惜和张某的这份感情,对张某真情付出,真心相待。但张某对王某却并不认真。张某为哄王某开心,偶尔会给王某一些钱。

第三,二人同居期间生活支出

2020年7月2日至2022年5月18日,张某、王某同居期间,王某既要正常工作,还要悉心照顾张某生活起居,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二人生活期间的支出包括以下几部分:房租、伙食费、怀孕打胎医药费等。

二、张某主张的借款方式不合常理

第一,王某向张某借款20多笔,都没有借条。借款前后,也没有聊天记录对借款予以确认不合常理。

第二,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在长达1年7个月的时间里,张某在没有收回一笔借款的情况下,依然反复多次出借,甚至是大额款项,且从来没有任何催要不合常理。

第三,借款金额从66元到60000元不等。奇怪的是66元都是通过转账支付从而保留了证据,而出借60000元却用现金并且没有借条、收条,不合常理。

第四,按张某主张,出借的60000元现金是去银行柜台卡取的。试想,二人同居期间,早晚在一起。如果借60000元,去银行转账或直接手机转账就可以。但是张某却偏偏去银行柜台长时间排队取现金,也不符合常理。

三、张某主张的借款理由不成立

王某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离婚后一个人生活,既没有家庭负担,也没有超前消费习惯,从来不向别人借钱。张某主张王某以需要生活费、其无力支付所购商品等理由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向王某支付的款项是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