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拘留辞退员工,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张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资是40000元/月。入职后根据公司要求签订3份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2024年9月20日,张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律师意见 《员工手册》无效,理由如下: 1、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39条第6款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内容超越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该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展开,主要是促进单位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劳动者高效履职尽责,具体包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绩效考核等。 本案公司将“违法乱纪行为”纳入员工手册,超出了规章制度范畴,肆意干涉、限制了劳动者的生活属于超越职权,应属无效。 3、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4款,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制定《学方教育员工手册》的过程中,履行了民主程序。 三、法院判决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就其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主张其以张某受行政处罚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受行政处罚并非法定解除事由,A公司虽主张张某受行政处罚违反了《员工手册》,但A公司未能就《员工手册》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张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资是40000元/月。入职后根据公司要求签订3份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2024年9月20日,张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律师意见
《员工手册》无效,理由如下:
1、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39条第6款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内容超越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该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展开,主要是促进单位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劳动者高效履职尽责,具体包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绩效考核等。
本案公司将“违法乱纪行为”纳入员工手册,超出了规章制度范畴,肆意干涉、限制了劳动者的生活属于超越职权,应属无效。
3、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4款,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制定《学方教育员工手册》的过程中,履行了民主程序。
三、法院判决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就其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主张其以张某受行政处罚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受行政处罚并非法定解除事由,A公司虽主张张某受行政处罚违反了《员工手册》,但A公司未能就《员工手册》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