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工程分包起纠纷,法院终审定乾坤

办结日期:2025.09.05

2020年6月,FD公司与hr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hr公司承包通州运河核心区IX-02地块零星第三方维修分包工程,合同含增值税总价463122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hr公司认为FD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遂提起诉讼。   经过:施工期间因疫情,hr公司承担了大量合同外临时性任务。工程于2021年1月10日竣工,后hr公司又进行了消防维修改造工程。hr公司提交了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申请单》等在内的大量结算资料,主张工程款4316658.57元,FD公司已支付272672.64元。FD公司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应进行造价鉴定,且部分资料签字盖章不全等。   结果:一审法院支持hr公司部分诉求,判决FD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FD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hr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FD公司支付工程款4222348.5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hr公司提交了《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申请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53组共3902页证据。FD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对hr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应进行造价鉴定、部分资料签字盖章不全等。一审法院认定hr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FD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扣除已支付部分,判决FD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043985.9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hr公司其他诉求。   上诉:F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hr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审理:hr公司提交2024年8月14日谈话录音及文字版作为证据,FD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FD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FD公司支付hr公司欠付工程款4043985.93元;支付以4043985.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hr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FD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1.89元由FD公司负担。   忠告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工程量计算方式、工程款结算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变更、增加的施工内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签证手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签字盖章等环节符合规定。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签字授权流程,避免因员工未经合法授权签字而引发法律风险。   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

2020年6月,FD公司与hr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hr公司承包通州运河核心区IX-02地块零星第三方维修分包工程,合同含增值税总价463122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hr公司认为FD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遂提起诉讼。   经过:施工期间因疫情,hr公司承担了大量合同外临时性任务。工程于2021年1月10日竣工,后hr公司又进行了消防维修改造工程。hr公司提交了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申请单》等在内的大量结算资料,主张工程款4316658.57元,FD公司已支付272672.64元。FD公司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应进行造价鉴定,且部分资料签字盖章不全等。   结果:一审法院支持hr公司部分诉求,判决FD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FD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hr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FD公司支付工程款4222348.5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hr公司提交了《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申请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53组共3902页证据。FD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对hr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应进行造价鉴定、部分资料签字盖章不全等。一审法院认定hr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FD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扣除已支付部分,判决FD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043985.9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hr公司其他诉求。   上诉:FD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hr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审理:hr公司提交2024年8月14日谈话录音及文字版作为证据,FD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FD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FD公司支付hr公司欠付工程款4043985.93元;支付以4043985.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hr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FD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1.89元由FD公司负担。   忠告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工程量计算方式、工程款结算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变更、增加的施工内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签证手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签字盖章等环节符合规定。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签字授权流程,避免因员工未经合法授权签字而引发法律风险。   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