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赵爱良、王爱菊等与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1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2296号

原告:赵爱良,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洛阳市涧西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王爱菊,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洛阳市涧西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赵玉敏,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爱良、王爱菊与被告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良、王爱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良、王爱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赵爱良、王爱菊承担。

审判员进占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