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建康与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1.13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4144号
原告:张建康,男,1973年5月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镇镇,又名张振振,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建康与被告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康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康自愿负担。
审判员进占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明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