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琪、李首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3081号
原告:孙瑞琪,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首辛,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孙瑞琪与被告李首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瑞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首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瑞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42元、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孙瑞琪将借款本金数额增加至130432元,同时放弃主张违约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因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被告分别在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5月24日借款5万元,原告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7月25日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期限、违约金、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清借款。
案经公告送达,被告李首辛未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3日,孙瑞琪向李首辛转账交付10万元。2021年5月24日,孙瑞琪向李首辛转账交付5万元。2021年7月21日,李首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李首辛借孙瑞琪人民币130432元整,大写:壹拾叁万零肆佰叁拾贰圆整。定于2021年8月25日前归还。如有违约支付银行利息,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借款到期后,李首辛尚欠孙瑞琪130432元至今未还。
孙瑞琪本案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04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孙瑞琪与李首辛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孙瑞琪已将借款本金交付给李首辛,李首辛至今未全部还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本案孙瑞琪要求李首辛偿还借款130432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首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孙瑞琪借款本金130432元及利息,利息以1304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被告李首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厉明亮
人民陪审员郑雪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