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张贵兰与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1.0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4802号
原告:张贵兰,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中段路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兰与被告灵宝市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张贵兰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贵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贵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冠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媛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