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僧芸熙与韩小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2.1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420号

原告僧芸熙,女,201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暨原告僧芸熙法定代理人僧金凯,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僧芸熙父亲。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小乐,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

住所地:灵宝市阳店镇灵宝东收费站。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僧芸熙、僧金凯与被告韩小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僧芸熙、僧金凯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僧芸熙、僧金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僧芸熙、僧金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僧芸熙、僧金凯负担。

审判员何冠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