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建康与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6.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1858号
原告:张建康,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镇镇,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张建康与被告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康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康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