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04.15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鹤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权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山西省××城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刘鹤立,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村。身份证号码××。
原审第三人罗永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关环城路北段××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斌,原审被告刘鹤立,原审第三人罗永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广,被上诉人李斌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鹤立,原审第三人罗永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李剑
代理审判员韩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