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魏秋芳及原审被告灵宝市土地整理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9.02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秋芳,女。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灵宝市土地整理中心。

住所地:灵宝市。

负责人杜建国,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海公司)与被上诉人魏秋芳及原审被告灵宝市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洲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魏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土地中心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26日上诉人洲海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魏秋芳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洲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魏秋芳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魏秋芳撤回原审起诉;

三、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魏秋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上诉人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俊洁

审判员王永建

审判员宋东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葛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