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娟、刘世成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10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刑终17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美娟,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丹渔捕4048号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丹东海警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4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世成,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大学函授本科文化,系丹渔捕4048号渔船实际所有人,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丹东海警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4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宗炬,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晓禹,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美娟、刘世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并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宣告判决,宣告被告人刘美娟、刘世成无罪。

宣判后,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诉刑抗〔2021〕Z5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二部支刑抗〔2021〕Z1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原野、代理检察员张馨月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美娟及其辩护人许兰亭、于海洋,原审被告人刘世成及其辩护人吴宗炬、孙晓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徐文峰

审 判 员葛英

审 判 员王连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渝淇

书 记 员张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