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王学民、张吉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2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519号
申请人:王学民,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吉新,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王学民与被申请人张吉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民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吉新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学民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学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吉新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暂由申请人王学民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