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冯引雪、申兴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1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6304号
原告:冯引雪,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申兴胜,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丰升,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赵蒙蒙,女,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冯引雪、申兴胜与被告罗丰升、赵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引雪、申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伍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