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尚明贺、古立余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办结日期:2021.10.12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保197号
申请人:尚明贺,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立余,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
关于申请人尚明贺与被申请人古立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103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被申请人古立余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我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查询了被申请人古立余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被申请人古立余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坡支行9110××××1593,0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80.66元,被申请人徐晓磊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6223200264148077,0101,0账户的银行存款已冻结41.52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尚明贺与被申请人古立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