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灵宝市小春果蔬店、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2.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
经营者:赵玉春。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朱阳镇佛山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568LB7J。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丁福生,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与被告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豫1282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丁福生名下存款3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丁福生名下银行存款38,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0元,共计767元,由原告灵宝市小春果蔬店负担。
审 判 员焦迎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冯静
书 记 员郑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