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廖某某、汉中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07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246号
原告: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勉县茶店镇。
法定代表人:牧长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华,陕西省勉县同沟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俊,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汉中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汉中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54元,退回原告廖某某。
审判员孙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欧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