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周保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中路379号江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59010023。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保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保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13809.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因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丰华
审判员路伟
审判员王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