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明长森、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000号

原告:明长森,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浩(系明长森之子),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0634F。

法定代表人:安高松,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长森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村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明长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明长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王邱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 记 员杜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