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侯启娟、山东兴华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2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1651号

原告:侯启娟,女,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潍坊路187号鼎丰小区A座西单元10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5352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华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PRUCC98。

法定代表人:李绍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香羽,女,200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荷韵花园小区3-2-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22001********。

原告侯启娟与被告胡香羽、山东兴华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侯启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放弃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启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常金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香宁

书 记 员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