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于爱华、司仲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100号

原告:于爱华,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司仲巧,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胡明英,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祥安,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宾雪飞,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于爱华、司仲巧、胡明英与被告贺祥安、宾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于爱华、司仲巧、胡明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56元,但于爱华、司仲巧、胡明英在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爱华、司仲巧、胡明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郝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 记 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