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厉峰、杨先臣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5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248号

原告:厉峰,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臣,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厉峰与被告杨先臣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手搬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月按30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竞拍购买了位于日照市海曲中路北侧、枣庄路东侧三层沿街房产,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原告接受该房产发现该房产二层、三层由被告强行占有。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仍强行占有,被告的行为致原告无法将房屋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占有排除妨害诉讼系基于不动产所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不动产位于日照市海曲中路北侧、枣庄路东侧,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厉峰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吕咏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文